本文僅作為相關制度的介紹以及一點個人研討會心得的敘述,期待透過本文將此議題連結予本站廣大可能從事律師業務的讀者,跟其實也會被影響到的公民,至於未來應該怎麼做,不管是所謂的單一入會或是主、兼區制,筆者尚未有定見,也無能力疾呼。

在進入正題以前,我們先來看一段影片。沒錯!是部非常好看的美國影集-百年酒館的橋段

(這裡也有網友翻譯版。)

作為一個還畢不了業、實習不了,扎扎實實的在等當兵魯魯,在聽完這兩場會議(立法院公聽會司改會)跟參加完中彰投律師公會合辦的研討會(此場次根據主辦單位當日所述也會完整上網),相信所有前輩們在這個議題上, 絕對不是+絕對不是+絕對不是(很重要,所以講三次),像百年酒館的那位路人所說的-「他們並沒有想要取得共識,他們只是想撂倒對方 」,在我看來對於這個議題的爭論雙方,其實都是為了下一代的律師更好的執業環境而努力(我這樣講說真的不是因為自己是嫩B怕被封殺,才打這段的,因為如果光回放6/26那場研討會錄音,大家一定會發現年輕及新進律師的處境在會議中被提起了不下十遍)。

本文僅作為相關制度的介紹以及一點個人研討會心得的敘述,期待透過本文將此議題連結予本站廣大可能從事律師業務的讀者,跟其實也會被影響到的公民,至於未來應該怎麼做,不管是所謂的單一入會或是主、兼區制,筆者尚未有定見,也無能力疾呼。

目前律師執業方式

進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爭點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的律師執業方式:

按照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簡單來說,如果你要在台北地院打官司 就要加入台北公會,如果你要在花蓮打官司就要加入花蓮公會,在板橋打官司要加入台北公會(欸ˊ)當然所謂的執行業務不僅僅於「打官司」,打官司只是執行業務的一個典型事項,至於到底怎樣算是「執行律師業務」又是另一個難題惹!

那到底為什要加入公會,才能夠執行業務呢?主要是因為專門職業執行的「業」務,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以及專門事業服務事項有資訊不對稱特色,以及誠實執業的必要性與獨立性需求,所以「必」需要「歸」依佛門於高度的自治性公「會」,才可以執業,這也是傳說中所謂的「業必歸會原則」,況且加入公會實在有許多好處,像是加入公會後你就可以透過公會取得你要的卡片。

公會存在及加入公會才能執業的必要性

公會存在是不是有他的必要性?律師執業是不是以加入公會為前提?這兩個問題並非毫無爭議,以美國為例就上述兩個問題便以爭辯了近百年,甚或曾經有律師就律師公會強制收取費用聲訟,案子也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Lathrop v. Donohue),獲得了最高法院合憲性的結論,認為該強制加入公會及繳交合理費用並不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但是這並非肯定了強制入會的當然性。因為在美國雖多數州以強制入會為多數,但各州未必是單一公會,而且自願入會型的公會也仍有其活躍性。

然而考量到律師作為專門職業的特性,在獨立性跟避免資訊不對稱產生的過度提供服務與服務品質衡酌下,透過公會此專門執業的自律性組織,不僅經濟也有其必要性。為了避免個別專業人員的服務品質低落,造成人民利益的侵害,強制專門人員加入公會,並且透過律師去審酌從業人員有沒有符合他的專業義務,不管是管理上跟究責機制上都相當的經濟實惠,而透過自律性組織也可以避免專門執業人員成為政府執法下的刀俎。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調查局人員做了妨礙的律師協助當事人權益維護的事,然後律師要被法務部管,若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組織幫忙那個律師對抗偵查機關,整個司法運作將不僅不利於從業人員,也不利於受到司法運作影響的大眾(此外一個強而有力的組織,也可以擔當協助政府的角色,如透過專業的律師公會,從事修法研究、法案提出,有助於立法品質;而在今年過年期間的台南地震也因為相關技師公會的投入,也對市政府、市民提供了相當的幫助)。

公會核心業務與現行費用收取

既然公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到底什麼是公會的核心任務呢?這大概是一個大哉問的問題,若從「內、外部期待」作為核心任務思考的出發點的話,至少會有兩個面向,分別是「社會對律師的一般期待」跟「公會內部會員的期待」。以現狀而言,為了滿足「社會對律師的一般期待」,公會的業務就有了法律扶助、法治教育、法令研究修正建議、司法事務的建議、政府機關事務的諮詢;若從「公會內部會員的期待」,公會就承擔了律師的職前與在職進修、律師從事業務的監督與懲戒、促進律師從業人員向心力事務。在「錢雖非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下」的現實下,當公會不僅要負擔一般行政管理,更要促進團體福利,並且擔當團體利益的代言者,還要維持律師的紀律跟滿足社會期待,自然需要跟會員大眾收取費用。

而以下分別就各地區入會費及月會費以圖表的方式簡介: (目前僅有台北、桃園、宜蘭採行主兼區)

[圖片:2016/07/image-4-1.jpg]

(另外,多數公會除台北、桃園及屏東公會外低於原入會費用50%外,二次入會費用多為原費用的1/2,併與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