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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黑名單|雅豊斯

「若是不想被警總抓去關,有兩件事情絕對不能做:去美國,絕對不能加入台獨聯盟;去日本,絕對不能去見史明!」 這句 …

雅豊斯 Aris·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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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不想被警總抓去關,有兩件事情絕對不能做:去美國,絕對不能加入台獨聯盟;去日本,絕對不能去見史明!」

這句話,是知名美術設計師及攝影師邱萬興先生告訴我的,可謂80-90年代的生存之道。

1987年7月15日,臺灣解除長達38年又56天的《臺灣省戒嚴令》。1991年5月22日,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同年6月3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92年5月15日,刑法100條 修正。

在上述一連串的惡法被廢止或修正之後,1993年底,史明先生以「倒數第二位黑名單」的身分偷渡回臺,結束他長達四十一年的海外流亡生活。

[圖片:2019/11/phpeGwPvq.jpg]

什麼是黑名單?

大家都知道臺灣過去曾經存在過一份「黑名單」,它讓許多在海外的異議人士過著有家歸不得的生活,思鄉時只能悲傷地唱著一曲《黃昏的故鄉》,或者選擇鋌而走險、回臺「闖關」,然後被抓去關。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台獨聯盟美國本部的主席與副主席:「面具黨」的郭倍宏,和「變臉」的李應元。 然而長期以來,政府對外一律否認有黑名單的存在,這是個不能說的秘密。官員們至多是在面對立委質詢時,以「列註名單」或「列註人員名單」來含糊回應,但其內容、執行方式與標準,外界還是不得而知。 俗稱的「黑名單」,真正的全名其實很長,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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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長期以來,政府對外一律否認有黑名單的存在,這是個不能說的秘密。圖為:闖關返台成功的陳婉真,於1989年帶著獨子「久哥」,及民進黨同志一起前往內政部抗議,為黑名單人士回台設籍問題抗爭,強調台灣人有權返鄉設籍。(圖片來源:台美史料中心/海外黑名單闖關回台的故事/作者邱萬興)

啊~這麼長的名稱我想應該沒有人想要背下來吧?所以我們還是稱呼它為黑名單吧!(跟《返校》一樣,如果有人認為稱呼「黑名單」有醜化白色恐怖之嫌,堅持要記下全名並以全名來稱呼,我也是不反對啦~) 1991年5月8日,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曾經邀集安全局、境管局等相關人員就黑名單解禁這件事進行研商,並將結論簽報給總統李登輝核示。在那份簽呈中,有說明到黑名單的內容與執法方式: 「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海外國人,未曾從事恐怖或暴力活動者得憑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來臺後應遵守中華民國之法令,如有違反者,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境管局即據此依照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在臺原有戶籍之海外政治異議人士經審核後,本於行政裁量權限核准入境。」 這個意思就是,入境與否由境管局說了算,只要它認定你有在海外從事恐怖或暴力活動,你就不能入境! 但境管局又是如何認定呢?標準是什麼?情報哪裡來?

這就回到本篇文章一開頭講的:「若是不想被警總抓去關,有兩件事情絕對不能做:去美國,絕對不能加入台獨聯盟;去日本,絕對不能去見史明!」 據說,政府派了很多人在海外從事監視工作,而史明先生就是長期被情治人員監視的對象,他的一舉一動以及會面往來的對象都會被紀錄下來、向上通報,1991年的「獨台會案」就是這樣發生的。 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Masao)等四人,因為閱讀了史明的著作《台灣人四百年史》而赴日本拜訪史明。回臺之後,四人就被扣上了「接受史明資助在臺灣發展獨立台灣會」的罪名,遭調查局大動作逮捕。

[圖片:2019/11/phpHEshr1.png]

尤其,當時就讀於清大歷史研究所的廖偉程,是在清大校方根本未獲通知的情況下,遭到調查官逕自闖入學校逮補,因而引發社會各界對政府強烈的不滿與抗議。 (後續還有由 林山田 老師發起的「一〇〇行動聯盟」,展開「反閱兵、廢惡法」運動。) 黑名單最後一個烈士

至於黑名單上的最後一位烈士,則是曾於1970年4月24日在美國紐約廣場飯店持槍刺殺蔣經國未遂的黃文雄先生(史稱:四二四刺蔣案)。當時他被維安人員制伏時所高喊的話: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讓我像臺灣人一樣地站起來!)也一直流傳到今天。 1996年4月,黃文雄先生以偷渡的方式入境,於5月6日公開現身並發表聲明,隨後因未經許可入境遭檢方以違反國安法起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 不服判決結果的黃文雄先生提出上訴後,承審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永昌、徐昌錦及陳榮和認為,該案所應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關於人民入出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部分,已嚴重限制國民返國之自由,與憲法保障人民之遷徙權之基本精神有違,且與是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但書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之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10條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

[圖片:2019/11/phpn62cKD.jpg]

因此大法官於2003年4月18日作出釋字第558號解釋,認為國安法第3條第1項規定部分違憲。但案件重回高等法院後,最終還是以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的結果定讞(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註】。 自此,傳說中的黑名單才真正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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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應元,〈諜對諜的變裝歲月〉摘錄自《人生的驚嘆號》,人物,2002.9,第78-87頁。 雅豊斯,〈戰鬥的法律人與廢除刑法100條的故事〉 雅豊斯,〈廢除刑法100條的精神領袖 : 李鎮源院士〉 請看國際橋牌社 的精彩影片 註:黃文雄先生有針對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558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會台字第7232號),但遭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第124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