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製作人「寬姊」邱瓈寬及漢星公司員工等人,於資深製片人裴祥泉先生過世後,從其繼承了上億元遺產;由於因裴的遺囑中載明「家裡人一毛錢不給」,其胞妹裴祥麟為此提出訴訟,狀告邱瓈寬,主張遺囑無效。
一審法院支持裴祥麟的主張,判決遺囑無效,邱瓈寬敗訴。然而,二審法院逆轉認定,遺囑應為有效,改判裴祥麟敗訴、邱瓈寬勝訴。三審最高法院,近日駁回裴祥麟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認定,裴祥麟敗訴,邱瓈寬終於勝訴確定。
相較以往,現代人更傾向於生前先預立遺囑,藉此表彰個人意願以及遺產分配。不過,即使裴祥泉先生已經預立遺囑,這樣卻仍引發訴訟而登上版面,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 遺產真能一毛不留給家人嗎?
先講結論,在所謂「特留分」的制度要求下,其實無法百分百把遺產全部贈與某人。
雖然遺囑是人們依法表達最終意願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種尊重死者財產自主的表現,法律上即稱「遺囑自由原則」;但遺囑的內容,也還是有一定的界線。像是我國《[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87)》,就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提供「最低繼承比例」,設有「特留分」的制度(註一)。
所謂特留分,白話來說,就是依法要特別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所以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也不管法定繼承人孝不孝順、友不友愛?只要是有繼承權的人,[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23)一律強制保障其能繼承一部份的遺產。
以寬姐的案子為例,如裴祥泉先生遺囑中記載:「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就該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共三人(亦即妹妹裴祥麟、弟弟裴祥雲、裴祥風)為法定繼承人(註二),三人可以主張特留分(為[遺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遺產的九分之一)遭到侵害,而行使[扣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25)(註三)。
也因此,在特留分的設計下,遺囑人其實無法百分百決定,將遺產全部贈與某人。
那為何本案邱瓈寬依舊勝訴呢?那是因為本案訴訟的爭執點,僅在確認遺囑的「有效與否」;而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侵害特留分,遺囑依舊有效;只不過是繼承人必須於行使扣減權後,把特留分的那一份扣減回來。
所以說,立遺囑的時候,不管有沒有侵害特留分,遺囑還是有效的,如果繼承人將來不去主張、不去行使所謂特留分的扣減權,那還是有可能依立遺囑人的生前意願,將遺產全部留給外人。
## 如何確保遺產,能按自己意思分配?
如果真的不希望遺產留給家人,而是能按照自己意願,全部留給關心我們的朋友、同事或者作為公益用途等,在現行台灣的法律制度下,這有可能嗎?特留分的規定真的能夠被「規避」掉嗎?
舉例來說,在我們立遺囑時,請家人簽字同意放棄繼承權(或特留分),這樣可行嗎?
事實上,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好、其主張特留分的權利也好,都是無法於立遺囑人在世時,就請他們預先拋棄的。縱使是請繼承人立下白紙黑字,事先寫下拋棄或任何形式的切結書,因為立遺囑人尚未死亡,根本還沒有發生繼承權,也無從預先請繼承人拋棄。
這樣說來,難道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對抗「特留分」了嗎?
這裡有個最釜底抽薪、最根本的方式,可以確保錢財能夠不留給家人。那就是「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變成遺產」,趁本人還在世的時候,預先做好規劃,直接將財產贈與、處分甚至捐出──只要人還活著,那些資產就不是「遺產」,就不會有繼承以及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有關財富傳承,其實可盡早開始著手,爭取提早安排的時間和空間。一般來說,有三大具體方式,可以規避特留分的問題:第一,以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逐年移轉。這部分需注意如贈與超過免稅額度(目前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 244 萬元),就要依法繳交贈與稅(目前的贈與稅率級距為贈與淨值之 10%、15%、20%)。及早規劃,就可以善加利用每一年的免稅額度,達到節稅效果。
第二種方式,可以在投保保險之後,指定保險受益人,以保險金給付給想要分配財產之人。
第三種方式則是透過收養,例如自己沒有小孩,希望將身後財產留給後輩,就可透過收養的方式,使想要分配財產之人,成為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這樣一來,其他後順位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因為還有先順位的人存在,就不會取得繼承權。
附帶一提,收養的部分,必須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要注意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
## 遺囑應該這樣寫才有效?
假設我們在世的時候,已盡可能把財產按照自己意思贈與、處分了,但仍免不了還是會把部分的錢,留在自己身邊養病、養老,自己住的房子、收租用的房產都也還在自己名下。
這個部分仍須透過遺囑,才能優先於法律的制式規定,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思去安排。所以說,預立遺囑還是有其必要的。那接下來就要來聊到,遺囑要怎樣寫才會有效?
以裴祥泉先生的遺囑為例,一、二審法院之所以一個認定遺囑無效、一個認定遺囑有效,關鍵在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出現了爭議。
裴祥泉先生的遺囑是所謂的「代筆遺囑」,依照《[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94)》的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也就是裴祥泉先生,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註四),由裴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裴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裴祥泉先生同行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