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費 7 年,A 好不容易從研究所畢業,不久後與愛情長跑 7 年的同學 B 結婚,並且還順利獲得大公司的 offer。在愛情與事業上都順風順水的 A 決定要全力衝事業,短期之內並沒有想要生小孩的計畫。

殊不知 B 其實渴望能有自己的小孩,且最終讓不知情的 A 懷孕,發現時已經懷胎 3 月有餘。A 氣急敗壞的聯繫婦產科,卻被告知需要獲得丈夫 B 的同意,才能將小孩送走。

A 覺得子宮是自己的,為什麼孕婦本人不能決定自己要不要生下小孩呢?

## 墮胎違法嗎?

從《[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8)》來看,「懷胎婦女服藥或用其他方法墮胎、聽從他人墮胎」的行為是會受到刑罰處罰,但是若有「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的情況時,墮胎則不會觸犯刑法。

而在《[優生保健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1&flno=9)》中,則進一步列出當有「遺傳疾病、危害孕婦生命健康、胎兒畸形、被強制性交、近親性交和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情況時,孕婦可以「有條件的合法墮胎」

## 那已婚婦女能自己決定墮胎嗎?

對墮胎的條件有初步了解後,可能大家會認為孕婦只要達成上述條件,自己便可以享受百分之百的墮胎控制權了,但依照現行法規並非如此

《[優生保健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1&flno=9)》明確規定,「有配偶的孕婦」若是因為懷孕、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還是需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墮胎。

簡單來說,基於現行法律,「有配偶的孕婦」若是因為「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原因想墮胎,還有須尊重丈夫對於胎兒的親權,妻子不能自行決定墮胎與否。

反之若是有「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以外,《優生保健法》所列舉的其餘原因,妻子就能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而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 故事回到悲憤的 A 身上

避免小孩干擾事業而暫時不願懷孕的她,意外懷孕,卻因《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使她墮胎與否,需經過「非常想要小孩」的 B 同意。

面對這樣的處境,婦權團體認為,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因結婚之後有所改變,進而主張:現行規定嚴重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應該修法刪除。

支持配偶同意權的人則認為:既然已經進入婚姻,是否共同生養子女,就不是單方面的事情,應該由配偶共同溝通決定,才是對婚姻和配偶的尊重。

此議題曾在 2022 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激烈交鋒,希望修法刪除跟贊同現行規定者各執一詞。

婦女的墮胎權,迄今仍爭論不休,胎兒的生命權、丈夫的親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權衡一直都是倫理難題。只能期許各位在結婚前能擦亮自己雙眼,衡量自己結婚的對象,也期許每個新生命都能在父母雙方的期待下誕生。

__【本文作者】__

劉芷君

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最近的煩惱是,我發現家裡的貓咪已經聰明到我蓋上飼料罐的瞬間就會停止撒嬌,好難過。

__【本文核稿】__

網站主編,王鼎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