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 IG 上的發文含有色情字眼,因違反社群守則而被降低觸及率,無法有效經營帳號,小明可以主張自己只是抒發己見,並依言論自由提告嗎?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 先來了解言論自由的概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這意味著我們得以講學、著作及出版等方式表達自身想法,人民因此可以暢所欲言,不必忌諱政府的施壓或報復,藉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逐真理,並形成自由公開的意見交換,落實民主制度。

其中,言論自由包含通訊傳播自由,以經營或使用通訊傳播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的自由。因此,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自由,當然包含於言論自由內。

## 言論自由也是會被限制的

言論自由並不代表所有人能能以自由之名,肆無忌憚地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當遇到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衝突時,就會依個案衡量兩者的利益損害,再加以判斷。

在[司法院釋字 509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90)裡,大法官就說:法律得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而在[司法院釋字 623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04)裡也提及,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得以法律明確規定,並做出適當限制。

一般來說,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還須依照「比例原則」分析,步驟如下:

1. 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是否合理正當? 2. 限制的手段是否足以達成該目的、有沒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 3. 限制言論自由的損害是否小於其欲保護之公益?

若上述事項都符合,則限制言論自由的作法,就可能被認定合憲。

## 社群言論,也是有界限的

以小明的例子來說,在網路上發言固為其言論自由,但是 IG 上的用戶並非全為成年人,發布含有色情字詞的貼文,將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有所影響,符合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目的;且降低貼文觸及率並非完全禁止小明發文及文章的流通,除了有助於目的達成,也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對於小明言論自由的損害並沒有大於公共利益。

為維護未成年及其他用戶的權益,降低小明的文章觸及率應認為不違憲,小明縱然提告,其相關主張也比較沒有道理。

__【本文作者】__

林庭妤。法律系二年級學生

丁姵吟: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夢想是未來能夠回饋社會,還有環遊世界!

__【本文核稿】__

網站主編,王鼎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