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談論企業併購的時候,常常拿結婚來類比。
不過,現實中的婚姻,不只是兩方你情我願就能搞定終生大事,有時更涉及兩個家族的糾葛;甚至商議過程中,若有第三方出面「喊話」,則要考慮的內容就更顯複雜。
好比台新金與新光金,在今(2024)年 8 月 22 日,雙雙經董事會通過以「換股方式」來合併,並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後;隔天,中信金董事會,即決議通過向金管會申請,以「公開收購」的方式取得新光金 10%~51% 的股權,希望經金管會核准後,藉此併購新光金。
這樣的明爭暗鬥,使近期市場上,一度出現二家金控公司都想把新光金納入旗下的局面。
雖然根據《財訊》雙週刊報導,金管會在中秋節前夕,提前宣布緩議中信金的非合意收購申請,並逼得銀行局不客氣地撂下重話:「緩議就是反對。」讓中信金只好在董事會上,做出「停止收購案進行」決定。
但在那個平行宇宙下,「如果」兩方繼續拚搏,新光金到底最後會情歸何處呢?
(按:本文八月三十號完成,九月三十號更新進度)
## 台新、新光都同意合併,中信金還能搶進?
會出現前述「同時搶進」的局面,是因台新金與新光金之間的合意併購,與中信金推動的公開收購,都是按照[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41&flno=4)辦理的併購方式。
換言之,台新金與新光金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12&flno=18)》所為的合意購併,同時符合《[企業併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41&flno=4)》「合併」的定義──透過一家公司存續(台新金),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新光金)的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公司的股份作為對價。
中信金推動的公開收購,則符合《企業併購法》「收購」的定義,即中信金依據相關法規取得新光金的股份,並以換股加現金作為對價。
如同金管會日前提出[說明](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0/8189162),表示過往雖無慣例,但兩方作法既屬合法,就會在確保市場穩健發展與利害關係人權益的角度下,綜合判斷。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並沒有在現階段把話講死。
換句話說,合意併購與公開收購二者都還是開放的選項,中信金搶進的可能性就還是存在。但就像籌辦婚禮的過程一樣,往往困難重重;不論是台新金與新光金的合意併購,或是中信金的公開收購,以目前進行的狀況來看,都還有各自的難題要面對。
## 新新併仍有罣礙
簡單說,要先讓台新金及新光金的股東臨時會通過決議,方能向金管會提出申請。而二家金控公司預計於 10 月 9 日,各自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們會不會同意合併,也還有變數。
事實上,在合意併購的過程中,也不是沒有其他雜音存在。以新光金 8 月 23 日發佈的[重大訊息](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5%85%AC%E5%91%8A-%E6%96%B0%E5%85%89%E9%87%91%E8%A8%B1%E6%B0%B8%E6%98%8E%E7%8D%A8%E7%AB%8B%E8%91%A3%E4%BA%8B%E5%B0%8D%E7%AC%AC%E5%85%AB%E5%B1%86%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C%A1%E8%91%A3%E4%BA%8B%E6%9C%83%E6%9C%83%E8%AD%B0%E8%A8%8E%E8%AB%96%E4%BA%8B%E9%A0%85%E7%AC%AC-%E6%A1%88-%E7%AC%AC%E4%BA%8C%E6%A1%88%E8%A1%A8%E9%81%94%E5%8F%8D%E5%B0%8D%E6%84%8F%E8%A6%8B-000124380.html)為例,該公司的獨立董事許永明,即分別在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上,對合併案表達「本公司與擬合併公司『普通股股權』換股比例似乎過低」、「應暫緩合併案,重新考慮換股比例」等反對意見。
獨立董事等人的發言,是否會影響股東的選擇,不無疑問。
對此,台新金於 8 月 27 日第二季的法說會時,對「換股比例」表示,會視情況調整。似乎也想藉由調整比例,爭取股東支持,增加於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議案的可能性。
## 中信金的難關:金管會的臉色與委託書大戰
從新光金發佈重大訊息的隔天,中信金董事會即通過公開收購案來看,中信金對搶進一事早有準備。目前對中信金來說,第一就是要爭取金管會同意辦理公開收購,第二就是要阻擋新光金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這也讓雙方的委託書大戰已勢不可免。
針對中信金提出的公開收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12&flno=36)》規定,金管會如有反對意見,要在中信金申請次日起 15 個營業日內提出,否則就會被視為允許。這賦予金管會審查權限外,也給予主管機關判斷的時間壓力。
如同前述,金管會表示後續的審酌重點會在如何「確保市場穩健發展」與「利害關係人權益」;且所謂利害關係人,應包含社會大眾、客戶、員工、股東權益。
因此,金管會也表示「包括資本重組、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能力,及良好社企責任,這四大要項會從嚴審查。」顯見中信金若想成功,就要針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以及前述四大要項,好好說服金管會。
若金管會同意辦理公開收購,對新光金的股東來說,除交付委託書或親自出席股東臨時會,對合併案表達意見外,於新光金股東停止過戶日( 9 月 10 日)後,尚可將其股份出賣給中信金賺取對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