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認識:陳峰民

2010 年 3 月 9 日,這天在台中棒球場舉行中華職棒的官辦熱身賽,La New 熊隊出戰興農牛隊。

熊隊先發捕手第 8 棒陳峰民,2 局上打出一顆游擊方向滾地球出局。但到了第 3 局,熊隊捕手換上了劉家豪;比賽還沒打完,陳峰民第 6 局就離開球場。

場外傳來消息,陳峰民涉嫌打假球,遭到檢察官起訴。隔天,陳峰民遭到球團火速開除,2 局上的滾地球變相成為他職棒生涯最後一舞。

### 別人說你打假球

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指出,陳收了 70 萬打假球,涉犯詐欺罪。根據《刑法》規定,詐欺罪的行為人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對他人使用詐術,並成功讓對方交付財物。在打假球的案件上就是,球員藉由打假球來施用詐術,讓球迷上當「花錢買票進場」。

不過實際上認定球員有沒有「打假球」會遇到兩個難題:第一是球員有沒有「答應」打假球?就算答應了,球員也有可能因為當天狀況不好所以打得很爛,而非故意打得爛,很難直接證明有沒有打假球。因此過往的案件中,證人的證詞就顯得非常重要。

回到陳峰民案,檢察官起訴的關鍵證人,是一位 T 球員。T 的證詞說到,他向綽號為「雨刷」的組頭蔡政宜自告奮勇擔任 La New 熊隊的白手套,並表示雖然不認識陳,但可以旁人聯絡陳峰民打假球,並由他轉交 70 萬元給陳峰民。

另一名證人表示,他知道哪一場比賽要打假球,但不確定陳峰民有沒有參與。去找陳打假球的證人時又曾表示,陳是前輩,他不敢叫前輩打假球,但又說陳峰民好像有收到錢。

有教練作證,說陳峰民是個練球非常認真的球員,且先前其他球員邀請他打假球,陳不僅拒絕打假球並向球團報告,該名球員則被球團開除。

如果你覺得證人們的證詞看起來很混亂的話,你的想法沒有錯,法官也是這麼想的。一審法官認為,證人的證詞前後矛盾,沒辦法證明陳峰民有打假球,因此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依然維持一審見解,判決陳峰民無罪確定。

### 陳峰民後來的人生呢?

法院還給陳峰民清白,但陳峰民始終無法回到球場上。

幾乎要被假球案搞垮的中華職棒猶如驚弓之鳥,一旦球員因涉嫌假球被起訴,即「永不錄用」。無罪確定後,陳峰民向聯盟提出歸隊申請,依然被聯盟以「高道德標準」為由拒絕。

陳峰民後到了學校教基層棒球,很多記者有訪問他,他也只能紅著眼眶覺得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