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光罩頂?這句話通常是在揶揄男生被女生戴綠帽,再白話一點就是老婆外遇了。但你知道嗎?如果今天你和你老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出來的小孩,不論是不是你生的,在「法律上」都是你的!當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忍者龜忍者時,小王的居然不歸小王?!究竟法律上親子關係怎麼來,又該怎麼散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法律上親子關係怎麼來?
說到親子關係怎麼來的?我們可能會很直覺的說:「我身上流著誰的血,誰就與我有親子關係(父母子女)。」沒有錯!換句科學一點的話來說,與我有著染色體上DNA的遺傳關係的,就存在著親子關係,對於這樣真實的親子關係我們姑且可以稱作「事實上的親子關係」。
但是,親子關係就是親子關係,為什麼還要強調是「事實」呢?原來在法律規定下,會發生事實上的親子之間卻沒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的情況;或是,明明是兩個不具有實際血緣關係的人,反而被認定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那麼法律上親子關係到底怎麼來的、又是怎麼判斷呢?這一切的一切,就要從以下規定來看起啦。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3條第1項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夫的)婚生子女。
第1065條第2項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從上述規定我們雖然找不到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定義,但可以發現這裡有個用語叫作「婚生子女」換句話說,就是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各位看倌,其實到這邊答案已經很明顯了,簡單來說,唯有成為婚生子女,才算是具備「法律上親子關係」。
也就是,民法所認定的法律上親子關係,要評價的不是父母與子女有沒有真實血緣連結的事實,而是要看子女是否具備「婚生性(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
我的孩子是我的孩子,別人的孩子也是我的孩子?
為什麼民法要這麼規定呢?一方面可能因為在過去,未婚生子不但被認為是禁忌,也不是常態;而且在早期科學鑑定不發達的時代,婚姻與子女之間也有著某種擔保關係(法律原則不質疑妻子的不貞),正統婚姻所生的小孩在漢人的傳統上也攸關繼承權的有無,因此這個小孩是不是婚後所生的,的確就是認定親子關係的重大依據。
另一方面,由於當代的法律逐漸強調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性,為了避免小孩一出生就遭遇認定父母的爭議而無人養育,有必要在技術上透過簡單、寬鬆的方式認定親子關係,實踐法律上對小孩的保護。
特別是小孩的爸爸到底是誰?比起生理女性有懷孕和分娩的外觀,即使沒有婚姻也可以直接認定母子關係外,確實是很難在第一時間揭曉的(畢竟子宮不會說話),所以關於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處理,最主要還是圍繞在「父子關係」怎麼評價的問題上。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下具備婚生性呢?我們可以來看這條文。
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2條第1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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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規定婚生性就是指在婚姻關係期間的情況下受胎,這個期間當然也不是隨便唬爛的,畢竟就像九品芝麻官中常威有云:「一定不是我的,那天晚上__她之后,第二天就說有了,那有那麼快的?」因此考慮科學與人情,這個181日及302日的期間就是參考受精卵著床時間和平均懷胎週期後的結果啦!
舉例來說,假如今天小孩在106年12月31日出生,只要媽媽在106年3月4日至106年7月5日之間只要和任何男性曾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不管出生時婚姻仍在繼續或是已經離婚,也不管小孩是不是與這名男性有事實上血統的連結,一概先由法律推定為這名男子的婚生子女。
更特別的是,假如媽媽在106年3月4日與前夫離婚後,又在106年7月5日與現任丈夫結婚,那麼同年12月31日出生的小孩,就會被推定「既是前夫也是現任丈夫的小孩」。[note]過去法律上曾有女子待婚期間的規定,也就是限制女子在婚姻關係結束後,需等待6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再婚,其中的原因之一為了就是避免這情況。不過現已因DNA鑑定技術的發達以及抵觸性別平等而刪除。[/note]可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可以說是無微不至,即使一般人邏輯上根本不會承認一個小孩有兩個爸爸(包括血緣上的父親),但是這個詭異的法律狀態,卻仍可以被法律秩序所容許。
斷絕父子關係的訴訟!
但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而犧牲真實的追求,多少有些強人所難、不盡人情,再加上大法官也承認,子女知悉血統來源,並確認生父身分,與子女的人格發展有重大關聯,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