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中資?

這些年,中資大舉意圖進攻台灣企業,從創新的科技業到傳統產業,再從光鮮亮麗的影視業到地底下的汙水工程,到處都有中資的影子。光檯面上、有乖乖申請許可的公司數目就多得驚人,更遑論檯面下的隱藏黑數。

面對此種情況,上至政府,下至一般民眾,紛紛提高警覺;畢竟中資背後,是否有看不見的黨國之手操控,我們只能小心為上。

基本上,只要是有關兩岸事務的規定,大部分都可以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找到相應的規定。而根據[該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73)的規定,大陸地區的公司,只要沒有主管機關的許可,原則上是不可以投資台灣公司的;至於誰屬於大陸地區投資人、或是可以投資什麼產業的細項,則是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73)》有更詳細的規範跟定義。

根據這個辦法,我們就可以知道哪些人屬於「大陸地區的投資人」,進而認定他們是不是大家口中所謂的「中資」。

從[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15&flno=3)中,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大陸地區的投資人」,除了要有投資行為,在身分上,則必須要是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機構,或是有點拗口的──「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簡單來說,這個名詞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海外公司當障眼法,以「假外資、真中資」的身分投資台灣企業。

舉例來說,假設小習是大陸地區人民,但小習為了規避敏感的中資身分,於是就在新加坡(海外)設立了一個 A 公司,再利用這個 A 公司來投資台灣的企業,如果我們不把小習的 A 公司也當作是中資來審查,無疑是替他們開了一道大門,讓這部辦法形同虛設,將無法保障國家安全。

但要注意,也不是小習一投資海外公司,我們就會認定該海外公司屬於中資。 從「形式上」來說,一旦小席對海外公司的持股或出資總額超過三成,或是主管機關認定小席對那個海外公司,具有「實質上」的控制能力,我們都會認定該海外公司其實就是中資的形狀,進而需要受到更多的管制。

說了這麼多,凱雷是中資嗎?

這間公司,光是頂著「麥當勞中國大股東」的帽子,就讓人不敢掉以輕心,又尤其私募基金的身分,替它增添了幾絲神秘色彩,常讓市場投資人常摸不清底細。 就讓本文先幫大家整理一下。「凱雷(Carlyle)集團」,成立於 1987 年,總部設在美國華盛頓,而管理資產高達 376 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

在台灣較為人熟知的事件,大概是在 2006 年,以新台幣 50 億元成為東森電視最大股東,且持續經營,後在 2018 年以新台幣約 110 億元賣出手中的 64% 股份。

另外,也是在 2006 年,開出 60 億美元(約新台幣 1800 億元)的價格,打算全額收購我國封測龍頭──日月光。雖然最後雙方價格談不攏而破局,但過程仍為人津津樂道。

回到凱雷是否為中資的問題。由於凱雷集團的總部並不在大陸地區,因此要確認它算不算是「大陸地區人民或團體,在美國投資的公司」。換句話說,就是要看凱雷集團背後的股權,是否被中資實際把持。

從公開資料可以看到,凱雷集團的股份有超過五成,皆由「機構投資人」所握有──其中前兩名,分別是超大基金 Vanguard Group(先鋒投資集團) 和知名投行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持有 ,大約都在 6% 附近;而持股前三名的自然人,皆是凱雷集團的現任經理人,持股大約在 8% 左右。

也就是說,從形式上來看,凱雷集團的背後,並沒有大陸地區的人民或團體持股超過三成以上,因此沒有明確違反條文的限制。然而,中國資金是否對凱雷集團擁有實質掌控力,,這部分還得靜待我國主管機關審查了。

至於最近新聞幫凱雷集團貼上的稱號「麥當勞中國股東」,其實也僅僅是代表中國的麥當勞,是凱雷基團的眾多投資標的之一而已,跟凱雷算不算「法律上的中資」,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那被當成是中資,會怎樣嗎?

企業屬於中資或外資,主管機關的態度,將完全不同。

當外資來台灣投資,我國多半抱持著開放且正向的態度;因為我們希望能夠藉由外國資金的挹注,提升我國整體產業環境,同時促進經濟發展。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每次當有風聲提到外資撤出台灣市場,總會被解讀成外資看壞台灣市場,多半都會引發一波台股的恐慌下殺。

也因此,對於外資的進入,主管機關並不會設下過多限制。

在《[外國人投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2)》中,有關外國人投資項目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02&flno=7),是採取「原則同意、例外禁止」的方式,也就是只要外國人投資的產業不涉及國安、有害公共秩序、國民健康,或法律禁止的事項,原則上都會放行(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行政院訂定的規範)。

此外,如果外資投資的數額,總計未超過台灣公司股份或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理論上也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相比之下,由於國家安全戰略的考量,我們主管機關對於「中資」是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態度,光從這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就可以看出端倪。對比外資來說,這部條文是否開放中資來台,是採取「列舉」的[規範方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15&flno=8)(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