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世代與多元社群」的氣候立法
筆者認為,本次氣候法最影響深遠的,是首次把「[世代正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1)」、「[跨世代衡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5)」及「[公正轉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1)」放入氣候法揭櫫的立法用語之中。「世代正義」與「跨世代衡平」的提出,是為了讓不同世代共同因應氣候變遷,類似由巴黎協定及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提出的「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2022 年 7 月,聯合國大會也通過類似決議,認為「乾淨、健康及永續環境是基本人權(the human right to a clean,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environment)」,強調永續發展對於現在及未來世代同等重要,而環境生態惡化、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等問題,對於現在及未來世代的人權享有,都造成了威脅(註一)。
上述國際法文件,反覆確認了「氣候變遷」橫跨世代的尺度,也讓落實世代正義是因應氣候變遷的基本要求。我國氣候法搭載了相同的精神,對於未來氣候法的詮釋及實踐而言,至關重要。
國際上,從近年烽火連綿的[青年氣候訴訟](https://csr.cw.com.tw/article/42669)中可以觀察到,新的世代開始擔心:國家若遲遲不肯回應氣候變遷,並未採取更積極的氣候行動,只是遺留溫室氣體減量的負擔給後人,令國家逐步走向環境臨界點,讓未來世代蒙受更多氣候災難,是時候挺身而出,用訴訟告訴大眾:國家已違反其保障人民權益的基本義務(註二)。
至於「公正轉型」,也是國際氣候治理的重要支脈。不只前述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呼籲會員國應以公正方式完成淨零排放的轉型(註三),2022年的聯合國氣候峰會中,也把公正轉型的社會支持與全球安全網精神,明文納入會後決議的夏姆錫克實踐計畫(Sharm El Sheik Implementation Plan)(註四)中。
如同[氣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3)規定,公正轉型是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與所有受『淨零排放』轉型影響的社群諮詢,以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換言之,公正轉型是為了確保從高排碳,轉型為低排碳或淨零排碳的過程中「沒有人被遺漏(no one is left behind)」—那些受到轉型影響的群體(例如煤礦、化石燃料產業的勞工)都能受到制度的充分保障。
那麼,公正轉型到底該怎麼轉呢?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日前針對臺灣 2050 年的淨零排放路徑,公布了十二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草案](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6BA5CC3D71A1BF6F)(註五);其中也針對公正轉型有初步規劃。
具體來說,至 2030 年,政府打算針對公正轉型,投入約新台幣 338.2699 億元的執行經費。不過,相較整體預算近 9000 億而言(註六),公正轉型預計的經費事實上非常少。
此外,參考國外經驗,投入充足的經費是公正轉型是順利推行的重要前提。[氣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33)雖然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可以用來「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事項」,但修法理由卻強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辦理公正轉型時,應優先編列相關經費;經費不夠,才可以向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提出協助的要求。
而這樣的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台灣公部門,推動公正轉型的習性?若還需要進一步檢視。
最後,[氣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46)也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在廣納意見後,應訂定「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而公正轉型的主辦機關(即國發會)也須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並編寫成果報告。據此,我們應該可以期待中央相關機關,針對所轄產業的結構調整與公正轉型,能盡速展開對話與盤點。
更明確劃分權責的氣候治理架構
其中最重要的[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8),是把「中央有關機關權責入法」。
考量到氣候變遷是跨領域、跨部會治理的議題,氣候法就依照不同所要處理的事項,明文對應主責及協辦機關,如本法規定: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辦,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協辦。
雖然權責入法的規定,並未具體建構機關之間到底該如何就氣候治理相互協力,但仍相當程度地指明中央各機關的權責事項,也強化了機關努力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的義務強度。
進一步而言,氣候法有一大部分的規定,是在原本溫管法的基礎上,用更多立法授權行政機關,讓後者取得擬定及執行政策的任務,協助社會及產業轉型(註七)。
首先,就減緩氣候變遷的部分包含:環保署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且應每四年檢討一次(第9條);環保署應訂定五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第10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並且每年編寫成果報告(第12條);環保署應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且須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第13條)。
其次,調適氣候變遷的部分則包含:環保署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並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第18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的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的「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第19條);環保署應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且應每年編寫成果報告(第19條)。地方政府則應依照中央機關擬訂的計畫及方案,分別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並每年編寫成果報告(第15條、第2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