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大同寶寶是誰的.jpg]

2017年的春天即將結束,五六月接著到來,是個委託書紛飛的季節啊~

近日佔據財經版頭條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在大同公司派拒絕市場派之董事人選提名後,越演越烈。若你是手無寸鐵的小股東,看到自己所持股票發行公司發生這樣的事情,你應該知道些什麼呢?

大同公司在106年的股東會將選出九席新董事,大方的大同公司董事會(公司派)邀請大家一起來提名新任董事的候選人。此時有志難伸、盼大同成大龍的公司大股東們(市場派),加起來共提出了10名董事候選人!但是公司派卻將市場派殺個片甲不留,十名候選人「全部拒絕」提出!

市場派除了在市場喊話之外,還去找了博愛路的台北地方法院來評評理。不料,法院卻只允許了三位候選人得以提出,其他七位候選人仍不得提出。雙方互相叫囂之餘,又把對於台北地院的不滿,上訴到貴陽街的高等法院。一場經營權的爭奪大戰,在委託書紛飛的季節,正式開戰。

我們用一張圖介紹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的角力關係:

[圖片:大同寶寶示意圖.jpg]

在經營權爭奪中,雙方都是各種算計與牽制,而此些舉止背後,更精彩的是幕後法律團隊的各種角力(至少在我看來是如此)。在大同公司的案例中,我們來簡單看看以下三點法律討論(主要是第一點):

給不給提名,我說的算?

在提名制度出現以前,董事的候選人名單只能由董事會來提出。鑑於「股東行動主義」(股東硬起來)的倡議,立法者希望公司的股東們可以「動起來」,多多少少能夠影響公司的未來方向,增加董事選舉的可看性,以提升董事們的表演慾。

立法院於是修法,給予持有一定股數的股東(在我國為持有1%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人,也可以幾個人合起來超過1%)一個參賽資格,可以提名其中意(容易掌控?)的人選參加選舉。

看似立意良善的提名制度,卻有著令人費解的審查制度,那就是少數股東提出的名單,需要經過在任董事會的通過,始得列名成為候選人。

禁止「球員兼裁判」的基本要求存在於各種競賽中,在法律制度中似乎也不應成為例外。因此董事會只能作形式審查,而不能做實質審查。

我們可以在規定中看到,有以下幾種「形式」審查,其提名可能被駁回(附註1):

・少數股東提名人數超過應選人數;

・提名之董事有違反公司法第30條規定者(例如組織黑道被抓過、曾犯詐欺、背信等);

・超過受理期間才提出;

・提名股東持股數不足1%;

・未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等文件。

大同公司的案例中,公司派掌管的董事會,在其最新之106年股東會議事手冊中說道:「經董事會審查未列入候選人之被提名人確係缺漏公司法第192-1條第4項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文件,依法不得納入本屆董事候選人名單」。看似依法進行形式審查的回覆,但筆者卻在議事手冊中發現了幾個「小秘密」。

在規定中,我們知道董事會對於候選人之提名僅能做形式上之審查(就是看看有沒有資料缺漏等等書面審查),除此之外,我們無法在規定中看到任何董事會有權實質審查被提名人選之「學識淵博」、「學疏才淺」等資格要求。然而,董事會卻在議事手冊中細數市場派提名人選的「不適格」(附註2)。

雖然在該規定中提到董事會須說明不列入候選名單之原因,然而,若針對不需審查之事項作出說明,是否代表著董事會其實偷偷的做了違法的實質審查?若非如此,難道公司派董事會有較市場派股東優勢的地位,得以在審查提名制度中排除異己,「順便」的在議事手冊中先發制人,用不公平的方式向大家宣告市場派的提名人選「不太OK!」。

到底事情原委如何,筆者非當事人,只能透過參考資料去做一些揣測,市場派股東也已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附註3),到底是市場派真有文件未繳足?公司派違法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公司派為了排除異己所說的表面之詞?請大家各自想像。

法官先生,先給個糖吃吧!

過往許多經營權爭奪之案例,處於劣勢之一方常常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來尋求反制。到底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呢。簡單來說就是,為了避免因為對方的作為造成重大損害,在真正的爭訟發生跟確定之前,先行請求法院滿足聲請人訴求之制度。

比如說像本案為了避免市場派提出人選都因為公司派的招數,不能進軍董事會選舉,那就算後來市場派拿到後續的訴訟勝訴判決不僅曠日廢時,還可能於事無補,超級XD。所以市場派就可以透過法院的即時決定,讓他所提的人選可以「先」進入董事會選舉,不過因為很急很急,也可能產生損害或風險,這時候就會要求提出的人要掏出擔保金,以備不時之需。

委託書不能用買的啊!

股東會,既然是會議,當然會有最少出席「股份」數(公司是股份堆疊起來的,認股不認人)的要求,然許多散戶持有股份只是為了做小小投資賺點小錢,參與股東會對他們來說實在沒有什麼意思,而且股東會開在台北,難不成住在屏東的股東每年都安排一趟股東會之旅?當然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