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全臺目前已經進入第三級警戒。其中,在彰化縣溪湖鎮出現的本土群聚感染,起因是該鎮葡萄盤商到萬華賣葡萄染疫,後來又傳給周遭親友,雪球愈滾愈大。像是染疫的葡萄家族媽媽,曾在婚宴上與某保險員同桌,之後該名保險原仍持續上班販售防疫保單,並到理髮廳剪髮,一周後理髮師也確診。

而該保險公司的員工之後仍繼續上班快兩周,公司才要他們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理髮師的父親痛斥,保險員對有沒有跟葡萄家族接觸說謊,且沒有即時自主健康管理,揚言要告保險員。保險公司的員工們也氣憤表示,公司漠視員工的健康,擔心自己已成為防疫破口。保險公司則表示,保險員並不知道自己確診,也沒有告訴公司,並非他們知情不報。

在這個剪不斷、理還亂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歸納幾個問題:

1. 新冠肺炎的確診者,可以向傳染者要求損害賠償嗎?

2. 老闆應該保護員工不要因為上班而被感染嗎?沒做好的話,員工可以求償嗎?

感染了新冠肺炎,可以向傳染者求償嗎?

民法第184條規定,那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用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權益的話,也同樣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再來,加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必須要具備「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加害人這樣的侵害行為,通常會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

以前面的案例來說,理髮師要向傳染給自己的保險業務員求償,首先要看看保險業務員是否有故意過失。對照日本的案例,該國法界人士認為,傳染者首先需有認知自己被感染,卻仍然對外散播的故意,或有預料被感染的可能性,卻什麼都沒做的過失;反之,若傳染者什麼都沒發現,毫無自覺,即使沒有採取防疫措施、造成感染,也不能構成損害賠成的責任。

因此,如果保險業務員已經知道自己在喜宴上共桌而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知道自己有被感染的可能性,卻又隱蔽此事、什麼都沒預防,而長時間待在理髮店,進而傳染給在店內上班的理髮師,這時候至少就可認定他有傳染給理髮師的過失存在。

此外,從因果關係來看,需確實證明這次患病,是從保險業務員傳染到理髮師身上。

而這個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必須要由請求損害賠償的理髮師來證明。

日、韓經驗皆認為,要證明感染路徑是有困難度的。為了解決感染路徑很難證明的困境,日本法界人士提出,可以參考工安作業的案例,減輕被害人對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同時,可由法官主動請求加害人協助提供證據,公平分配兩方之間的舉證責任。

講到這邊,那是否有實際賠償的例子呢?

2020年,韓國發生多起教會群聚感染事件,韓國律師協會認為,那些人在參加教會的群聚活動後,又接觸多數人,成為傳染源的信眾,應有過失,是有可能對他們提起損賠訴訟的;但賠償額度上,症狀輕重依個人有所差異,被害額的計算上有其困難,可以預想到賠償額度應該不大。

總之,如果保險業務員真的說謊,隱瞞參加喜宴共桌後的染疫狀況,進而將肺炎傳染給理髮師,那他起碼就有認知到感染可能而未盡防止的過失,且如果理髮師能夠成功證明是經由保險業務員才染病的,那保險業務員是有可能要負起損賠責任。至於額度,則視症狀輕重計算。

最後,如果自己出現疑似症狀,但不確定是否確診,卻因為外出造成傳染,是否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韓國律師協會認為,例如:病患已受到接受檢查或醫療的勸告,仍不就醫並出入人群密集的場所,使多數人確診,不論是否已達故意,即使該患者並未認識到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性,也是一邊在知道自己有症狀下,一邊散播至多數人,應該成立過失,可能就要負起相關損賠責任。

老闆該保護員工免於疫情嗎?若沒做好,可否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83-1 條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同法第184條第2項更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從文字可以清楚看到,公司對員工負有「保護照顧義務」,公司若違反此一義務導致員工受到傷害,這時公司會因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就必須負起侵權行為的損賠責任。

而公司在員工感染了新冠肺炎時,到底可不可以向公司求償,在這裡,我們可以從各國經驗來看看如何處理。

日本:端視業務是否超越一般生活中感染風險?

首先,日本法在勞動契約法第5條有跟臺灣近似的規定,其用語上稱為「安全考量義務(安全配慮義務)」。法界人士並有進一步說明,認為進行公司業務而遭受感染,必須到達「超越一般生活中的感染風險」。

比方說,員工被公司派遣出差,從感染者數少的地區出發到感染者多的都市中心,還不能因此斷定產生超越一般生活的風險,需看業務內容,假設是「到訪確診者住院的醫療設施」或「使其參加不特定多數人密集之大型活動」等,就會是高度風險,公司此時就必須負起安全考量義務,否則會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那還有什麼業務是「超越一般生活的感染風險」呢?比方說,為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看護,就當然符合;又像是業務上「需與不特定多數人以極近距離接觸」也會算是超越一般生活感染風險的情況。

美國:端視雇主是否提供安全職場?

美國在「勞動安全衛生法(OSH法)5條(a)1)」中規定,雇主必須提供員工「不生恐有引發死亡或重大身體危害之虞」的職場。主管機關聯邦勞動安全衛生局(OSHA)表示,不論雇主有沒有認知到危險存在,只要沒有採取防止或者減少危險的合理措施,就會違反前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