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寒假,最好的休閒就是看電影,想像一個日本夏日熱血電影的場景,18歲的夏天和朋友們組成了樂團,夢想從街頭開始一路唱進東京巨蛋!卻在參加街頭藝人考試的時候,因為評審認為音準不佳而在夢想的起點,跌了一大跤。又或者,想像一部嚴肅的歐美劇情片,一位治學嚴謹篤信宗教的老教授,因為在入學考試加入聖經字句,被質疑有性別歧視而遭到處罰,老教授開始陷入自身信仰與時代潮流之間的掙扎。 有人說人生如戲,但其實更多時候是戲如人生,總是先有真實的故事啟發了編劇,在去蕪存菁之後重新呈現成劇本。上面這兩個故事,是我假設的,但事實是基於今年寒假剛出爐的兩則行政法院判決。如果是電影,故事會怎麼發展我說不準,但在現實生活中,一狀告上法院捍衛自己的權利,卻是情理之中的發展。
這兩個案件的當事人都打算捍衛自己憲法上的權利。說到憲法,多數人會先想到的是大法官們,但其實大法官也不過15個人,縱使2016年之後上任的大法官產量之高,常許多考生戲稱為在出「雙週刊」,但每年能做出的解釋終究不過十來件上下(2018、2019均為13件),如此稀少的數量,似乎將使許多人的權利難以被憲法保障。然而,令人欣喜的是台灣法院的發展並非如此,有越來越多「小法官」願意在他們負責的案件裡面,考量憲法精神,並依此做出適當判決,本文所介紹的這兩個案件就是很好的代表作。
熱血追夢故事:街頭藝人
前面說的第一個熱血樂團案件,起因於一個叫做「流浪浮雲樂團」的表演團體,參加台北市街頭藝人考試,連續兩次,被評審以「女主唱音準需再加強」而認為考試不通過,因此拒絕發給街頭藝人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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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自由、藝術自由,很重要嗎?
女主唱告上法院,捍衛自己的工作自由和藝術自由。所謂「工作自由」就是選擇職業的自由。為什麼這件事很重要?長大後,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小時候老師問你長大想成為怎樣的人?其實也是在問職業,想成為夢想中的大人,有自己喜歡的工作就很重要(1)。成為藝人或偶像這樣萬中選一、備受眾人注目的職業,更是如此。 什麼是藝術自由呢?簡單來說,就是追求「美」及表現自己人生觀的自由(2)。當我可以為了自己在乎的事情,唱一首歌來鼓舞人心、可以畫一幅畫來記錄眼前美景、可以因為開心隨著音樂舞動身體,這些都可以是藝術自由的一部分。
法官怎麼說?拒絕適用是什麼?
在這案件裡,當事人想成為街頭藝人無非就是職業的選擇和對藝術的追求,因此當台北市政府拒絕發給街頭藝人許可時,限制了他們選擇職業和追求藝術的自由。
承審這個案件的法官們,也注意到了這件事情,在判決中大幅度的援引大法官解釋,認為這個街頭藝人許可制度,限制了人民的工作自由與藝術自由,就算真的要限制也應該用法律或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來規定,但台北市政府卻在沒有議會授權的情況下用自行公布的「自治規則」來規定,承審法官們決定拒絕適用這個命令,撤銷了台北市拒絕發給許可的決定,並且要求台北市依照這個判決的法律見解,另外做出合法的決定。
本案的小法官們之所以可以選擇拒絕適用「命令」,正是因為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必須同時遵守憲法和法律,卻不包含命令;而憲法又具有最高性,因此小法官在個案當中發現命令牴觸法律或者憲法的時後,直接拒絕適用就好(白話文:不要理他)(3),不必另外聲請大法官解釋曠日廢時。
歐美劇情片:台大招生性平案
第二個案件,真實情況和我所改編的不太一樣,老教授並沒有進入法院,而是他所屬的大學和教育主管機關之間發生訴訟。
這個案件起因於台大機械系105年的甄試入學考試題目,在要求學生說明「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的題目前言裡提到:「…社會中也有許多律…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被教育部認為是以性傾向為招生的差別待遇,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而開罰三萬元。這個案件其實也涉及到相當困難的價值選擇,因為大學自治和性別平等,同樣都是在憲法上非常重要的價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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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 v. 性別平等,孰重孰輕?
為什麼大學自治很重要?因為其目的在於保障師生的學術自由(4),而所謂的「學術自由」,就是任何人依照嚴謹的步驟試圖證明真理的過程(5)。而什麼是真理,不應該由國家來代替我們加以界定,因為對於每個人而言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必須給予保障。
性別平等呢?有鑑於在我們制憲之前,這社會上針對性別有著男尊女卑的運作模式,例如女性必須纏足、無繼承權等等。然而制憲者基於沒有人應該因為自己的性別,而在法律上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因此在憲法第7條明定了「性別平等」,在增修條文中,又再次強調國家應該努力消除性別歧視。隨著社會演進,對於性別平等的概念,從單純的「性別」差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差異也開始被重視,因此我們制定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在於在教育領域中消除可能的歧視。
法官站哪邊?加上憲法來解釋!
針對第二個問題,二審法官則是在判決中援引了釋字748號解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的審查報告,加以說明違反性別多元價值的行為就構成了性傾向歧視。這種在承審個案中,援引憲法或憲法精神去解釋、適用法律的作法(6),同樣基於上面提到的「憲法最高性」。透過解釋,將憲法已經決定的價值,落實在個案裡,藉此來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
憲法自修室:小法官的憲法之路
回到這篇文章的主軸,當大法官人力有限,又該由誰捍衛人民的憲法權利呢?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向大家介紹,小法官遇上憲法,應該如何自處?從上面這兩則判決,我們可以發現小法官們在「優先遵守憲法」這個前提下,可以採行的作法有兩種,分別是將憲法精神融入法律的解釋當中;以及針對法律、命令是否違憲加以審查,再決定是聲請釋憲或者直接拒絕適用(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