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在美國一名9歲女童因為食用台灣知名果凍製造商所製造的果凍而噎死,女童的家人向果凍的製造商請求賠償,在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決果凍製造商賠償1670萬美元。近期,新聞上則是不斷報導,家用的除濕機或是行動電源因為製造不良而爆炸。這時候,如果你是受害者,你要怎樣製造商品的大財團求償呢?到底在我國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可以幫助消費者解決產品瑕疵所生的損害呢?這樣的法律爭議涉及到「消費者」 與「製造商」的法律關係。到底在我國的法律下,有什麼樣的法律規定來規範消費者的法律關係呢?

消費就在你的生活中:

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人每天都在進行「消費」,你在路邊吃的豆花,你買的iphone,甚至是坐捷運上下班都是。但是消費行為都有風險:有可能因為不小心吃的豆花不衛生而拉肚子;有可能某一天你的iphone就起火了;也有可能捷運車廂的門不小心把你夾受傷了。 這時候,消費者保護法就出現在大家的生活中了。 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消費者保護法以及企業經營者的產品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在現代社會中,商業活動頻繁,每個人都可能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但也因此如此,商品越來越複雜、多樣、甚至是危險,因此消費者的安全開始受到危險。 然而,企業經營者在消費的關關中,往往處在比較優勢的地位: 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時,消費者沒有辦法證明企業經營者在製造商品的時候有疏忽。而企業經營者往往擁有巨大的財力及專業知識,在法律上往往有專業團隊的協助,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卻是難以承受的負擔。

立法者注意到了這件事,因此,特別訂了「消費者保護法」,補充民法的不足,希望在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中,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實現公平正義。

誰是「企業經營者」?誰是「消費者」?

消保法是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關係,然而,誰是消費者?誰是企業經營者呢? 消保法第2條提出了這樣的解釋: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從這條來看,消費者,「做交易的人」跟「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因此可以歸納成下列兩個重點:

1. 消費,有包含買賣「商品」或是提供「服務」。 例如,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提供大家搭乘捷運的服務,如果在搭捷運的時候,因為工作人員操作不慎而你被車廂門夾到受傷,就會有消保法的適用。

2. 不只做交易的人可以用消保法,你有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都有消保法的適用。 例如,你買豆花給你的女朋友吃,你的女朋友吃了不小心拉肚子還送醫院,這時候你就可以依照消保法的相關規定請求醫藥費的賠償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這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以「營利」為限,而是規定為「營業」。因此,實務上一般認為,不論你是公司、團體、合夥甚至是個人,都有可能是企業經營者。換句話說,路邊攤賣豆花的阿婆,也是企業經營者優! 另一方面,也因為企業經營者,不一定要是「營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以即便是贈品或是麵包店的試吃,都有消保法的適用的。

商品製造商與服務提供人的產品責任

所謂的產品責任,大致上可以區分成下列三種:

1. 設計責任:

2. 製造責任:

3. 標示責任:

消保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設計責任與製造責任都規定在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中。設計責任就是,在產品的設計上有誤,譬如說行動電源因為設計不良而起火。而製造責任則是,雖然設計上是安全的,但在製造過程中有一個產品有瑕疵,而造成消費者有所損害。 實務上認為本條所規定的都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怎樣,只要是你的產品不夠安全、有瑕疵而造成我的損害,你就是要負責, 之所以規定無過失責任,也是基於企業經營者在消費關係中的優勢地位,而期待企業經營者都能夠製造出優良、安全的產品給消費者們。

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也可以依照消保法7-1條主張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已經夠安全了。而這個時候就沒有第7條第1項的適用。例如,建商已經把大樓蓋得很堅固,也都有符合建築成規,只是大地震來我也沒有辦法擋,這時候就可以主張第7-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