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在兩岸均有大批粉絲及視聽人。近日,大陸廣電總局發出的一則公文,其中提到「擅自截取拼接經典文藝作品、廣播影視節目和網路原創視聽節目的片,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斷章取義、悪搞等方式吸引眼球,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等於用政治、社會道德等非著作權保護概念去禁止二創。

回到台灣,谷阿莫被控侵害他人著作權案件審理中,谷阿莫說:「我認為我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有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路上的適用,而若是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路上的適用,那所衍生出的這個創作作品就是屬於這個二次創作人所有的,這個二次創作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運用。」

今(2018)年3月24日開庭後,谷阿莫表示不擔心這次官司最後的結果,反而「很期待這次判決」,希望透過這件案子,讓台灣的法律能清楚劃定界限,讓創作者能夠有所適從。

未來在台灣的判決將如何,本文以下細說:

「合理使用原則」是透過適度允許他人,在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的情形下使用著作權人著作的方式,限縮著作權人的權利。該原則之目的是設法在著作權人的利益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何謂 「適度」即是此概念最重要的部分。如上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原則涉及著作權人及公眾兩方利益的拉鋸,所以任何「衍生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不是非黑即白的概念,而是從諸多角度觀察後,綜合判斷的結果。

以下將從四個面向觀察谷阿莫的影片。進入以下分析。

首先,從谷阿莫幹嘛做影片及他的影片屬性來看

首先要先判斷谷阿莫的影片是否具商業性?以及他的影片是否加入很多自己的創意,抑或是剪貼別人的作品?

為什麼怎麼問呢?因為商業作品(公益性較低)和沒什麼創意的作品,都比較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也因此不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如果認定谷阿莫的著作為重製性或具商業性的著作,法院會以較高嚴格的標準認定算不算是合理使用(也當然比較不容易成立)。

其次,觀察谷阿莫影片中利用的素材(電影、蘋果發布會)性質是什麼

其次是觀察的是「被侵害著作」的性質,是不是具有原創性,或基於事實而生的著作?以及該著作是否已出版?

基於事實而生的著作(比如新聞報導),引用需求較高,因此法官往往會降低審酌標準,而傾向放寬成立合理使用的標準;對於具原創性著作(比如電影、小說),基於此類著作均來自作者之創意,而非引用自事實,因此法官會採去較嚴格的標準,限縮此類著作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以給予原創著作較高密度的保護。

舉例而言:卡提諾動新聞是取材新聞報導來做影片,而基於事實性著作引用需求較高,所以卡提諾動新聞將傾向成立合理使用;但是谷阿莫影片是取材自電影,而因為創作性著作較接近著作權核心,所以古阿莫的影片將傾向不成立合理使用。

一個已經出版的著作代表著作權人已藉由該著作取得一定市場利益;而就尚未出版的著作而言,著作權人則還未藉由該著作獲得市場利益。故針對「尚未出版的著作」應從嚴認定侵權人合理使用的範圍。谷阿莫拍的影片有些是已上映(甚至下檔)的電影,但也有些是還沒上映的,所以應採取不同的標準來衡量。

再來,觀察谷阿莫影片跟實際電影間的關係

這邊要提到一個叫做「質與量分析法」的概念:從質的分析觀察,判斷谷阿莫影片的闡述原著作的多少內容。再來,從量的分析觀察,除了該看谷阿莫影片利用原電影的長度,還應該看谷阿莫影片本身使用原電影的比例。

在質的分析上,重點在於谷阿莫影片中,是否透露出電影所欲傳達的精神以及電影的架構?以我觀看谷阿莫影片的角度認為,谷阿莫的每一部影片都有傳達給觀眾整部電影中最核心的價值以及最基本的劇情架構,且針對別出心裁的橋段設計,谷阿莫也絕對會在影片提及。因此在質的分析上面,古阿莫的影片實質上闡述了原著作大部分的內容。

在量的分析上,不能單純以利用著作只有短短五分鐘的原因,作為傾向成立合理使用的理由,仍應該綜合考量谷阿莫影片與電影實際上的關係。如果影片短短的內容卻完整敘述了整部電影,那應該認定該短片佔了原作很大的比例,而傾向不成立合理使用。

縱使該影片只有五分鐘,但五分鐘的內容大多是擷取自原電影,此類短片就量的分析而言,也應該傾向認為不成立合理使用。

最後,還要討論衍生著作對原著作現在市場與衍生市場之影響

關於「市場影響」的因素被認為是最重要的要素,因為衍生著作者侵害著作權人的市場利益時,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之意義將不復存在。谷阿莫作品對於原著作市場影響越大,應該採取更嚴格的合理使用標準。

然而,所謂的市場影響,不僅僅只觀察當下的市場狀況,亦應考慮到潛在市場。舉例而言:哈利波特小說,其當下市場為小說銷量;而衍生市場則是小說改編的電影及電玩。以下就兩種不同市場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