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批國會改革法案違憲 黃國昌否認並推動廢除監院
國會改革五法之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28)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
未來立法院為調查特定議案事項,可要求人民提供文件、接受詢問。也可舉行聽證會,要求人民出席作證。若不配合聽證或作偽證,可處行政罰。
新法也規定官員接受質詢,若有拒絕答覆、虛偽答覆、缺席或反質詢等行為,經主席制止仍不從,依法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如陳述不實,將遭刑事處罰。
民眾黨總召黃國昌表示,國民兩黨執政時背棄的承諾,由民眾黨兌現,讓國會發揮監督功能,符合人民期盼。
國民黨總召傅崐萁表示,將在最短時間成立特偵組,全力查弊。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指控法案違憲,將提起釋憲。
監察院發出新聞稿表示,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並非立法院可調閱卷證的對象,部分條文涉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無法接受」。
黃國昌對此回應,大法官歷來表示,立法院及監察院職權不同,兩院調查權可並行,不會衝突。黃質疑,過去面對重大弊案,監委卻不敢提起彈劾,失信於民,未來將推動廢除監察院。


## 國眾兩黨聯手增訂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
新法規定,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可以在院會設置調查委員會,或在各委員會設置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
調查會或調查組可要求政府單位、法人、團體或人民提供資料。若資料原本已被司法或監察機關調走,被調查者仍須提供複本。
此外,調查會或調查組可對政府人員及人民進行詢問,並命令出席作證,也可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資料或物件。
於聽證會上,出席人員有據實陳述的義務,符合特定事由則可主張拒絕回答,例如可能因自己陳述的內容,導致遭到刑事追訴,或是基於職務有保密義務等。
針對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會,或於聽證會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可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被處罰的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者如為政府人員,在作證時為虛偽陳述,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由五位以上出席委員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後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針對一般民眾於聽證會作虛偽證言,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有權在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大法官曾肯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多年未獲落實
調查權是國會必要的輔助性權力,用意在幫助國會取得資訊,審慎行使憲法職權,屬於各國國會常見權力,舉凡美國、英國、法國皆有之。
然而憲法上找不到有關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2004 年,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才明確表示立法院有調查權。
大法官指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向其調閱文件;必要時,也可於院會決議後,要求相關政府人員或人民作證,並對不配合者科處罰鍰。不過大法官要求,調查權相關事項須以法律明定。
調查權規範近 20 年均未獲得落實。2016 年蔡英文以國會調查權為政見,勝選後,民進黨委員及黨團都曾提案,但仍沒有通過。國民黨及民眾黨兩黨對此批評,民進黨應對政見跳票負責。
法白訪問時任黨團共同提案委員陳亭妃。陳回應,當時修法討論未臻成熟,民進黨認為落實調查權必須先修憲,因此曾在修憲委員會提案廢除監察院,但未有進展。


## 新法內容遭質疑矛盾、缺漏且程序保障不足
截至 27 日晚間,已有 94 位中研院學者、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表示,法條自我矛盾,倉促立法將造成憲政體制混亂,呼籲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
聲明指出,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處罰,以及人民可否拒絕出席、陳述或提供資料,都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等憲法權利。其範圍、程序保障、救濟方式等,卻未見法案給予詳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