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稱呼聽障者為瘖啞人,但是你知道,這樣的稱呼有可能是一種歧視嗎?
咦?為什麼稱呼他們瘖啞人士對於聽障者是一種歧視呢?
也許你還知道瘖啞人犯罪在法律上是可以減其刑責的唷,那這是不是又是對瘖啞人士的歧視呢?
何謂身心障礙者?
一般來說身心障礙者是指由於先天或是後天因為某些事故,造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損傷,使得自己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依照自身能力在社會上生活。 [圖片:2017/02/image-1.png] 而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認定的方式,主要是由醫療及社工系統兩方面一起著手進行。經過像是醫生對於生理及心理狀態的檢測,加上社工、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人員對於往後社會生活評估,而發予不同級度的身心障礙證明。 [圖片:2017/02/2.png]
目前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也設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其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法條中則有列舉出必須是哪些身體系統構造或是功能受損或無法完全運作甚至是喪失,才符合資格可以去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為何聾子、啞巴和瘖啞等用語可能是一種歧視用語?
我國於 1980 年制定了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前身),然而在這部法案中,身心障礙者卻被以殘障者來稱呼,但這些人只是身體的某些部分機能有缺陷無法正常運作,卻統一以殘障者來稱呼並不適當。因此之後才修法並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保障身體和心理有部分機能缺陷的人得以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而並非以殘障、殘缺等用語來界定身障者。
另外我們時常聽到有人說,聽不到的人是聾子、無法說話的人是啞巴、看不見的人是瞎子等;但這些都並不是妥善的稱呼,而且這樣的稱呼也容易使被稱呼的人感到不舒服甚至有被歧視的感覺。
例如:聽不見聲音的程度就分成,完全無法接受到聲音訊息或是部分聽力受損。前者是以聾人來稱呼,也就是難以透過接收聲音訊息與人溝通;後者則是聽障人士,雖然聽力能力部分受損,但還是能夠接受到部分的聲音訊息與人溝通,其中也依照受損的程度分有輕度、中度、重度聽障。 [圖片:2017/02/3.png] 因為早年大眾普遍認知不足,時常認為只要聽不到聲音的人也就不能正常說話,因此以瘖啞人士來稱呼所有聽障者。這樣的認知是錯誤的,因為明確來說瘖啞人應該是從出生及自幼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但是聾人或是聽障人士雖然聽力功能有受損,但是並不代表他們的聲帶功能等也有受損的情形,只是因為在成長的過程中,聽力能力最直接影響到溝通能力,間接侷限了語言接收,使得他們不論在生理或是心理上都受到了不利的影響,因此較不容易與人溝通,導致大家以為聾人或是聽障人士也是瘖啞人。其實透過正確的教育、發音或是手語練習,還是能夠與他人順利的進行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