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國家以高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而生命又是人權所表彰的權利項目,因此死刑與人權具有緊密的關連性。本文將以人權法的角度探討死刑。

<a href="https://plainlaw.me/2015/06/02/capital_punishment/">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一)-從刑罰的目的出發</a>

<a href="https://plainlaw.me/2015/06/03/death_penalty2/">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a>

生命權的保障就一定要廢除死刑嗎?

人權被視為是自然法,也就是並非由國家所賦予的權利,先於國家及任何社會、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本質內涵就是對人的尊嚴予以體現,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從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到各區域人權公約,皆肯定生命權的價值。不難顯現個人的生命與人權的連結。

生命權是先驗的,是絕對的;但是死刑卻是後驗的,是要透過經驗去評價的。所以肯定生命權不一定就會立刻否定死刑,當今大多數的國家都肯認人權,但未必都否定死刑。

ICCPR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條文當中提及「不得無理(arbitrary)剝奪」,換句話說,若非無理的情況下,生命是可以剝奪的。第2、4、5項也是要求國家在保有死刑制度的情況下,死刑應限於情節重大的犯罪、要給予死刑犯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機會、且不得對未滿18歲或孕婦執行死刑;由此可見,ICCPR並未絕對禁止死刑(但同條第6項仍要求締約國以廢除死刑為目標)。

同樣的,在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第1項也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故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因此國際條約肯定在有限制的情況下,國家可用死刑剝奪個人的生命。

依照社會契約論,人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到他人侵害,而犧牲自己部分的自由給政府,以遵循政府所設計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在社會契約下,我們面對政府可能會犧牲財產(如罰金、罰鍰)、自由(如有期無期徒刑),而「生命(如死刑)」有沒有可能可以是社會契約下個人可以犧牲的權利?究竟我們願意犧牲自由的界線和程度到什麼地方?就會形成一個價值選擇。

因此,有人說:「如果一個人殺一個人是錯的,那為什麼國家殺一個人就會是對的?」這樣的論述可能有所瑕疵。因為個人可以做的事情和國家可以做的事情本來就有別,就像我們不可以隨意限制他人自由,並不會得出國家的自由刑是錯的。

所以若法律制度下有死刑的存在,或許未必會有「合法性(legality)」的問題,但可能就會「正當性(legitimacy)」的問題。(註:所謂的合法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既有規範的程序;所謂的正當性,則是指法律規範所制定出來的內容是否能被社會多數人所認同。)

廢除死刑真的是世界潮流嗎?

雖ICCPR未嚴格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但前文已提及,第6條第6項規定,締約國仍應以廢除死刑為最終目標。此外,公約的第二任擇議定書的訂立目的,就是要廢除死刑,目前已有81個締約國。

歐洲人權公約也未禁止死刑,但在第6號議定書限制了死刑的實行,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戰時或逼近戰爭的狀態」下限制死刑的實施,不過並未完全的廢除死刑;在之後的第13號議定書則規定締約國應完全的廢除死刑。2009年,歐盟的里斯本條約第6條第2項規定:「本聯盟參加歐洲人權公約」,因此歐盟下所有的會員國都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的拘束,也因此全歐盟國家皆無死刑。

(註:ICCPR和歐洲人權公約雖都是在另外的議定書中要求廢除死刑,但是兩者意義有極大的不同。ICCPR是「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也就是原本屬於ICCPR的締約國可以自行要不要再另外簽署議定書;相對的,歐洲人權公約的議定書就不適任擇性的,也因此,原本公約的締約國就當然的應該受到後續所訂立的議定書拘束。)

而國際上的國際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刑事法庭、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等,也不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所成立的紐倫堡大審具有死刑。

廢除死刑是目前國際上人權發展的方針。

其實人權法會追求廢除死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生命是人一切的根本,是人權的重要內涵。一般認為:「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國家可以在基於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限制個人的權利;但是人權是人不可分割的尊嚴與價值,因此不能完全除去。這也正是自由刑與死刑之間最本質上的差異,前者只是時間、空間上對個人自由權的限制,後者則是對個人的生命完完全全除去。

此外,也有部分見解認為,死刑除了剝奪人的生命外,也應視為「酷刑」,有損人的尊嚴,將人淪為像物品般的客體地位,因此應予以禁止。

為什麼台灣執行死刑總是會被外國碎嘴?

過去每當台灣執行死刑,常會招致歐盟國家的批評,支持死刑的人也會不服氣的說:「干你屁事!」

在國際法上有所謂的「不干涉原則」,意指一國不得介入他國的國內事項,以尊重該國的主權,這是國際法上重要的原則,具有習慣法的效力。不過,當今國際社會有許多普遍的價值標準逐漸被確立,許多過去是單純的國內事項,今日卻成為國際法所關注的議題,即便不涉及他國權益,仍可能會受到國際法關注,如環境以及人權就是個例子。

就好像我家小孩不乖我教訓他,結果被隔壁的正義魔人王太太罵,說要應該要落實愛的教育。雖如此好像覺得鄰居很雞婆,但是如果我對小孩的教育已經嚴重影響他的人格成長,可能就真的不在只是單純的家務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