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專題「Deepfake 專題──別再拿走我的臉!」,由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全系列共七篇)!

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看完國外針對深度造假技術的相關規範,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灣。

現行法下,對於使用深度造假的數位性犯罪,其實規範相當不足,常見質疑像是「罪刑是否相當 」或有謂「對於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或是未真實發生的性影像,並沒有特別規範 」等。

而在諸多立委、婦女團體及法界人士的促請下,連蔡英文總統也都跳出來發文,呼籲民眾關注此類事件,並宣示政府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法務部也稱將朝「加重刑法相關刑責」的方向辦理。

不過不少聲音認為,雖然修正《刑法》相關規定是較為簡便,但《刑法》目的只在「究責」,如果真要防制數位性暴力,應該要從前端宣導與預防著手,並於事後保護被害人的身心發展(因為進入刑事訴訟,被害人可能會因公開審理的緣故,形成二度受創)種種因素都指出,相關管制應較適合朝制定「專法」的方向發展 。

先來看看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

2021年11月17日,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保護的範圍主要分成三種:

第一,針對「真實的性私密影音」,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的行為,明文處罰竊錄性影音以及進一步散布、傳送或供他人觀覽的行為,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不但未經同意竊錄會構成犯罪,即使在經同意後所收錄的性私密影音,也不能在未經同意下散布播送。

第二是針對「不實的性影音」,不論是製作合成、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這些都是犯罪行為,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意圖營利,更會加重處罰到7年。

第三則是針對「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的影音或其電磁紀錄」,若是意圖散布而製作前述內容,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相關內容,則會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意圖營利,更會加重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跟外國規範比一比,台灣有何借鏡之處

透過上述的《刑法》修正草案,台灣對於「性私密影音」的管制,終於有了較為清楚的規範。不過,這樣的修法是否足以遏止數位性犯罪了呢?跟國外規範比一比,筆者整理幾點,或可供後續立法借鏡的地方。

一、性犯罪配套對策與保安處分的多元性

韓國法有相當多元的保安處分,其中針對性犯罪,設有「性暴力治療計畫、人身情報公開、兒少及身障等福利機構之就業禁止、電子腳鐐」等配套。

舉例來說,2021年11月,N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陸續被判以15年到42年不等的刑期且法院在刑期外,更另外作成了多種「保安處分」,要求主要營運者及初始創房者「公開身分情報10年」,並「限制其在兒少機關及身心障礙人士福祉設施就職」,也須「配戴定位追蹤的電子裝置30年」(註)。

回來看看台灣,因為台灣沒有制定專法,性犯罪在判刑之餘,相關配套措施是依《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以及《性侵害防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最廣為所知的是對性犯罪行為人進行「強制治療」。

但問題來了,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799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