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明後來雖然沒有被法院收押,但和律師討論之後俊明暸解了,雖然肇事逃逸可能不會成立,但是,俊明撞死阿嬤仍然成立過失致死罪,眼看這場牢獄之災恐怕是逃不過了,但就在這時候,律師建議俊明可以試著爭取「緩起訴」來避免牢獄,俊明彷彿看到了一絲絲的希望……

緩起訴,究竟係啥米?

緩起訴是什麼?能吃嗎?

如果檢察官對於輕微的犯罪,認為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認為起訴浪費國家資源。

2. 被告並不是犯甚麼殺人放火的滔天大罪。

3. 被告平常品行端正,都有扶老太太過馬路,而且犯後態度良好。

4. 其他類似的原因。

而認為不一定要起訴,則這個時候,檢察官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就是暫時不起訴,此外,檢察官還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期間內完成檢察官指定的任務。 只要在這個期間內被告乖乖的,而且確實完成檢察官要求的任務,時間一到,檢察官就不會對這個案件起訴,被告也不會受到刑罰的制裁。

怎麼樣才符合緩起訴的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的規定,緩起訴的要件是: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檢察官才有考慮要不要緩起訴的空間。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再來,檢察官還要考量到「公共利益」以及《刑法》第 57 條規定的各種情形(像是被告犯罪的手段、被告的品行、犯罪的損害等等因素)。如果檢察官基於以上的各種因素,覺得對被告緩起訴是個比較好的選擇,沒有必要送被告去監獄學習最新的犯罪技術,這個時候,檢察官可以定一年到三年的「緩起訴期間」,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

等等,一年到三年的緩起訴期間?這個時候要被告幹什麼?

理所當然的,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不可以犯罪(廢話),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檢察官從以下八種任務當中,自由選自由配,要求被告履行或遵守:

1. 跟被害人道歉。

2. 寫幾張悔過書。

3. 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4. 繳錢給國庫,並可提撥給指定地方自治團體或公益團體。

5. 到檢察署指定的機構或團體完成 40~240 小時的勞動服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7. 遵守檢察官為了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8. 遵守檢察官為了預防被告再犯的必要命令。

喔喔,這樣子就算是緩起訴了嗎?

只要在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乖乖聽話沒有再去犯罪,並且完成檢察官指定的任務,如此一來,只要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沒有被撤銷,檢察官原則上就不能再對同一個犯罪起訴。也因為緩起訴案件檢察官並沒有起訴,被告自然不會留下犯罪紀錄,沒事兒沒事兒(不過你在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表還是會看到曾被緩起訴的紀錄喔)。

等等,你提到「撤銷」?還有這種事?

是的,各位觀眾,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生以下原因,那麼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1. 被告手賤「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且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換句話說,如果是過失犯罪(像是開車的時候顧著玩 Pokémon GO 不小心撞到人),或是犯了不是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例如《刑法》第 266 條的賭博罪只處 1000 元以下罰金),又或者雖然不符合前面兩種類型,但是沒有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那麼仍然沒事兒。

2. 被告在緩起訴之前「故意」犯了其他罪,結果好死不死在緩起訴期間內宣判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

3.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檢察官交給被告的任務竟然沒解完。

如果被撤銷緩起訴,你可以幫我 QQ 嗎?

先別急著難過,被撤銷緩起訴,仍然有救濟管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之 1 規定,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七天之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