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尼戴普(Johnny Depp)與安柏赫德(Amber Heard)兩人的官司已經持續近一個月,雙方律師、專家與當事人間的互動都是媒體焦點。
事實上,強尼戴普在 2019 年 2 月就向美國維吉尼亞州的Fairfox地方法院起訴,歷經長達兩年的程序後,才進入最近這一個月來備受世人矚目的審判程序。讓我們可以透過這場訴訟,學習一點法律小知識吧。
本案交鋒:「誹謗」
首先,這不是兩人第一次在法庭相遇,2016 年時,兩人就有打過離婚訴訟,而且當時就有關於戴普家暴的傳聞,赫德甚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之後雙方達成協議,內容表示「任何一方都沒有為了經濟利益提出虛假指控,也從來沒有任何身體或情感傷害的意圖。」戴普同意給予 700 萬美元,赫德則撤回了保護令聲請,兩人於 2017 年 1 月正式離婚。
2018 年 12 月 18 日,安柏在《華盛頓郵報》發表名為:「Amber Heard: I spoke up against sexual violence — and faced our culture’s wrath. That has to change.」(安柏赫德:我為反對性暴力挺身而出——並面對我們文化的憤怒。 那必須改變)的文章,赫德在內容講述自己的經歷與對 #Metoo 運動及社會規範制度的看法,其中提到自己成為家暴受害者的評論,就是這次訴訟的導火線。
戴普認為,該篇文章的標題及兩段內容對他構成誹謗,導致他失去拍攝《神鬼奇航》第 6 集等工作機會為由,向維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法院對 Amber 提告,請求給付 5000 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2020 年 8 月,赫德在同一場訴訟中對戴普提出誹謗反訴,主張戴普透過推特組織起對她的騷擾運動,並試圖透過請願讓她失去飾演《水行俠》及萊雅(L’Oréal)的工作,請求給付 1 億美元的損害賠償。
在這場官司中,誹謗該如何判斷?
尖銳而激烈的言論雖然會讓被指責的人感到不舒服,但法律不能只因為被罵的人感到不舒服就保護他,法律所關注的,是被罵的人的名譽是否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美國司法判決中,所謂的誹謗,指的是用於傷害他人名譽,進而受害者的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或是使其他人不願與之來往或相處的言論。
在台灣,我們的法院也有類似的見解認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之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之權利,因此刑法誹謗罪即是保護人民「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之社會評價」為主要考量。
換句話說,如果強尼戴普真的有家暴行為,而安柏赫德將之公諸於世,這樣的行為雖然一定會大家不喜歡強尼戴普,但也不能因此構成誹謗而違法。
但是設想一個問題,在言論自由的社會裡,我們有必要透過批判性言論來討論問題、指責錯誤,但如果我們必須被要求在指責別人之前,必須百分之百確保自己講話內容是正確的,這樣的要求可能會太過嚴苛,進而導致實際上根本沒有人敢講話。
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在知名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中建立「真實惡意原則」,也就是只有在加害者「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的情況下,才會構成誹謗,進而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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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陪審團的分工
對於台灣人來說,在這場訴訟中,最大的亮點除了當事人都是好萊塢巨星以外,美國法庭使用陪審團進行審理,讓整場訴訟的進行方式跟台灣非常不一樣。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除了透過檢視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事實,也要聆聽當事人或檢辯雙方的論點、思考本案所要適用的法律有哪些、如何解釋法律。
因此每場官司,其實就是就是不斷地處理各種法律問題及事實問題。法律問題指的是本案所要適用的法律是什麼?怎麼解釋它?判斷標準是什麼?事實問題指的則是到底那一方主張的「事實」才是事實?
而法官跟陪審團的分工即在於:法官決定法律,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向陪審團提供「指示」(Instruction)解釋法律以及判斷標準,然後交由陪審團依據雙方在法庭上看到的證據進行評議,最終做出的決定(Verdict)。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指示陪審團依據普通法跟誹謗有關的法律,判斷強尼戴普跟安柏赫德彼此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1. 是不是在說對方?
2. 如果是的話,內容是不是不實的?
3. 如果是不實內容的話,會不會有貶損對方名譽?是不是故意的?
4. 上述行為是否帶有真實惡意?
順帶一提,由於陪審團的成員多半來自不同領域及背景,因此一般認為陪審團制度可以讓司法判決引入不同的觀點,使得判決更貼近社會大眾認知。
舉證責任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已經是流傳萬世的名言,在這場訴訟中,到底當事人要怎麼舉證,才能算是有盡到舉證責任呢?
在這場訴訟中,雙方提出非常多證物及證人,也提出了專家證人,這些在維基百科上已經有非常詳細的整理,YT上也有影片,我們就不一一贅述,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參考:https://bit.ly/3GFnhkK 。
在本案中,法官特別指示了陪審團,不論是強尼戴普或是安柏赫德,都不需要證明自己講的話是正確,他們所需要證明的,是對方講的話是錯誤的。
法官告知陪審團,戴普跟赫德在證明對方言論不實且有貶損名譽的部分,舉證必須達到優勢證據程度,而在證明對方發表言論是出於真實惡意的部分,舉證必須達到清晰且可信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