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李劍非。江湖人稱「非哥」、「大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任濫竽,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以下幾個真實案例,邀請大家一起想想:誰該負擔散播疫情假消息的法律責任呢?

一、劉某以手機於臉書上留言:「這場瘟疫比 17 年前的非典型肺炎更嚴重,用的藥副作用更大。如果出了特效藥,也只能保命,僅此而已!(註一)」事實上,發文當時並無任何新冠之特效藥。

二、何某於臉書上張貼:「SOGO 錢櫃聽說有人確診,好兄弟們,盡量避免,安全第一!」事實上,錢櫃 SOGO 店並無人確診新冠肺炎(註二)。

三、陳某於 LINE 群組內張貼錯誤訊息:「臺灣明天起實施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星期,從 2020 年 3 月 17 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假,以免傳播。」(註三)。

四、陸某於 LINE 群組中張貼錯誤訊息:「行政院宣布全臺 9 縣市明天起實施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個星期,從 2020 年 3 月 18 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假,以免傳播,檢查連結以查看您的縣市是否已列出:http://bit.ly/MandatoryPaidleave」(註四)。

在繼續閱讀文章以前,首先看看以上案例的法院結論:劉某「無」責任、何某「有」責任、陳某「無」責任、陸某「有」責任。

你是不是開始覺得:「假消息你搞得我好亂呀!」為什麼他們傳的訊息好相似,責任判斷上卻不一樣?假消息到底怎麼管?

什麼是假消息?假消息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其實我國法律並沒有針對「假消息」或「假訊息」規定任何定義,而國際上對於什麼是假消息,也一直有爭議。2021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就曾指出:假消息定義的混亂,造成了言論自由被不當限制的危險,因此認為應把假消息限定為「有意傳播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不實訊息」(註五)。而我國官方及學者也多把假消息,指向是「不實訊息」、「虛構之事」或「故意捏造」(註六)。

除了傳統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誹謗罪外,如果散播疫情假消息,現行法規之下又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主要有: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振興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事責任。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5 款:關於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行政責任(原則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罰鍰)。

從這些規定可以簡單理解,台灣針對疫情所管制的「假消息」,其實就是指「故意散佈疫情相關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其中關鍵就是「非真實的資訊」;如果只是意見表達而不涉及事實正確與否,原則上就不用負擔假消息的責任

舉例而言,如果有人於臉書上發表:「情勢會變成怎樣未確定,請大家儲備一個月份左右的糧食和生活必需品,並且立刻到銀行提領所有的存款」,由於這樣的言論只是個人對於疫情狀況的預判及建議,屬於「意見表達」,並未涉及「事實真假」的問題,也就不會引發前述法律責任(註七)。

但如果是直接於 LINE 群組中散佈如「光明街 XXX 麵店老闆的老公去萬華確診隔離」,因為這涉及不實的確診訊息,就會面臨上述法律責任(註八)。

假消息危害管制 v. 言論自由保障

上述規定攸關假消息的定義與適用看似明確,但真的是如此嗎?各位有沒有注意到,故意散佈謠言或不實訊息固然有一定責任,但仔細看相關規定,這些假消息必須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足影響公共之安寧」,才會有對應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白話來說,就是不實訊息必須嚴重影響社會,才可以讓講假消息的人負起法律責任。

問題來了,判斷某些言論是否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對法官來說已經是不容易的工作,那該怎麼判斷不實訊息是否確實造成社會損害?標準又在哪裡呢?由於每個人對於社會損害的想像可能不一樣,也造就了就算在兩個情境下散佈近似的假消息,卻會得出完全不一樣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