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oy 簡年佑(待業社會觀察家)

2019年年初,行政院農委會正式公告修正,針對《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物種進行調整,最引人注目的是,較一般大眾知曉的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等,從保育類動物中除名。對於台灣社會一談到「保育類」就必定牽扯到的狩獵議題,這份公告會帶來哪些層面的影響?修正過程中又有什麼事情發生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野生動物怎麼被分類?保不保育誰說了算?

《野生動物保育法》

就像中國古代後宮,野生動物們也有「位份」之別。只是在民主法治的台灣,這些區分其實於法有據。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裡面,首先給予野生動物法律上的定義[1],又在第4條第1項分成了下列兩種:

1. 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2. 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這樣的條文設計簡便,只把保育類特別標示出來,言下之意,「只要不是保育類那就是一般野生動物」。因此,究竟哪些野生動物是屬於「保育類」,就是事關重大的問題。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野生動物保育法》接著規定,交由主管機關農委會設置諮詢委員會,負責一一列舉哪些野生動物是保育類,並製作成一份名錄公告周知。而這份《保育類動物名錄》依法再詳細分成三個次分類(《野保法》第3條第3-5款):

・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因此,島上的野生動物們在這份名錄中,分門別類地被置放在不同的級別。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4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第5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這次公告修正,就是由上述法律授權農委會,經過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研擬後發佈的法規命令。再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2],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佈行政命令,必須要事先「預告」草案,也就是讓大眾在這段期間預先對規定變更有所了解,並且陳述相關意見,讓行政機關在正式發佈生效之前還有機會進行調整、修正。

這次更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經過上述諮詢委員會討論,林務局除了將所有會議記錄都公開上網之外,也在預告期間更加公開透明地把這個修正草案投放到「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眾開講」進行意見蒐集,也有若干民眾提供評論。

好爽!可以一槍~兩槍~山羌~盡情獵捕了嗎?

在法律架構當中,除了規定「要件」,也通常伴隨著「效果」。《野生動物保育法》針對前面所說的保育類、一般類野生動物區別,在第40條以下的罰則規定裡有所不同。

綜合來說,同樣是獵捕、宰殺、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對象若是「保育類」會是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刑罰;若是對「一般類」則是處以數額不等罰鍰。兩者區別在於前者屬於刑事犯罪,後者則是較類似於開罰單等被行政機關處罰。

事實上,這次《名錄》修正一定程度影響原住民族狩獵權利。其實不論是有權訂定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諮詢委員會,就已明文規定委員中必須有原住民代表,又或者第21-1條針對原住民族狩獵野生動物的特別允許規定[3]、第51-1條原住民族狩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規定[4]等等,都能夠看見現代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之間,產生的嚴重衝突與試圖緩解的痕跡。

這次的《名錄》修正所影響的正是在此。除了山羌是屬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目標獵物之一以外,當山羌、台灣獼猴、白鼻心等,從「其他應予保育」降為「一般」野生動物,違反野保法的效果也隨之不同。

其實,光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原住民提供扶助的案件中,自2004年中統計至2018年初,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者總計有639件。

另外一份數據則顯示,原住民違反《野保法》而受到有罪判決,其中因獵捕山羌遭判刑的就多達7成,計259人。或許在山羌從保育類移往一般類野生動物後,至少日後很大一部份的「罪犯」不必再擔心犯下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