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我國漁船聯合號海釣船,進入釣魚臺海域進行海釣活動,由於我國、日本以及中國都主張對釣魚臺有主權,因此漁船本來得就到附近海域捕魚,而聯合號進入該海域後不久,就被日本的海上保安廳警告並且驅逐,最後演變成我國漁船被日本公務船撞擊沉沒、我國船長也被帶回日本,發展出一系列的外交事件。

究竟釣魚臺附近的海域,現在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從小我們就從課本上聽過「專屬經濟區」這個詞、在國際新聞上專屬經濟區的搶奪戰也從來沒有落幕過;台灣四周環海,漁業發達,面對鄰國的壓力,我們究竟要怎麼維護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呢?然而到底什麼是專屬經濟區、為什麼各國都搶破頭似地想要爭取呢?要談專屬經濟區,我們就必須從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始說起。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海洋的使用對於各位一定不陌生,從西班牙的無敵艦隊到鄭和下西洋,從歷史課本中我們常常都能見到人類使用海洋的方式。然而海洋並非一開始就有法律規定,而是近代歷史中發覺各國透過武力不斷擴張海域範圍,才開始有人意識到海洋使用應該有一套制度來規範、而不是容許各個國家無上限擴大自己國家的版圖。

海洋法的形成一開始並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各國之間都是以習慣的方式來主張水域,例如各國之間約定俗成的領海是三浬,因此大家就跟著如此主張;海洋法最初的明文化規定,是在1956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所提出的四項公約,這四個公約是透過聯合國的國際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撰寫的。分別是《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大陸棚公約》、《公海公約》與《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這四個公約在1958年時開放簽署,規範了當時海洋的使用範圍以及方式,然而由於這四項公約規範的內容並不明確,因此衍生了許多問題。例如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雖然有領海的規定,但卻沒有說明領海的寬度,導致1960到1980年間各國主張的領海寬度皆不同,有國家主張三浬、有國家主張十二浬。如此沒有秩序的情況,也造就了聯合國海洋法約的需求與生成。

有鑑於1958年四項公約無法完整規範海洋使用的秩序,各國遂於1973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提出制定一套新的公約,用以涵蓋1958年四公約,並且更全面地規範海洋使用的規範。也因此重新整修過後的公約,就演變成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內容除了四公約所規範的內容以外,更明確地界定了領海的範圍,以及許多新概念,例如大陸棚、專屬經濟區等等,該公約在1994年時正式生效。

就此,現代海洋法已經算是大功告成,海洋法的主要思想是有陸地私有海域,因此首先要劃出沿海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若干距離,都是沿海國可以享有的海域。水體的部分,領海的範圍是12浬、再往外12浬是毗連區、再往外176浬則為專屬經濟區、再往外則為公海;而陸地的部分,從陸地往外最遠不超過350浬則為沿海國的大陸棚、再向外沿伸則為深海床區域。因此大陸棚上方同時會覆蓋著毗連區以及專屬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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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行政院海巡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5138&ctNode=891&mp=99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5138&ctNode=891&mp=999)

專屬經濟區的重要性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受本部份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約有關規定的支配

專屬經濟區對沿海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漁場。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內的經濟利益有專屬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沿海國才能捕撈採集專屬經濟區內的漁獲、其他國家若要來捕漁則必須要得到沿海國的同意,對此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都有規定;除此之外我國對於專屬經濟區也有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權利、開發專屬經濟區的底土、也可以在該海域上建設人工島嶼。若未經許可從事這些行為,則會被處以罰金。

漁業對於我國是非常重要的產業。在專屬經濟區內補魚,一般稱之為「沿近海漁業」,台灣的沿近海漁業每年約可達20萬到25萬噸的捕獲量、年產值大約為180億新台幣。主要捕獲魚類為鯖魚、鬼頭刀、鯛魚、鯧魚、白帶魚、螃蟹、蝦類以及鮪魚。除此之外,近來我國在東部海域開發的深層海水,也是屬於專屬經濟區的資源。

由於專屬經濟區的經濟價值豐厚,各沿海國皆為了經濟發展劃出自己的海域圖。然而台灣方面行政院只釋出了領海以及護漁界限的海域圖,並沒有將我國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畫出來。

然而專屬經濟區的「專屬權利」只限於上述列舉的漁獲、建造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以及開發底土,其他例如海上航行、空中航行等權利,沿海國都沒有專屬排他的權利,其他國家可以自由行使。這樣的情況與領海不同,因為國家針對自己的領海,原則上是有完整、不受限的主權管轄範圍的。

我國的專屬經濟區範圍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區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我國的專屬經濟區範圍與海洋法公約所規定之內容相同,也就是200浬的範圍。但由於我國四周緊鄰許多國家,例如菲律賓以及日本,因此實際上無法實質擁有200浬的專屬經濟區。在與各國協商後我國行政院農委會所公佈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流程中,將我國的護漁區限定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