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前陣子發布了一項報告,檢視歐盟境內許多公共建設所採取「公私合作夥伴關係」(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俗稱PPP模式)的成效。報告發現這種政府(公部門)與社會資本(私部門)的合作開發模式,不論在時間或成本管理上,並沒有想像中有效率,打臉了一票支持PPP的政府官員和民間倡議者。

早在1980年代末期,英國政府就已開始接受企業參與公共建設,又稱「民間融資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後來傳遍世界各地,甚至為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G20、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制大力支持、提倡。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傳說中的OECD)的定義,「公私合作夥伴關係」泛指:

政府與私人夥伴之間的長期契約安排,而在這項法律關係中,由後者利用資產、分攤分險,以提供並資注公共服務項目。

因此衍伸的合夥方式有很多種,在台灣最有名的大概就是因《海角七號》爆紅的「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俗稱BOT)。在台灣亦有眾多支持PPP的聲音,認為這不僅是國際新顯學,更認為若要有效控管公部門支出,這是「不可逆轉的潮流」。然而,每當公共工程爆發弊案或出現財務黑洞時,檢討聲浪還是不絕於耳。

比如去年11月時,新新聞就製作了一個專題,從大巨蛋觀察這二十幾年的政經變化,切入點就是PPP開發模式興起。誠然報導中,直接將「公私夥伴關係」解讀成「政商關係」也略顯偏頗,畢竟企業大多比公部門掌握較好的技術與營運策略;但公民社會有能力和餘裕「督工」到什麼程度,的確值得反思。新新聞點出一個關鍵,也並非空穴來風:

能經營這種夥伴關係的私人組織,也經常具備強大財力、政治人脈與「知識經濟」能力——包括各種法律與科技知識。

既然「它山之石,可以為錯」,那我們不妨也來看看歐洲審計院是怎麼說的。本文將不細究我國國內法規,而主要以外國經驗為鑒。在此之前,我先簡單介紹什麼是歐洲審計院(不要被名稱騙了,它不是具有司法職能的法院);接著說明這份審計院的報告指出了什麼問題。

歐盟的財務管理者:歐洲審計院

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ECA)是建立歐盟《馬斯垂克條約》中所列出的七大中央機構之一——另外六個包括: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法院、歐洲中央銀行。

審計院是依據《布魯塞爾歐洲共同體預算條約》(Budgetary Treaty of 1975)所建立,在1977年生效,現位於盧森堡。在成立歐盟之前,審計院還只是個外部機構,被指定來審查「歐洲共同體(們)」(European Communities,早年歐盟三支柱之一)的財務狀況,包括煤鋼共同體、原子能共同體、經濟共同體等審計工作。 一直到1992年的《馬斯垂克條約》(即所謂「歐洲聯盟條約」)簽訂後,審計院才算真正擁有了正式的法律地位,該機構也連帶取得新的權力與權利,包括成為歐盟法院的訴訟當事人。起初,審計院只能針對共同市場部分進行預算檢討,但在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後,它可針對歐盟整體進行預算及成本評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