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總統大選,女性議題也是各黨候選人重視的議題之一。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在今(2023)年 9 月 27 日齊聚「台灣女董事協會」,暢談未來內閣的女性比例目標。根據[媒體報導](https://www.gvm.com.tw/article/106556):
賴清德說,在這個社會中,男性和女性有不同考驗及責任,他說未來若有機會領導國家,內閣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女性是目標,一定會追求這目標,未來副總統人選也會優先考慮女性。
侯友宜致詞時說,他初上任新北市長時,小內閣有三分之一是女性,他認為中央簡任官重要職位也應該考慮三分之一由女性擔任,未來若當選總統,他首要推動的目標就是女性閣員比例達 40%,他並說 30% 是底線,40% 是目標。
柯文哲致詞時說,政府官員女性比例不高,但女性民代比例很高;在脫稿演出,說明投票行為「女性不見得會投給帥哥,但男生很容易投給美女」之後,他也承諾當選後政府部門落實性平,促進各級政府首長部門主管及民代等女性比例達三分之一。
看到這邊,大家可能會有疑問:相較男性,為何要特別保障女性的參政機會?如果有這個需要,法律又會如何落實?
為什麼確保女性參政很重要?
雖有批評聲浪,但在今年 1 月 31 日上任的這波任內閣,已是蔡英文就職總統至今,女性閣員比例最高的一屆。
總覽該次內閣成員,女性成員共有七位,其中四位新就任的是:財政部長莊翠雲、從原能會次長升任為主委的張靜文、從僑委會次長升任為委員長的徐佳青、以及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另有三位留任的閣員:經濟部長王美花、勞動部長許銘春以及政務副祕書長何佩珊。
問題來了,代議制度不應該是選賢與能嗎?如果女性政治人物夠優秀,本來就足以與男性角逐,強調女性出任人數,這樣公平嗎?男性參政者比較多,難道不是因為他們比較有能力?
事實上,從政人員的性別比例失衡,並不代表女性比較不適合參政,反而很可能是傳統價值和社會結構形成的結果。過去認為女性不應該拋頭露面,也讓政治圈大多是由男性組成;直到現今,社會仍舊對女性角色存有傳統期待,認為女性應以家庭為優先,男性通常也比女性更有機會在職場中獲得升遷、爬至高位。
雖然行政院性平處在今年 2 月 1 日發布[新聞稿](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a0d0fdc-b1c8-4ae0-9bdf-379b7d630d47),表示台灣的性別平權依照國際標準計算蟬聯亞洲第一,女性政治參與比例優於其他不少國家; 2022 年九合一選舉女性縣市長突破五成創新高,新內閣女性占比近 17 %,顯見台灣性別平權已逐步落實。
然而,當進一步觀察統計數據項目時,我們仍然可以發現,針對女性參與社會的機會來說,還有不小進步的空間。例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https://statdb.mol.gov.tw/html/sex/year111-Half/8190.pdf),在 2022 年上半年,男性核付件數是 13,311 件、女性是 38,583 件。 2021 年的[薪資差距](https://www.mol.gov.tw/media/ssvglhen/110%E5%B9%B4%E6%88%91%E5%9C%8B%E5%85%A9%E6%80%A7%E8%96%AA%E8%B3%87%E5%B7%AE%E8%B7%9D.pdf),男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 61,150 元,總工時 169.3 小時,平均時薪 361 元;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 49,809 元,總工時 163.8 小時,平均時薪 304 元,女性平均時薪為男性的 84.2 %,兩性薪資差距為 15.8 %。
從數字可以明顯看見,傳統照顧家庭的觀念,仍然實際影響女性的參與社會的情況,在職場上也還沒有同工同酬。
確保女性參政機會的政策,正是為了解決女性在參與社會之際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過去也有[實證研究](https://www.tpsr.tw/zh-hant/zh-hant/paper/fu-nu-bao-zhang-ming-e-zhi-du-yu-xuan-ju-jing-zheng-dui-nu-xing-can-zheng-de-ying)指出,婦女保障名額對女性候選人的參選意願和當選機會有正向影響。
新任內閣的性別比例,正反映出我們的最高行政階層,是否有充分的多元代表性,所以除了確保參與政治的女性人數,也期待女性從政者的增加,能讓制定的政策,有不同於以往男性本位思考的面向。像是近年著重的性平教育,若要制定有效的性平政策,就與內閣成員是否具備多元性別意識,息息相關。
政策的制定需奠基在更多元的意見之上,能有來自不同族群、不同性別、不同性傾向、不同宗教信仰的族群參與,這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
法律如何保障女性參政名額?
為了避免參政者的性別比例落差太多,我國設下重重規定,立法保障女性保障參政名額,就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法律如何保障女性的參政權利。
聯合國大會在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 CEDAW ),內容闡明締約國要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實質性別平等。我國在 2007 年針對該公約制定對應的[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75),讓 CEDAW 的內容取得我國法的效力,並於 2012 年起施行。
我國憲法等規定,也[明確要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34)訂定規範保障婦女在不同選舉中的當選名額。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選舉制度中,都可以看見對應的規定。
像是針對立法委員,[憲法增修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4)就有規定,針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當選名單(由各政黨提出),婦女至少要占全部名額的二分之一,而我國國會立委席次共 113 席,其中 34 席為不分區立委,根據上面不分區立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原則,可確定女性立委至少會有 17 席,占比至少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