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熟悉韓國娛樂圈的朋友都知道,韓國有三大經紀公司:由李秀滿創辦的 SM 娛樂、由朴軫泳成立的 JYP 娛樂,以及梁玄錫創立的 YG 娛樂。其中,SM 娛樂曾打造出 Super Junior、少女時代、SHINee 等人氣團體;JYP 娛樂旗下則有 2PM、DAY6、TWICE 等;YG 娛樂目前則有 BLACKPINK 等組合。
然而,在韓國兩大 IT 公司—Kakao 與 Naver 的強力介入下,三國鼎立的版圖正潛移默化地被改變。
近年來,兩大 IT 公司持續將觸手伸向經紀公司。像是 Naver 在數年前即成為 YG 娛樂的大股東;在 2021 年也與 BTS 所屬的 Big Hit 娛樂(後更名為 HYBE 娛樂)進行合作,成為穩固同盟。
反之,Kakao 在這段期間,則著重收購小型的經紀公司,包括 IU 所屬的 LOEN 娛樂、知名主持人劉在錫所屬的 Antenna 娛樂、IVE 所屬的 STARSHIP 娛樂等。
相較對手 NAVER 的來勢洶洶,Kakao 則將念頭打向另外兩家大型娛樂公司──SM 娛樂及 JYP 娛樂。因此,SM 娛樂經營權的爭奪戰成為 Kakao 切入的契機。這場鬥爭也於今(2023)年在大眾的視線下白熱宣戰,引發系列法律爭議。
公司派的出擊:李成秀與 Kakao 連袂合作「新股發行」
公司派在今年 2 月 3 日由共同代表董事(대표이사)李成秀及卓永駿宣布不再以「創辦人李秀滿」的企劃為公司營運方針,而是要邁入「SM 3.0」,強化其智慧財產權的布局。
同年 2 月 7 日,Kakao 決定藉由認購第三方新股,以及額外購入可轉換公司債的作法,獲得共 237 萬股票,成為 SM 第二大的股東。
首先,所謂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當現在買的債券,在未來股價超過雙方約定數額的時候,可以轉換為「股票」。假設雙方約定股票價格是 100 元,未來股票漲到 110 元,持有債券的人就可以把債券拿去買股票,這時候就賺到了 10 元的價差。
其次,發行新股是一種公司籌措資金或是擴大經營的方式。在政策上有兩種取徑:其一,保障現有股東的股權;其二,促進公司融資的流動性。前者的具體作法,則是承認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台灣、韓國的法律皆採取這種規定;後者的政策運作,則容易稀釋原股東的股權,畢竟每股盈餘的分母增加,現有股東可以分配到的收益就下降。
根據[韓國商法](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83%81%EB%B2%95)的規定,是否發行新股為董事會的權限。承前所述,股東原則上享有優先認購權,例外由公司透過章程直接向第三方(非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但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公司業務目標所需的情況,例如引進新技術或是改善財務結構。
也就是說,如果 SM 的章程明文規定「可以向非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發行新股(註)」且符合法規限制就可以。
對此,創辦人李秀滿指出:該項新股發行,違反商法的規定,故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暫停這場交易,並要對董事們提起訴訟。
過往,[韓國法院](https://www.law.go.kr/%ED%8C%90%EB%A1%80/(2015%EB%8B%A4202919))在判斷發行新股是否無效的時候,都相當嚴格且小心,因為可能深怕判決影響交易安全。若是單純為了鞏固經營權,而向非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發行新股,將重大影響現有股東的利益,或公司經營階層的支配權,會被判斷為無效;除非這樣的新股發行,同時對普通股東有利或特殊社會需求,才會例外被認為有效。
明眼人都可以清楚,Kakao 與 SM 經營階層的結盟,就是為了要鞏固經營權爭奪,只是這樣的結盟對公司整體業務是否有所助益?考量 Kakao 在韓國擁有強大的網路影響力,此對 SM 經營階層的新營運方針是最強大的幫手;同時,其也明白表示要與Kakao進行戰略合作,目前看來程序上也沒有瑕疵。
前述李秀滿要主張,該項新股發行有違公司經營利益,難度頗高。
市場派的回應:李秀滿與 HYBE 娛樂攜手回擊「公開收購」
HYBE 娛樂則在今年 2 月 10 日表示將公開收購(공개매수)SM [最大股東](https://www.smentertainment.com/Investors/OperateInfo)李秀滿的股份;並宣布在 3 月 1 日前,將以每股 12 萬韓元的價格,收購約 25%,共 5,951,826 股的股份,加上其現有所持有 SM 娛樂的股票,可達近40%。此事也在同年 2 月 22 日提前完成,HYBE 娛樂正式成為 SM 娛樂的大股東。
公開收購制度是指,購買人以不透過證券交易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股東轉換股票、權證或股份的行為。這樣的收購,僅限定對上市櫃公司才能做;因為他們是公開發行的公司,其股票是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所募集。
而以這種方式購入股票的價格,相較在證券交易所會稍微高一些,不過卻是能快速獲得標的公司股票的方式,因此也相當常見於惡意併購的場域。
根據韓國《[證券交易法](https://www.law.go.kr/LSW/lsLinkProc.do?lsNm=%EC%A6%9D%EA%B6%8C%EA%B1%B0%EB%9E%98%EB%B2%95&chrClsCd=010202&mode=20&ancYnChk=0)》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必須提前向主管機關申報購買期限、價格、數量等資訊後,才可以公開進行。韓國政府的立場也是不希望企業以這種方式對標的公司進行併購,因此資訊必須揭露,確保所有股東都可以知情,並以與大股東相同的條件來決定是否進行這場交易。
否則,如果收購方可以對任何股東制定不同條件,對已經要被收購的小股東會更加不利,因為為了吃掉對方公司,肯定會以手中股份較多的人為目標;畢竟只要掌握一定的股數,就可以對該公司產生實質的影響力,此時是否取得小股東的股票也不是那麼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