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二年級)
「藝術」究竟是什麼,相信這並不是一個容易用平鋪直述的方式去解釋的事物,幽默奇才王爾德(Oscar Wilde)曾說「偉大的藝術家從不以尋常的眼光看待尋常的事物。若不如此,他便無法成為一位藝術家。」蓋藝術家的見解總是如此獨特、超乎常人,更遑論哲學家所下的定義。
其實追溯藝術「art」一詞,其源於拉丁語「ars」,簡略譯作技術或技法,隨著藝術之本質,從模仿、效果、想法、形式等角度再進分析,自然關鍵地促成一套藝術理論。管見以為,藝術是一種創造圖像、物品的行為,反映情緒、想法、精神與靈魂信仰,反思自己與所在的世界。並藉著這套藝術理論之成立,嘗試賦予人們去瞭解,我們所創作的圖像或物件是充滿意義及神聖的,辨別藝術的各種特質。
現代,美國對「藝術品」法律上的保護實為廣泛周全,凡其客體涉及藝術品皆適用「藝術法」的範圍,這不但為藝術家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創作空間,更給予藝術相關工作者,不論是藝術家、藝術商、藝術收藏家和博物館管理人員等,彼此之間能夠明確其法律權利義務關係,減少藝術市場上的紊亂和黑市的猖獗。
近來,中國大陸對藝術品保護之問題意識逐漸增加,但依照中國大陸現行法之規定,針對藝術品之範圍實際上並無實質法律規範加以保護,又中國大陸是一個對歷史文化遺產收藏非常豐富的國家,其美術館之藝術藏品內容多為著名珍貴,實務上卻面臨法律規定疏為簡陋,而受到侵害加以破壞,實為可惜。是以,本文主要討論美術館對美術作品之法律救濟問題,舉美國一案例從藝術家本身、藝術客體以及其法律關係等一一敘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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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法—從各法律層面問題之剖析
從事創作之藝術家的權利
法律上用語,凡創作家或是藝術家皆稱為「著作權利人」。如前所述,在美國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來保護藝術家們,身為一名藝術家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收入,確實十分不易,為了能夠提供藝術家們有源源不斷的靈感,以及適度解決經濟方面之問題,其宗旨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規定:
國家為了促進科學與藝術之進步,國家對作者與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之保障。
可見,美國對藝術作品之創作秉持著鼓勵與積極的態度。從藝術家們之權利來說,美國各州對藝術家的居室與畫室提供一項特殊的法律保護,依照當地都市區域化分法令,住宅區與商業區有些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藝術家們創作之限制,例如開設畫室要申請執照,或者對畫室之大小以及使用方式有所限制。
因此,為了滿足藝術家們可得於居住空間與工作環境結合,現在已有許多城市規定了《畫室與居住法規》(live-work area statute)解決問題,使他們能在同一地點居住與工作,例如紐約市就規定,凡是依法核准的專業藝術家(professional artists),皆可以申請藝術家生活區(artists’ district);加利福尼亞州亦允許藝術家居住工業區或商業區內。
第二,藝術家們有「使用有毒顏料被告知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warned),為了保障公民之身體健康權利,聯邦政府與地方立法明確規定凡接觸有毒物質之工人,必須告知其工作內容的危險性,並採取一定之防護措施。惟此規定,先前藝術家並不列為被告知之權利主體,因此在長期使用顏料的狀況下,有許多藝術家染上疾病而受侵害,當時大多是依據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而獲得賠償。
直到1988年美國通過《危險藝術材料標籤法》(Labe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簡稱LHAMA),要求製造商必須在其產品上加貼警告性標籤,及使用後可能造成哪些副作用或慢性疾病,否則將給予沒收,並給予生產者與銷售者罰金之處分。現行法對於權利人主體範圍廣泛地包含所有使用者,例如藝術老師、學生或是業餘使用者,從立法目的來說,確實制定一個使藝術家們能夠在其使用美術材料時在其應有權利上,提供保護與救濟。
然而,由於這實際上對藝術材料製造商來說多屬不利之情形,因此製造商們並未遵守這些法規。按當時法律規定,僅作為藝術材料為目的之銷售才需要提供成分證明,因此許多顏料製造商多透過五金行來銷售其產品,達到規避法律的場面導致效果並不顯著,故此法律漏洞仍需要制定相應立法之政策來加以解決。
藝術權:兼具精神與經濟的權利
精神權利(moral right)即為人身權,專屬著作權人己身之權利,此權利無直接涉及著作權人財產之利益層面,屬無形之財產,例如創作權(藝術家有權決定此作品是否創作,有價值可以公諸於眾)、發表權(無論以何種方式,藝術家皆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署名權(當作者決定公開發表其作品後,有在其作品上署名之權利),以及作品保護完整權(即維護原著作之真實完整性,未經原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篡改、扭曲或破壞)等等。
藝術家的精神權利,目前屬於國際間承認著作權人之專屬權利,《伯恩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制定於瑞士伯恩,美國於1988年加入成為簽約國,此後精神權利之保護為強制性規定。
經濟權利(property right),又稱財產權,即藝術家就自己創作之藝術作品所能取得之財產利益,與從事藝術活動中有關之財產權利,例如出賣自己的藝術作品獲取報酬。有的國家甚至針對藝術品轉售的部分制定相關規定加以保護,像歐盟《2001年歐盟關於追續權之指令》,藝術家透過作品之轉售過程從中提成,享受金錢利益。
法國法律規定藝術家之追續權,於每次公開拍賣或中間商出售作品時中間可以提成售價的3%,以此方式鼓勵藝術家持續創作,如同文學家從出版社根據《版權法》之規定獲取提成費用,畢竟藝術家每一個作品皆是獨一無二的,並不像文學可以大量的複印出售,而根據其出版銷售數量獲得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