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與特別預算的區別

立法院每年的第二會期(也就是九月到十二月的會期)被稱為預算會期,顧名思義就是審查行隔一年度的年度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

所謂總預算案,包括了國家一整年的歲入跟歲出。行政院將總預算案提出到立法院後,就啟動了預算審議的流程;由於國家預算涉及各領域專業,像是社福預算跟國防預算就截然不同,因此會交由立法院不同的委員會,審查各個預算科目,到了二讀再由全體委員來審查。

就跟公司的預算一樣,有收入就有支出,預算也包括了歲入跟歲出,但預算的歲入部分,只能按照以往的數字,加上對今年的經濟景氣來「預估」(註一)。通常情況下,每年編列的歲入及歲出會維持平衡,以保持國家財政的穩健。

而所謂的「特別預算」,按照《[預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83)》的規定,在有國防緊急戰爭、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時,可以在總預算之外另行提出,但依舊要按照《預算法》的程序來審議。

另一方面,前述審議程序,不免讓人覺得綁手綁腳,故而行政機關喜歡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另外立專法,做為編製特別預算的基礎;有學者就把這樣的模式,稱作「特別條例化」(註二)。

兩相對比,不同於總預算追求收支平衡,特別預算既然是針對特殊目的所規劃的巨額支出,自然不太可能在當年度就有足夠的稅收支應而達到收支平衡。而這些多出來的支出,除了移用歲計賸餘,就只能舉債因應。

因此如果使用特別預算消耗某些支應,並單純只看年度總預算,這樣的運作模式就會達到「美化預算」的效果。

政府真的有做假帳嗎?

既然特別預算是花總預算以外的錢,大眾下意識就會問對應的財源哪裡來?

除了舉債以外,另一種方式就是移用「歲計賸餘」。舉例來說,《[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4133)》中,就規定:今年大家領到的普發現金 6000 元「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那為什麼會有所謂「歲計賸餘」?我們知道,在 2021、2022 兩年,雖然國內實體消費受到疫情影響而有重大衝擊,但或許因為製造業外銷狀況相對優異,因此稅收超出預期。即使多收到稅,國家也不能亂花,依法仍應該繳回國庫;;但這麼一來,原本編列時預期平衡的歲出與歲入,就會因為歲入出乎預期的高,而有所賸餘。

按照《[預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23)》的規定,原則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簡單說,歲計賸餘可以拿來做公共建設,但不能拿來發公務員的薪水。畢竟,經常支出需要仰賴每年穩定的財源,如果今年拿超徵的稅收來支應公務員薪水;明年沒超徵,難道公務員就不支薪了嗎?

但相比「不得支應經常支出」的法定原則,不管是普發現金還是前瞻基礎建設,較受到詬病的一點,就是以特別立法的方式排除前述法定原則。

換句話說,理論上國家可以用舉債或是移用歲計謄餘的方式,支應經常支出;這個問題在普發現金的問題較小,畢竟國家也不會每年發錢,但對於一些疫後重建、基礎建設的支出,有時候未必是一時性支出,這時排除了「不得支應經常支出」的法定原則,就可能在沒有穩定財源的情況下,拿歲計賸餘來支應本來就該花的錢。

但無論如何,這都談不上「假帳」。因為特別預算以及對應的特別條例,仍然需要國會審議通過,而特別預算的收支也會公開。當然,特別預算可能會舉債,也會移用歲計賸餘,不過特別預算借的錢也不是不用還,自然也不會從國債中扣除。

我們或許可以說,特別預算的常態化,讓國會審議時無法量入為出,也可以說特別預算中的許多科目其實是拿來支應經常性支出。但特別預算的數字是公開的,並不會因為債務是特別預算借的,我們就看不出來,更遑論「假帳」了。

舉債的好與壞?什麼是舉債上限?

我們前面介紹到,特別預算可能拿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來用;在台灣,可能就是往年的超徵稅額。但讓大眾更擔心的,則是舉債;畢竟一方面,透過特別預算,國家可以舉債來支應經常支出,這樣會不會年復一年債台高築呢?

有鑑於此,《[公共債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033&flno=5)》其實就有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的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 15%。換句話說,如果要支出 10 億來蓋軌道建設,只有 15% 的錢能夠舉債,其他 85% 的錢,要不自籌財源,要不就要累積夠多的歲計賸餘。

除了每年 15% 的限制以外,公債法也[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033&flno=5),中央的債務總額不能超過前三年度 GDP 的 40.6%。《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較為人詬病的點,就是他們都用「特別規定」排除了公債法年度 15% 的原則限制

而這樣的趨勢,可能是因為在編列總預算的時候,當年度可以用的歲入都早已編進去了;如果國家要突然多花錢,也不太可能臨時弄出多的收入來,這時候 15% 的公債限制顯然就不夠用,也就造就特別預算伴隨著「特別條例化」──讓立法者可以用特別規定,排除 15% 的公債天花板。

當然這是值得詬病的,特別條例化的結果就是讓公債法 15% 的舉債上限變成裝飾,需要的時候立法就能繞過,對財政健全當然不是好事。

但稍微值得稱許的是,這些特別條例都沒有排除中央債務總額不能超過GDP的 40.6% 的限制,因此就算在特別預算中超額支出,民眾依然可以從債務總額來觀察財政紀律的整體狀態。根據財政部公開的資料,長期債務的比例並未因此而增加,當然國債的總額仍持續增加是無法否認的;不過隨著GDP的成長,國債總額的占比卻是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