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影視風格多變,不論是愛情、歷史、奇幻或懸疑都有很好的表現,而其中帶著觀眾在複雜的犯罪謎團中抽絲剝繭、找出真兇的刑偵劇更是風格獨具,幽靈、壞傢伙們、信號、被告人等都引起許多話題。承襲這股推理風潮,2017年播出的刑偵劇《秘密森林》不僅不負眾望,有著出色的表現,其中更有個不能忽視的法律問題,這次就讓我們一起來查查是哪裡出了問題吧!

在劇集中,黃始木檢察官發現朴武成命案竟與檢警機關、甚至國家高層牽扯不清,為了偵破案情、不讓這案件有被掩蓋的機會,黃檢連絡上媒體,在電視節目發表自己的推理,承認檢方失職,並許下承諾會在兩個月內破案。

黃檢雖然因為這個節目聲名大漲,但也被刑事部的部長痛罵一頓「你怎麼敢在節目上談論還在搜查中的案子?」並被罰寫悔過書。 究竟黃檢為什麼不能在節目中談論還沒破的案子呢?他又為什麼會被罰呢?這一切的一切都牽涉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偵查不公開,以下就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帶大家一窺究竟。

偵查是什麼?不能讓大家知道嗎?

若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簡單分為兩部分,首先是偵查機關必須先蒐集證據,讓檢察官決定到底要不要起訴的偵查程序,檢察官如果決定起訴,再來才會進到大家熟知的由法官、辯護人與檢察官三足鼎立的審判程序

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必須從偵查機關進行的各種偵察活動,如調閱監視器畫面、證物鑑定、訊問被告等得到的證據綜合考量,思考被告的犯罪嫌疑是否足夠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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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監視著你」(是在看誰XD) 圖片來源:Charbel Akhras

那這個偵查程序跟法官審理案件的時候一樣是公開的嗎?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所以答案是不公開!但這就奇怪了,既然偵查不公開,新聞上又怎麼能常常出現許多犯罪案件?難道新聞媒體常常在違反法律規定嗎?答案就在下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從這條文中可以看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對象只有上述這些人,新聞媒體並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而上述的人員需要有依照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這三種條件之一,才能將偵查中所得的資訊說出去。

為什麼需要偵查不公開呢?

1. 避免因偵查內容公開導致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

若將審判程序中的法庭視為戰場,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與被告當然是對立的兩面,戰爭開始前的各種準備若被對方知道,難保不會被一一擊破,甚至對手可能就先逃跑了。所以為了避免嫌疑人有逃亡、阻礙證據蒐集等情事,偵查自然不應該公開。

2. 保護被害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偵查資訊若是公開,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便有可能會受到影響。

3. 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任何人受有罪判決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所以若是任由媒體報導被告的相關犯罪證據,極有可能讓情況失控成為「媒體公審」。縱然檢察官起訴,代表的也不過是偵查的終結,這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而不是「法官」做出了有罪判決,一般民眾可能會因為不清楚其中差別而造成許多誤會,實際上影響了被告的名譽,甚至可能影響法官心證。

真的有那麼嚴重?就透漏一些就好嘛!是嗎?

上面這句話不只是標題,也可能是關係一向良好的記者與檢警單位間的對話。

雖然現代人會準時收看新聞的人不比以前,但許多重大刑案仍然是由傳統媒體進行播報,影響力仍然不小,這時讓我們設想一個情境:

某天電視播出了一段新聞,內容是在某家店裡發生了命案,檢調單位認為小宏可能涉案,殘忍殺害了一對夫妻。小明看了這個新聞後,覺得殺人犯真的很可惡,怎麼可以殺人呢?結果明天、後天、大後天的新聞不斷出現新的搜查證據,每天都被命案新證據轟炸的小明在大大後天時認定小宏就是兇手,一定要被抓進去關個十年。

這時新聞中出現了一個新證據說小宏可能不是兇手,讀者們認為小明會被說服嗎?

答案是很困難。

當某個人已經相信一件事實,他會傾向去確認這個信念。簡單來說人們會去尋求可以證明自己相信的事情的證據,而去忽略否定的證據,這在心理學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