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下,這樣在職場,到底有無性別歧視?
第一個案例是這樣的:跨性別女同志小楊告知某科技公司面試人員有使用女廁需求,數日後公司聯繫表示希望小楊使用1樓大廳的無障礙廁所,小楊回覆這樣的要求是性別歧視、沒有意願,之後面試公司就沒有再回應。
小楊事後提起申訴,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調查並認定該公司違反性平法,裁處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面試公司不服,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調查發現:面試分三階段,先由用人單位主管面試,再由人資面試,最後由營運長面試,有錄取才會以電話通知,未錄取通常不會再通知。
而小楊是在第2次面試中主動提出使用女廁的問題,如果公司認為小楊不適合、不打算錄取,應該不需要再聯繫,但卻自己先詢問公司內女性員工的意見,在知道部分員工反對後,仍繼續跟小楊溝通協調使用其他樓層的無障礙廁所。
由此可知,面試公司在招募、甄試及進用過程中,不是只單純考量小楊的工作能力是否勝任應徵職務,而是因為「性別認同」對於該如何使用廁所產生歧見,才沒有錄取小楊,也讓小楊受到了不利的差別待遇。
此外,法院還批評,面試公司這樣做,等同強迫小楊出櫃。判決理由提到:跨性別者有權利基於性別認知過自己的生活,不需得到別人的同意;小楊的性別認同是女性,平日都是穿女裝、用女性廁所,並沒有妨礙到其他人。
面試公司基於其他員工反對小楊使用女廁的預設,提出使用1樓無障礙廁所的折衷方案,看似中立,但等於代替小楊向第三人公開性別認同,並認為使用女廁需要徵求其他員工意見,無異強迫小楊接受一般男女「二元對立」下的主流觀念及刻板印象。
再來,第二個案例是這樣的:有名員工叫小葉,具有雙性特徵,主管要求他必須公開向同事說明自己有雙性特徵,如果同事不接受,就必須自請離職,甚至在被迫公開的當下,在旁戲稱「那你們(其他同事)要看我扮女裝的樣子嗎?」。在這樣的百般屈辱之下,小葉終究被雇主解僱。
法院指出:小葉擔任飯店的櫃檯人員,職務需求和工作能力都與性別無關,主管故意要求他揭露自身性別,否則不讓他繼續工作,顯然是違背他的意願,形成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不只是歧視,還是性騷擾。而雇主知道之後,本來該立即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但不僅沒處理,還將他違法解僱,顯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雇主應就小葉的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台大推甄,竟然要求考生認可婚姻只能一夫一妻?
台灣大學機械系105學年的[推甄入學考試第五題](http://www.me.ntu.edu.tw/main.php?mod=document&func=show_doc&site_id=0&show_edu=main&show_folder=6),是這樣寫的:
> 「我們生存的自然中,有許多自然的律,例如:天上有光體,可以分晝夜,作記號,定節令、日子、年歲,有晚上,有早晨,這是自然中時間的律;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這是植物由種子孕育生命的律。社會中也有許多律,例如: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雖然有一些例外,但以下的問題不討論例外的情況。問題:請以『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在100字以內,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
由於試題涉及同婚歧視,爭議頓時爆發,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命題老師和台大的招生活動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所以發函台大要求完成下列事項:
1. 就命題老師部分,要求台大性平會依性平法審議處理,並安排研習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2.應對全校師生加強認識多元性別,營造性別友善環境;
3.裁罰三萬元。
台大對教育部的處分表示不服,也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招生考試命題屬於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範圍,但仍不能違反性平法規定和其他憲法、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招生考試的命題屬於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範圍,但這些不能被當作違反其他憲法權利、國際人權公約權利、性平法規定的正當合法事由。
首先,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具有台灣國內法效力,學校即應按照前述公約,好好落實平權和反歧視政策,以去除學生獲得教育的障礙,無論形式上或實質上以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篩選學生、達成拒絕入學的理由,都是侵犯教育權。
其次,推甄入學題目內容也違反當時性平法的規定,即「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這是因為,題目將工程師的社會責任限制成應依「社會的律」——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 但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顯然與目前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多元家庭組成方式的實況不符,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憲法、人權法、性平法一再重申、強調的性別多元價值,也違反該等規範所禁止依性別認同、性傾向而作的差別待遇。
台大以這樣的考題作為招生試題,就是對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差別待遇。
法院指出,由於題目這樣設計可以合理期待考生會參考考題的遣詞用字、所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例子;如果作答時不參考、依循系爭考題的文字敘述、舉例,可以合理判斷不容易獲得較高的分數,而降低通過考試被錄取入學的機率。
也就是說,考題將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性傾向排斥在外,並且要求考生依據這個例子,去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如此一來,考生已經被限制在歧視的角度下去作答,不會因為事後不是命題老師改題,或是由其他沒有宗教信仰的老師閱卷就可以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