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真獨立? 掃描榮剛經營權爭奪戰|林紘宇

陳興時與榮剛公司徐小波獨立董事、張世豐董事、陳驥智董事在股東臨時會召開前夕,突然宣布同時辭去榮剛公司董事職位。理由為消弭社會大眾、股東及員工不安,提升員工工作士氣,團結榮剛所有股東。並強調秉承老兵不死的精神,而最大的遺憾是未能完成開創榮剛營運顛峰另一個里程碑。

台灣剛鐵集團於2017年6月進入榮剛董事會,並取得3席董事1席獨立董事。而這場經營爭奪戰在同年12月15日正式揭開,市場派以台灣剛鐵公司(台剛)為代表,其選任之獨董簡金成,以及代表榮剛公司派的獨董陳發熹,都選擇在 2018 年元月 23 日舉行股東臨時會。他們的目標一致,就是要解除對方董事席次、重新改選董監事。外界解讀這是經營權之爭的延續,也是一場獨董之爭。

而就現行榮剛股東持股比例來看,市場派和公司派的持股約為2:1,據悉市場派持有股權約占25%~28%,徵集到的委託書約30%,但公司派僅有約15%持股,加上外資約13%持股支持,比數暫居於弱勢。

榮剛公司背景

榮剛集團創辦人及董事長陳興時博士,這家公司原本隸屬於長榮集團,後來張榮發家族釋出股權,陳興時從工研院院士,被拉拔到專業經理人,最後從長榮集團獨立出來變成榮剛老闆。

陳興時帶領榮剛公司技術團隊建構了台灣國際級特殊合金專業製造廠,並用於整合材料精煉、鍛造、精密機械加工,成功通過波音Boeing、奇異公司GE、法國賽峰集團Snecma等認證,並獲得提供國際大廠完整供應鏈整合服務,並為國際供應鏈體系一員。

市場派經營派爭執點

《財訊》報導指出,榮剛兩派之爭有兩大爭執點。第一個爭執點是榮剛為什麼要售出賺錢的子公司,而且還是賣給董事長個人。第二個爭執點是經營派對於市場派持股過高之疑慮。

知名媒體人謝金河更表示,這次事件有兩個層面:一是在兩派勢力僵持之下,公司派決定辦理7億元的私募,讓市場派覺得公司有稀釋股權的企圖。二是公司派在兩派僵持下處分公司的轉投資公司引發掏空疑慮,終於加速攤牌。

「陳興時董事長接下榮剛時口袋不夠深,他個人名下的榮剛持股只有1.43%,在沒有強力後援的情況下,這次給市場派趁虛而入的機會,這次台灣鋼鐵聯盟的謝裕民拿下三席董事及一席獨董。」

「本來獨董制度是要超然強化自理,但是要看獨董是誰請來的?大家各為其主,獨董一點也不獨立,結果是獨董扮演馬前卒,各自叫陣。這次榮剛公司兩派勢力鬥法,給了大家更多公司治理的教材範本。」

獨立董事各自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法源?

這次為何會在同一天中產生兩場股東臨時會這樣奇怪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以一般原則來說,股東會是由董事會來召開(公司法第171條),但若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經濟部認為,監察人基於行使監察權認為有召開股東臨時會之特殊需要,在此種特殊情形之下,為達成召集股東會之目的,其由監察人擔任股東會主席,尚無不合。(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七七一五一號函)

那在單軌制公開發行公司的情形中,因為單軌制並無監察人的設計,而是由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取代,此時獨立董事能否自行召開股東會?經濟部認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並依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20條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是以,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前揭公司法規定。有關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議,依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辦理。(經濟部一00、三、一經商字第一0000五三三三八0號函)

這邊有一個大問題是,究竟是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以審計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召開股東會,還是可以直接用同條「第4項」,單獨的獨立董事就能夠做自行召開股東會,法條沒有說,經濟部其實並未說明清楚。那今日適用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的結果,就是產生同一家公司,有兩場股東會,各別由召集人(獨董)擔任主席的怪現象。股東要如何參與決議?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都有許多疑問,因此筆者還是認為,應回歸審計委員會以合議制為之才妥適。

但其實更奇怪的事,今日為何有必要同時有兩位獨立董事,分別依照不同立場召開股東會?當獨立董事變成衝鋒戰將,是否是法制當初預設的。這可以從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來探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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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獨立性

當初是為了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參考各國相關規定,修訂證交法第十四條,並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並認為獨立董事之基本要求為獨立性,以避免如同過去公司的監察人通常均為董事長的三親等內親屬或夫妻關係。

有關其獨立性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

獨立董事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不可以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