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下迷你劇集五項大獎的《良辰吉時》,發生主題曲〈[I Promis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IDmkdxuY8)〉不符金鐘「主題歌曲獎」資格的爭議。
根據[文化部新聞稿](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49236.html),在原評審小組比對歌曲音檔後,確認作品〈I Promise〉應屬「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改版,未符「全新創作(包括詞與曲)」規定,決議取消 得獎資格;另經重新討論及表決,決議由〈[蚵仔麵線](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j-8twO9KUA&ab_channel=%E7%9B%B8%E4%BF%A1%E9%9F%B3%E6%A8%82BinMusic)〉為主題歌曲獎得獎者。
在這段更動得獎者的風波中,我們想討論的是:為何文化部能把獎座撤銷?與得獎者的關係又是什麼?「主題歌曲獎」為何會被取消?最後,再來看看其他兩金——金馬獎及金曲獎,有沒有類似的規定。
金鐘獎的背後主導者是...?
答案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音產業局)。該局為提升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因而訂定《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下稱《獎勵要點》),當作電視金鐘獎的法源依據。至於辦理費用(註一),是由影音產業局編列年度預算(註二)。由此可知,金鐘獎在舉辦規章以及經費預算上,是由影音產業局來執行。
既然金鐘獎是由影音產業局主導,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經過評審一輪一輪地反覆討論,先公布入圍名單,讓報名人成為入圍者,再到頒獎典禮公布出得獎人姓名,確定成為得獎人。那麼金鐘獎公布得獎的決定,在法律上怎麼評價呢?
這件事情,可能是透過行政處分或是行政契約方式(當然解釋上也不排除是私法契約,只是公私法區別並非本文重點,不擬細究),給予得獎者享有得獎及領取獎金的資格(法律上的效果)。
另外,基於獎項競爭的特性,有人得獎就會有人落選,競爭者可能對於得獎結果不服,或是因資格被取消想要救濟,種種情況都有可能針對得獎/取消得獎的決定去打訴訟——這就會因為前述給予獎項的方式不同,進而影響到法院與訴訟路徑的的選擇。
文化部憑什麼取消獎項?
先說結論,文化部是以〈I Promise〉屬於「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改版,並不符合「全新創作(包括詞與曲)」的標準,決議取消「主題歌曲獎」的資格。就讓我們看一下獎勵要點的規定:
《獎勵要點》第3點規定,所謂戲劇類主題歌曲獎是:「係指 __專為__ 該戲劇、迷你劇集 __全新創作之主題歌曲__,包含詞與曲,且須係 __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__。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之主題歌曲作詞者、作曲者及演唱者。」
從上面條款可知,主題歌曲獎的資格,大致有三個要件:
1. 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而作。 2. 全新創作之主題歌曲(包括詞與曲)。 3. 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
第一個要件「專為」,比較容易流於浮動,畢竟專為一個影視作品而創作,不代表完全不能再有其他利用。這個要件比較難操作。本次文化部也不是用這個要件取消資格。
第二個要件「全新創作」,應是指詞曲的原創性,不能是改編或改作成果。而文化部實際上也是以比對音檔及歌詞,認定〈I Promise〉作為「《良辰吉時》主題曲」,是擷取「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的一部分,屬於「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的改編版本,進而取消獲獎資格。
第三個要件「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指的是須第一次使用就是「搭劇使用」,於此之前沒有與其他媒介結合。而雖然〈I Promise〉曾作為「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但文化部似乎也沒有特別指出〈I Promise〉違反這一個要件。
附帶一提,金馬獎、金曲獎也有類似規定。
如同2022第59屆金馬獎競賽規章規定:
「原創電影音樂」指的是,專為報名影片全新創作之音樂,須「使用」於該影片中並扮演重要戲劇功能。為鼓勵創作,改編音樂不得報名。如有疑義,本會有權要求作曲者提出「音樂總譜」以證明其原創性。
「原創電影歌曲」指的是,專為報名影片全新創作之歌曲,包含詞與曲,須「使用」於該影片中。應依據影片前後完整演職員表填報,演唱者若為多人合唱須以團體名稱或演員合唱報名。
而第33屆金曲獎報名須知也說,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
以上規章內容,與金鐘獎「主題歌曲獎」類似,都要求「全新創作」;只是金馬最佳原創電影歌曲、金馬最佳原創音樂部分,需使用於該影片中,但不需要是首次。
此外,今年金馬獎也有因為不符合「全新創作」這個要件,而取消「最佳原創電影歌曲」提名資格的例子。依照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公告](https://www.goldenhorse.org.tw/news/detail/1772):
「原入圍第59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的〈在路上〉,經報名公司主動來函告知本歌曲雖未正式發行,但早已做過公開演出,並非為電影《窄路微塵》全新創作,按規定不在金馬獎『原創電影歌曲』鼓勵範疇。經電影公司及創作者主動說明,本會決議取消《窄路微塵》此項提名資格」。
但是本文認為,若已做過「公開演出」,是不是就當然違反「全新創作」的規定,可能還是有一些解釋的空間。如果可以正面表列作品不能有哪些行為,參賽者可能會更加清楚。
結語
或許每一個人主題歌曲事件的想法都不同,有人認為應該取消,有認為不應該這麼做;但從文化部新聞稿的標題「取消得獎資格...文化部針對行政疏失鄭重致歉」,我們可以知道,任何獎項異動,對於得獎者、對於參賽公平性而言,都是一種斲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