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我們不再使用「yahoo 奇摩網站」搜尋資訊;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面對不懂的事物,我們總是隨口說,「去 Google 一下」。
逐漸地,我們新購入的手機、電腦,一打開就有搭配「紅黃綠藍」圓球的「Google Chrome瀏覽器」,甚至連 APPLE 的 Safari 瀏覽器,裡面預設的也是「Google 搜尋引擎」。
這一切,難道都是巧合嗎?這樣獨大,難道沒有任何問題嗎?
美國聯邦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 要求「獨家」條款,妨礙競爭者進入市場
這邊先建立一下共識,瀏覽器跟搜尋引擎是不同東西。前者像是一扇門,而門後的世界就是搜尋引擎要帶我們探索的東西;必須要先把門打開,才能夠去後面的世界奔跑。
由 Google 公司提供的 Chrome、蘋果公司的 Safari、微軟公司的 Internet Explorer,這些都屬於「瀏覽器」。而 Google 公司提供的 Google、Yahoo 公司的 Yahoo、微軟公司的 Bing ,這些就屬於「搜尋引擎」。
衝著到處併吞的氣勢,2020年,美國司法部正式對 Google 提起「反壟斷」訴訟,
意思就是,官方認定 Google 要求手機、電腦供應商、瀏覽器提供者簽署「獨家契約」,把 Google 搜尋引擎,設定為那些電子產品預設的搜尋引擎。
如此,就不當提高了其他競爭者要打入搜尋引擎市場的難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就在今(2024)年的 8 月 5 日,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出爐,認定 Google 確實違反《反壟斷法》。
法官認為,Google 既然與前述公司簽屬了排他性合約(Exclusive contract),確保他們的產品會把 Google 當作預設的搜尋引擎,也就排擠了競爭對手如微軟(Microsoft)的 Bing 和 DuckDuckGo,也阻礙了它們的市場發展。
而把 Google 設為預設的做法,也讓用戶更容易使用 Google 來查找資料;因為產品一打開,就可使用 Google ,使其成為最簡單、也最方便的平台。
同時,這樣的普及率,也讓 Google 在推廣搜尋廣告的業務時,能向廣告商收取高額費用。
因為當廣告商,試圖透過搜尋引擎、接觸潛在客戶時,廣告商幾乎沒有太多選項,最後只能選擇 Google 這個平台。
順帶一提,什麼是「廣告商向 Google 購買的搜尋服務」呢?
舉個例子,你是否有發現,當你 Google完「泰迪熊」的時候,接下來的三天都會一直出現有關泰迪熊的廣告,這就是廣告商向 Google 購買了「你搜尋的關鍵字」,進而投放「專屬於你」的廣告。
法官進而指出,Google 目前掌控 9 成以上的網路搜尋引擎市場;而在智慧型手機中,Google 搜尋引擎的市占率更是高達 95%。
在這個市場中,Google 作為「壟斷者」,無庸置疑。
而 Google 既然身為一個強大的壟斷巨頭,還跟相關廠商簽署「獨家合約」,成為產品的預設瀏覽器,毋寧繼續增強他的壟斷力,讓其他公司(如微軟的 Bing)難以進入市場,斷絕搜尋引擎市場的競爭,
所以 Google 也就被法院認證違反《反壟斷法》了。
## 20 年前,微軟在台灣,也被扣上壟斷大帽子!
各位不知道還有沒有印象,約在 2002 年的時候,政府開始大力掃蕩非法、盜版軟體;大家熟悉的「大補帖」(這指的是,單片光碟塞入大量盜版遊戲或文書處理等程式)也漸漸神隱江湖。
另一方面,office 軟體早已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
不過,看到價格,還是會忍不住胃痛一下;尤其當你還是學生,學校如果沒有跟微軟合作,每年叫你花個一、兩千去買正版軟體,真的是非常要命。
然而,市場上卻沒有其他與之抗衡的軟體,於是你也只能暗自叫苦,捏緊錢包心一橫給他買下去。這時,公平會早就已經嗅到不對勁的氣息,開始調查微軟這間大企業。
公平會調查的重點是什麼?
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交易」;而公平市場的重要前提,就必須先確保市場的良性競爭,才能維護交易秩序、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反過來說,如果競爭已不存在,意味著某些企業很可能已具有控制市場的力量;此時的消費者,很容易變成廠商眼中的肥羊,任人宰割。
故在這種時候,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對這些具有市場控制力的公司「特別關注」,避免他們做出什麼減損市場競爭的情形。
所謂的減損市場競爭,就像前面的 Google。透過契約,把新出廠手機的搜尋引擎都預設成自家的。
某種程度上,這樣就減少了消費者選擇其他搜尋引擎的機會、從而使新進的企業難以打進市場,於是被美國聯邦法院認定有減損競爭的狀況。
具體來說,我們的《[公平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8)》規定,只要一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達到 50%,原則上就會被認定為「獨占」事業,而有稱霸市場的實力。
## 「獨占」本身,從來不是企業受罰的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