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壹週刊》在5月14日報導:〈恥辱!美7.1追稅砍向馬英九台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文中表示馬英九總統持有綠卡身份,並符合美國制定的「肥咖條款」規定,依法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RS)繳稅。根據壹週刊報導,美國國稅局表示判定綠卡失效的三原則是:1.以書面形式向美國移民局宣告自願放棄;2.美國移民局行政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3.美國聯邦法院司法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因此馬英九總統雖然曾經公開表明其綠卡已因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而自動失效,但似乎仍符合美國國稅局的課稅標準。此報導引發政壇軒然大波,總統府亦緊急出示AIT文件證明馬英九總統的綠卡業已失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對此隨即於19日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針對政務官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予以規範。修正重點為,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必須在到任前辦理放棄,並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核發證明文件。(風傳媒2014/5/19報導:立院初審 擁外國及港澳居留權禁任政務官)
《壹週刊》再度爆料,國民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妻子蔡依珊,目前仍持有加拿大護照。對此,連勝文回應,早在他確定參選台北市長時,蔡依珊就已放棄加拿大國籍,並表示太太必須為了他放棄權利,讓他感到很心疼。無黨籍參選人柯文哲表示,如果選舉沒有特別規定候選人親屬的國籍問題,就不用去特別談,一切依法行事就好。(20141113更新)
本文無意探討相關人物的法律或政治責任,但是此事件凸顯了幾個大家常見而容易混淆的名詞,因此我們提供本篇文章給大家參考。
一、 什麼是綠卡?
綠卡的官方名稱為「美國永久居民卡」(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行。綠卡的前身是二戰末期引入的「外國人登記收據卡」。之所以被稱為綠卡, 是因為在1946年到1964年之間是綠色的。在2008年1月時,該卡的主要顏色為黃白色,僅有背面文字使用的顏色為綠色,直到2010年5月以後又恢復為綠色。在一張綠卡中,包含有其持有者的姓名、照片及其他訊息。(進一步介紹請參考維基百科)
(取自維基百科)
綠卡是用來證明外國人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一種證件。綠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條件的在美國居留與獲取工作的許可,並領有社會安全碼(SSN)。而永久居民身份亦需藉由履行特定的義務來保持。換言之,持有綠卡的外國人可在美國境內享有永久居留權,但不具有美國國籍。也由於「綠卡」一詞廣為人知,因此已成為永久居留權的代名詞。
二、 什麼是永久居留權
按照國際法,對於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及許可其停留之期間,每個國家都可以按照主權自由決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出國需要辦理簽證、過海關會被問問題,也常常耳聞有朋友被拒絕入境等等。外交部幫大家爭取的免簽待遇意味著台灣人受到外國信任,因此我們出國不需要事先向授予我們免簽證待遇的國家遞交文件、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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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地,「永久居留權」賦予外國人「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一國境內」的特許權利。以我國入出境及移民法第三條為例,永久居留即是「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以美國為例,一個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綠卡)後,可以如同美國公民般自由進出美國並永久居留,不需要受到停留期間之限制。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特定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 United States v. Yakou, 428 F.3d 241, D.C. Cir. 2005)。
(註: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始得為之。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滿一年,綠卡本身就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若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出國前先申請「回美證」,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的有效期限最多兩年。超過此期間仍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
三、 公民和永久居留權的不同
擁有國籍的人才是公民。公民會比永久居民擁有更多的權利,也必須負擔更多義務。以美國為例: 1. 美國公民在一般狀況下,無須跟政府申報地址遷徙的行為;綠卡持有人則要申報。 2. 美國公民有投票權並有權力決定美國政府政策跟福利;綠卡持有人則無投票權。 3. 美國公民有權在世界各地選擇自己喜歡的居住地並且可以長期不回美國國土;綠卡持有人則無此權利。 4. 美國公民在國外遇到問題跟緊急事件時可以向美國大使館尋求幫助。綠卡持有人則無此權利。 5. 美國公民享有用美國護照進出一些國家時免簽證的待遇,綠卡持有人則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