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臺人心中的香港,除了是鐺鐺車、太平山夜景以及購物及美食(我只記得鏞記酒家的燒鵝,這點可能讓人覺得庸俗)的聖地,更是兩岸關係回暖前臺人西進的中繼站。如今米其林指南不再收錄鏞記酒家的燒鵝,兩岸直航後臺人也不再需要透過香港中繼,但這幾年發生的事情卻讓台港兩地的命運被無形的羈絆緊緊地牽在一起。

統獨議題在臺灣十分熱門,但是焦點多半放在是否要獨立、用中華民國或是台灣的名義獨立,對於統一面貌的想像及探討則十分稀少,這導致了跟統一有關的論述,幾乎沒能清楚交代如何建構未來台北-北京的憲政互動模式。

香港近幾年發生在中環、銅鑼灣以及金鐘之間大約三公里距離內的故事,如果有一天臺灣果真併入中共管治,未來都將可能在台灣重演。本文並不倡導統獨任何一者,而是想要透過剖析每件故事背後的法治意涵,為統一後的憲政互動提供更多圖像,使統獨論辯不再停留在空泛之處。

討論法治,就是觀察法律是被執政者當做合理化行為的藉口,又或是執政者已經深刻的認識法律所要達成的理想以及承諾,因此不僅不會違反法律,更會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種素材實現理想。如果法律只是幫助執政者套利,甚至是協助當權者緊抓權力,這樣的法治只是遮掩人治、甚至是獨裁的遮羞布而已。

《中英聯合聲明》確立以「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為中共取回香港管治權後的最高治港原則。因此,基於《中英聯合聲明》而生的《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除了擁有獨立於中國以外的法律體系以及法治文化,香港法院也能形成自己的案例法而不被中共的法院系統干擾,行政機關長官也是由香港選出,中國中央及各級政府機關不得干預香港事務。

經常被搞錯的是,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不僅約束港府權力,也規範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因此不只港府受其拘束,主張自己是法治國家的中國中央政府也必須遵守香港基本法,因此我們就能透過相關事件來認識中國的法治程度。

台灣的法治雖然仍不成熟,但近三十年的民主化也頗有收穫,如何延續民主與法治的發展,是台灣社會重要的任務。

佔領中環:抗拒北京假普選

香港基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而現階段行政長官雖然是由選舉產生,但並非香港公民普選產生,而是透過「選舉委員會」的內部投票來選出香港行政長官。然而香港基本法第43條第2項要求行政長官未來必須以普選產生,因此政治改革如何前進、未來普選如何運作,一直都是港人關注的焦點。

[圖片:2016/12/272_1383041_10152760404637497_2884592190198818940_n.jpg]

Photo credit: 大曹;陳培興《雨傘運動的方向》

2014年9月28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健民及基督教牧師朱耀明等人為爭取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標準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以發起佔領中環抗爭,過程中引發警民衝突,因為人民持傘抵抗,被稱為雨傘運動。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 香港基本法第43條第2項

引發質疑的部分在於: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意義為何?是指提名委員會獨占提名權呢?抑或者公民在提名階段也能適度參與行政長官的提名呢?當時在「佔中投票」中最獲支持的便是主張「一、由提名委員連署直接推薦;二、在立法會取得超過百分之五選票的政黨;三、得到百分之一選民支持的參選人」均應獲得提名委員會提名。但此種解法不被採納。

不過梁振英提出的普選方案中明確提及「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 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暗示不具備提名委員會資格的香港公民將無從參與提名階段;且進一步引發的疑慮便是:若有人能掌握提名委員會,誰就能確保不中意的人不會出現在選票上。

法律的生命力像是一幅細節處被留白的油畫,那是立法的前人希望後來的人能夠接手畫作,前仆後繼不斷參與讓法律的生命力更加旺盛。香港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文件,執政者不願意放手讓公民填滿繽紛的民主色彩,可能忌憚失去掌握,乾脆自己大筆抹上一片漆黑。

銅鑼灣-被北京消失的書店經營者

銅鑼灣書店,位於香港島銅鑼灣駱克道531號2樓,除了販售普通文藝歷史書籍,也出售不少在被中國政治禁書。然而自2015年10月起,書店股東、店長、母公司業務經理相繼失蹤。寧波市公安局聲稱: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等人「在明知違反內地法律的情況下,長期向內地非法銷售大量未經內地有關部門許可的書籍」,涉嫌違反中國刑法第225條第3項的「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書店經營者之一的李波在2015年12月30日於香港境內失蹤,經過查證並無相關出境紀錄,回鄉證也留在家中,人們質疑大陸官員違反基本法,越境抓人。發表於上海市犯罪學學會發行的學術期刊《犯罪研究》的〈試論涉及香港地區刑事案件的警務協作〉一文便指出,部分大陸公安機關不熟悉一國兩制法律制度,便以為香港回歸後不再歸英國管治,便能隨便進入香港,當作自己還在內地辦案。

更令人感到憂心的,雖非官媒,但具有指標意義的環球時報在社評寫:「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被查者配合,既達到目的,又不跨越制度。」

除此之外,銅鑼灣書店是在香港賣書,大陸公安卻能以五人違反內地法律為由將之逮捕,因而讓人質疑中國將刑法效力越界實施到香港境內,與越境執法的差別在於:法律明文不允許越境執法,而將中國刑法效力延伸進入香港的適法性則存有模糊空間。因為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結果如果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政府可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