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聽過「長照殺人」這個詞彙嗎?
如今(2023)年初的[媒體報導](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24382?fbclid=IwAR1mnW_BGPp8E0BJpwJi2PQVSJSsBKNZE987QMtijXBYF1Chdvo8haX1t1Q),一位婦人疑似不勘長期照顧壓力,以榔頭攻擊洗腎丈夫頭部導致對方死亡,一審法官依刑法殺人罪判刑二年八個月;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婦人自首且因照顧丈夫與孫子,心力交瘁,犯案後也飽受身心靈折磨,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年刑期,緩刑五年。
類似這樣的現象,不斷出現在輿論畫面之中,這是因為許多家屬不堪長期照料失能家人的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選擇走上極端之路,殺害原本心愛的家人。
考量案件量不斷攀升,法務部目前正在[研擬](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62946/post)修法,希望就長照衍生的殺人案件,適度鬆綁照顧者的法律責任。然而目前刑度是否過重?是否真的有必要修法?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是否真的對長期照顧的發展有正面影響?
目前長照殺人有何刑責?
第一,如果照顧者在第一時間有向警察機關自首,就會符合[自首減刑要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62)。
第二,照顧者的生活狀況,若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情有可原、足以寬恕的話,法官也可[依法酌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9)減輕原本該有的刑度(另見註一。此時,照護者已符合兩種以上的減刑要件,[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9)可以合併減輕)。
第三,要注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若要有計算減刑額度的話:從最低刑度的十年來算,這樣[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66)最多只能減至二年六個月(計算式:120個月 ÷ 2 ÷ 2 = 30個月),也就無法讓刑度低於24個月,進而[啟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4)緩刑;照護者還是會面臨入監服刑的命運。
第四,除非,照顧者在長年照護下,已對精神狀態產生影響,並且在犯下殺人罪時的精神狀態,已無法輕易辨識該行為合法與否,甚至控制自身行為,[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就能再減輕加害人的刑度,啟動後續的緩刑。
長照殺人的刑責是否過重?
如果可以減刑,那還有修法的必要嗎?簡單說,從典型長照殺人的行為模式來看,不一定有處罰的必要。
回顧制定刑罰的初衷,立法時主要需考量殺人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社會危險性」及「刑罰是不是處罰行為人的最後手段」,並且也要考量預防犯罪的可能性。綜合考量後,本文認為,對於典型長照殺人案的加害者發動刑罰,非常難達到處罰犯罪者,並矯正犯罪行為的目的。
這是因為,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說,就算知道殺害親人違反社會倫理與法律規範,但仍然難以改變長年照護累積的負面想法;並在到達臨界點後,照顧者也容易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而犯下過錯。
所以,是否有再對這類人執行刑罰並於監獄內施以教化矯正的必要(註二)?行為人所犯的罪與應受的刑責是否相當?是否符合社會人民的法感情?這些判斷往往產生極大的爭議,對於審判的法官而言,更是一大考驗。然而,接受審判的,絕不僅是加害者,同時也是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的好與壞。
這次修法會如何鬆綁刑責?
降低啟動「緩刑」的門檻
原本要啟動緩刑,必須被告獲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而修法預計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這樣一來,若發生長照殺人案件,加害人只要能符合刑法裡面種種的減刑規定,則更有機會獲得緩刑(註三)。
降低「緩起訴」的門檻
現行《[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3-1)》規定,做出緩起訴的條件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但殺人罪最低刑度為十年,顯然無法套用。 因此,本次修法將增訂「比照」的規定,若「被告符合法定減刑事由,而得處未滿三年的有期徒刑」就能套用緩起訴的效果。這也賦予檢察官,給予照顧者「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註四)。
就長照殺人案件,獨立訂定刑度較輕的處罰規定
現行《刑法》對於特殊情況的殺人行為,設有刑度減輕的特別規定,例如「[義憤殺人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3)」及「[生母殺嬰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4)」。
法務部則提案,可以參考「[生母殺嬰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4)」,為照顧者量身打造條文──將加害者限縮在「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而且加害行為必須出於「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的特殊情境,才能適用減輕較輕之刑度(註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