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正義呼聲下 「 囤房稅 」可能面臨的現實問題|陳玠宇
在2019年9月開始的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正式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推動囤房稅,希望藉此改善台灣租屋市場及居高不下的房價,立意良善,並引起社會廣大迴響。
提高房屋稅能否達到期待的效果,仍需更多實證研究來證明。結論上,筆者認同「空屋稅」的方向,即以房屋有無使用來決定是否課徵較高的稅率,藉此活絡租屋市場。
至於以持有房屋數量作為是否課徵較高稅率的「囤房稅」,則採取相對保守的態度,因為持有幾戶房屋和有沒有使用是兩回事。對於「空店稅」,筆者抱持懷疑的態度,畢竟住家用房屋和非住家用房屋各有不同用途,且店面空置的原因很多,加稅能否解決問題,也有待檢驗。
本文從「稅」的簡要概念出發,借用租稅的課徵原因和基礎原則,和大家一起討論囤房稅或空屋稅,在理論上和現實上可能出現的問題。
為什麼要課稅?要怎麼課才公平?
在討論囤房稅之前,要先和大家聊聊一些租稅的基本問題。首先,國家為什麼要對人民課稅?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錢。國家需要建設,建設需要花錢,有財政需求所以向人民收錢,這種稅我們叫作「財政目的租稅」,絕大多數的租稅都屬於這一類。
那錢應該要怎麼收才公平?國家會依照每個人不同的負擔能力來課稅,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是稅法最重要的指導原則。
譬如,我們拿到薪水後有很大一部分是會用來養活自己或是家人,這部分國家不能課稅,稱為「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款);我們還要繳房租或房貸利息、要看醫生、買保險等,這個些費用也要扣掉,稱為「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此外基於工作需要所支出的成本費用,也要從所得當中扣除,稱為「必要費用」(《所得稅法》第14條)。
簡單來說,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日常生活所必要的花費後,剩下來的錢才是我們可以自由運用的,而這些才能代表我們的負擔能力,國家只能針對這部分來課稅。
非財政目的租稅:收入不是主要目的
前面提到的財政目的租稅以外,還有「非財政目的租稅」。國家利用減少或是增加租稅負擔來當作誘因,吸引納稅義務人做一些國家期待的事情,藉此達成特定政策目的。財政收入在此不是主要的目的,特定政策目的才是。
非財政目的租稅又可以依照租稅負擔減少或是增加,分成「租稅優惠」和「租稅特別負擔」。前者例如國家基於促進特定產業發展,而給予該產業租稅上的減免;後者則如國家基於國民健康,而對特定產品加徵租稅,像是菸酒稅。
非財政目的租稅其實受到蠻多質疑和批評,最大的問題在於,非財政目的租稅違背了量能原則。國家明白昭示,在特定情況下課稅可以是不公平的——在擁有相同負擔能力的前提下,有些人可以少繳,有些人卻要多付一點。
此外,非財政目的租稅給予特定產業優惠,或是對特定商品加稅,還可能破壞市場中立性。過度的優惠造成國家收入減少,舉債增加;過度的特別負擔則可能侵害人民的自由,變相懲罰特定行為人。
房屋稅是什麼?
房屋稅是一種財產稅,財產稅針對財產所有人課稅,有房子、有土地就要被課稅。然而,財產稅的正當性,一直都存有爭議。
1. 質疑一:持有財產就代表納稅義務人有租稅上的負擔能力嗎?假設我有一間房子,我可能拿來自己住、給親屬使用或是拿來當作倉庫,這個時候房子並不會為我帶來所得,我的負擔能力也不會因此增加,對我課稅似乎違反量能原則。當我把房子出租給別人,我會得到租金收入,這才代表我的負擔能力增加,這時候再對我課徵所得稅應該也不遲。
2. 質疑二:課徵財產稅有沒有構成重複課稅?不動產可以說是過去所得的累積,很多人花了畢生積蓄買了一間房子,在過去獲得所得時就已經課過所得稅了。今天把累積的所得換成一間房子後,國家又對房子課稅,是不是有針對同一筆所得重複課稅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