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近是否熱暈了呢?

氣溫越來越高,因應氣候變遷的話題這幾年從未停歇,自 2021 年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通過後,已確認各國應加強減碳強度,我國也隨即於 2022 年 3 月公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DEE68AAD8B38BD76)」,同年 12 月公布「[12項關鍵戰略](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6BA5CC3D71A1BF6F)」。

外加《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 2 月 15 日修正通過,更[明文要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4)政府要在 2050 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目標。

政府積極制定減碳目標立意良善,但對大部分的人民,甚至是企業來說,法律越變越嚴格,是否都已經做好準備,迎接大幅減碳所帶來的變動呢?

減碳,將可能帶來契約的調整問題?

既然大家都在鼓勵減碳,對於相關產業難免帶來影響,例如[銀行預告撤資煤炭相關產業](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11143),又或徵收碳費的動作也可能對企業帶來[衝擊](https://esg.gvm.com.tw/article/14384)。面對未來政府推動減碳的政策,企業相關的契約,也需要因應法規的劇烈轉變、預做考量。

一、可不可以主張有義務配合政策,就不用負起原本的責任?

這邊就要提到「不可抗力」這個用詞。這是指不可為人力所抗拒的事由,任何人就算用最嚴密的態度,也不能避免的狀況(註一);因此,也就有預先在契約中約定的必要──當該等事由發生時,可以免除雙方相關的契約義務。

而不可抗力事由的範圍,端視當事人的契約自行約定,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判斷。常見的不可抗力事由,像是天災或地變,也有人把「政府行為」列為不可抗力事由。

從字面上,「政府行為」似乎就可能包含因應氣候變遷所推出的相關措施,但若要明確免除相關責任,還是要特別注意:

1. 契約中,有無就政府法令或政策變更明定為「政府行為」之定義;

2. 契約訂定之時間與政府行為發生之先後;

3. 法院對於我國減碳政策及相關措施,是否判斷可為當事人所預料者等。

二、可不可以主張事情出乎預料,就不用負起原本的責任?

同樣地,這裡也要提到所謂「情事變更」的概念。

這是指契約成立後發生背景變動,這樣的變動並非契約成立時,當事人彼此所得預料且不可歸責於雙方,而若繼續推行原來約定的事項則顯失公平的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契約的給付內容或變更契約內容(註二)。

而政府近年相關的減碳政策,是否可能構成情事變更,就要注意:契約成立時點與政府減碳措施之間,誰先誰後?注意契約雙方是否都無法預料政府會推動相關減碳措施?注意減碳政策,是否會讓契約履行變得顯失公平?

實務上,曾經認定構成情事變更的政策推行,包括:

1. 政府指定礦場為國家保留區,進而導致「礦業權期滿」不予展延而禁採石灰石礦,法院認為:針對原約定之進儲煤炭的最低保證量,這樣的情況構成情事變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9 號判決參照);

2. 政府公告的地價漲幅,無從為當事人所預料,因而針對地租的調整,成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17 號民事判決參照);

3. 契約成立之後,政府方禁採砂石,導致砂石價格飆漲,法院認為:這對承包廠商及營造業者造成工期延誤及成本增加的衝擊,非承包商所得預料,同樣構成情事變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3 年度建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參照)。

附帶一提,當契約存在於政府與民間廠商之間,無論是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從政府的角度而言,如果減碳措施造成民間履約壓力甚至衝擊,政府機關也該考慮是否應協助人民因應相關政策變動,進而主動對履約人民提出修改契約、減免契約義務甚或相關補償措施。

畢竟《氣候變遷因應法》也將「協助產業穩定轉型」明文寫入[法條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98&flno=3),政府及全民大力推定減碳措施之際,也該注意相關契約的調整,提供民間搭上氣候變遷班車的配套。

政府就算要變,事前也該讓人民充分預見與參與!

氣候變遷該如何因應,例如溫室氣體該如何減量?相關政策及規範的設定,往往有著不具體、需要等待政府滾動修正的特性(註三)。這樣的特性,恰與法律制度追求明確、安定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對於受到規範影響的人民來說,便會格外不安。

換句話說,究竟因應措施所需要的政策彈性比較重要,還是法律須明確、安定的要求比較重要,兩者之間該如何調和,便是未來氣候變遷因應的重大課題。

其中一個可能的參考方向是:增加相關政策、法令制定過程的透明度與參與機會。這裡所指的透明度與參與機會,並不限於資訊公開、法規命令發布之公告、專家學者參與等基本程序,而更廣泛的指向:使可能受影響的基層人民,在相關政策、法令制定過程中,充分知悉政府決策所參考的依據、政策規劃的細節(甚至包含政府遇到的困難),並且使人民有機會實際參與政策及規範制定的過程。

舉例而言,近期環保署預告了幾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子法草案,包括碳盤查、自願減量專案管理,以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辦法等,對於後續《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執行,和人民法遵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