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黃哲融,東吳大學國際法組碩士。
2022年8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高級專員巴舍萊(Michelle Bachelet),終於在卸任前公布延宕已久的《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權關切問題評估報告》(簡稱《新疆報告》)。
這份報告的影響,猶如許多倡議人士的心聲:聯合國終於正式認證中國政府在新疆的罪行,像是針對維吾爾等穆斯林少數族群犯下包括監禁、性侵、強迫勞動和強制絕育等惡劣行徑,並認為中國政府此舉可能已經構成危害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此一同時,筆者認為這份報告的意義,更在於向世人證明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的意義,在於師出有名且行為有度
這幾年來,中國面對新疆人權問題的指控,無論來自國際人權組織或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乃至OHCHR的《新疆報告》,均以「惡意歪曲抹黑」、「假消息研究」、「反華勢力的陰謀」、「鬧劇」與「干涉中國主權和內政」等政治性語言駁斥,並不斷強調中國政府是為了打擊暴力恐怖犯罪,積極探索預防性反恐和去極端化,才在新疆採取系列措施,包括建立「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簡稱「教培中心」)──總總行為都具有正當性。
誠然,新疆地區長期以來,因為維吾爾等其他以穆斯林為主的少數民族,其與漢族之間存在族群、宗教文化與意識型態上的嚴重對立,導致社會暴力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想在新疆建立「伊斯蘭國」的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東伊運),在中國境內和中亞多國發動多起暴力恐怖活動,使中國政府有正當理由以「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新疆地區乃至全中國人民的權利。
不過哪怕有再多正當理由,國家都必須依法而治。正如《新疆報告》雖然從始至終都沒有指控中國「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目的的正當性,但強調國家採取打擊恐怖主義和暴力極端主義的措施,都必須以尊重人權和法治(rule of law)為基礎,而中國政府所建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明顯不符合法治要求。
法治,如文義之意,即依法而治,是構成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也是現代民主國家行使權力的正當基礎。然而,一個國家是否能確實宣稱自己為「法治國」,至少要能避免政府恣意專斷。
以此出發,可以發現儘管中國為了在預防和懲罰恐怖主義,有明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等法律依據,並有《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