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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United Nations Photo@Flickr

自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生效,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於隔年2月時,選出了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正式取代了先身國際聯盟下的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第一件受理的案件是1947年英國告阿爾巴尼亞的科孚海峽案(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Albania))。

跟著聯合國一同成長的國際法院,最近熱熱鬧鬧地慶祝成立70週年,不僅開放了位於荷蘭海牙的法院供眾人參觀,還舉行了一場以「七十年對和平與正義的貢獻」(70 years in the service of Peace and Justice)為題的攝影展。日前攝影展已於上個(10)月24日開幕,將展到年底12月28日。

事實上,去年四月,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已經有過一場非正式的慶祝活動,包括一場國際研討會,而這次的攝影展是辦在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開幕時,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潘基文特別強調了「《聯合國憲章》矢志拯救未來的世代免於戰爭的災難」,並建立一個以正義遵守國際義務為基石的國際社會。

在推動這個任務的過程中,國際法院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國際法院院長Ronny Abraham在致詞時就表示, 在過去的20年,法院「比先前任何時候都還積極」,處理了許多不同以往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涉及了複雜的科學事證。

因此,他相信,在逐漸建立新工作方法(work method)的同時,法院「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今天,全世界共有193個國家加入了《規約》,授予法院對這些締約國的屬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這表示這些《規約》的締約國,都接受了法院可以處理以它們為當事國的法律爭議(《規約》第36條第1項)。

其中,也有72個國家做出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仍在時效內的)。這表示,與這些國家有關的任何法律爭端,可以直接以國際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至於沒接受強制管轄的,一般來說,若要國際法院受理案件,當事國應該向法院提出爭端當事國之間的「特別協定」(special agreement)或書面聲請(written application),以完成法院通知(《規約》第40條第1項)。

不過,若一個國家曾提出「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且仍然是有效的情況時,法院對這些國家所涉入的法律爭端有絕對的屬事管轄權(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規約》第36條第2-5項)。此外,目前世界上有超過三百份雙邊或多邊條約,指定由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的裁決機構,這也是一種屬事管轄的認定方法。

即便國際法院蠻紅的,但還是有許多國家雖有簽署《規約》,卻並未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或當事國寧願透過仲裁等其他方法(而非司法判決)來解決爭端,所以並非所有國際爭端都是國際法院經手的哦~因此,在查看某個國際司法案件時,可能要先搞清楚審判機構是誰,以免罵錯或駭錯對象(比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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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年度報告

適逄上個(10)月27日是法院向聯合國大會年度報告的日子,報告中細數了2015年8月到2016年7月的工作內容與案件進度,目前仍躺在法院中審理的共有15件國際訴訟。

其中,有7件已經進入到實質審理的階段(也開庭了)。這15個案件,依成案時序,包括(參見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71/4):

1. 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Hungary/Slovak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