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姨穿著一身大紅色的衣裳,在律師室裡和我相談。她說話帶有客家口音,讓我覺得特別親切,因為我也是講話起來客家國語。

陳阿姨是客家人,老公去世大約一年多了,留下一大堆田產、房地。重點是:老公去世前沒有立遺囑!

陳阿姨從包包裡,拿出一張蓋有地檢署紅色大印的刑事傳票,對我說:「戴律師,我那四個小孩,竟然聯手起來告我侵占,你看,這是我的刑事傳票!」

「你知道嗎,我要辦頭家(老公的意思)的喪事,才領出他的銀行存款,這樣哪裡有侵占,侵占個鬼勒。」

「最讓我痛心的是,我頭家留下來這些土地、房屋,都是我和他一起努力打拼,才留下來的。這幾個小鬼(指四個小孩)要和我爭遺產?要不要想想他們四個小時候,到底是誰給他們把屎把尿的……。」

在律師工作數十年的生涯當中,我看到客戶怨氣最深的一種,就是遺產糾紛(沒有之一)。骨肉至親的兄弟姐妹之間,搶起遺產來,刀刀見血,絕不手軟。常常是如果家裡很貧窮,和樂融融;但若家中富貴,搶遺產搶的你死我活。

遺產分割是這樣,如果繼承人們間談得攏,願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分都不會有問題。如果遺產分割談不攏呢?那就只能打官司了(遺產分割訴訟)。遺產分割訴訟會長什麼樣子,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誰是繼承人?

繼承的順序,分別是: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這邊有個重要的觀念,就是要同個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才會輪到下個順位的人繼承。例如沒有子女(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沒有父母,才會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繼承,以此類推。

很多人誤會,以為配偶的應繼分都是和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按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會隨著「和誰一起繼承」而不同。

如果配偶是和第1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遺產,的確是平均分配沒錯。但如果配偶和第2順位繼承人、第3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配偶的應繼分都是2分之1;如果是第4順位繼承人祖父母,配偶的應繼分則是3分之2。

那麼如果像故事裡面的陳阿姨呢?因為陳阿姨和她的四個小孩一起繼承,所以應繼分是平均分配,應繼分是5分之1。

在世的配偶先分一半嗎?

坊間常常有個常見的說法,就是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分一半」。但我會說,這樣的說法其實很不精確(詳請可另看筆者所拍攝影片)。

因為當配偶往生時,其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基於在世配偶的貢獻,所以應先透過分配,把貢獻還給在世的配偶,剩下的部分才能算是遺產。因此,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立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請求的對象限於「婚後財產」,也不能對過去所「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來主張。

而在2020年底,針對在世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新的修法,重點主要有二:

夫妻一方,如果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導致分配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

舉個極端的例子,結婚之後,老公離家出走20年不曾聞問,三個小孩由媽媽獨力撫養長大,等到媽媽往生,離家出走20年的老公突然出現,主張「要先分一半」,這個時候子女可以主張老公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交由法院審酌判斷,可否免除老公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增列審酌生存配偶,減少分配或不能分的判斷標準,分別是:

1. 家事勞動

2. 子女照顧養育

3. 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

4.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

5.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6. 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談不攏,法院見

在按照前述的步驟,決定誰是繼承人是誰,並計算應繼分以後,剩下就是要怎麼分錢的問題了。看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如果可以談得攏,誰想進法院呢,不是嗎?而且每次去出庭,對於兄弟姐妹間,都是一次互相砍殺。

實務上,遺產分割訴訟裡,往往不可能只有銀行存款一項而已,一般都會留有不動產(房子、土地)、股票、有時候還有金條、名車。要注意,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不能」夠主張只分割部分的遺產,必須將全部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