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劇被告人中,許多橋段雖然都限縮在監獄場景中,但是憑藉著演員們的好演技和懸疑刺激的故事,空間的限制反而更添緊張的氛圍,同時也讓許多觀眾能一窺監獄內的人物百態。 像這樣能夠經常看到監獄的機會十分難得,畢竟監獄也不是一般人可以隨意進出的地方。監獄的鐵欄杆上彷彿鋪著一塊塊的黑布,阻擋著外界的目光,只在裡頭偶爾發出慘叫聲的時候,才會有人出來跟大家說說話,然後再度隱身於黑暗。

像這樣子神祕的地方當然也是有法律的存在,本文就希望大家能跟著被告人的男主角朴正宇,來到台灣的監獄看看法律究竟躲在什麼地方!

監獄裡用什麼法?

簡答:主要用監獄行刑法,其他還有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等。

在介紹監獄內的法律前,或許應該先談談法治這個概念。

法治有相當多的內涵,並不只是單純的依法行政就好,還有其他概念比如保障基本權、法律保留原則、提供權利救濟等,這些都是我國不斷在努力的方向,讀者們縱然不熟悉法治的概念,相信也經常聽到公眾人物提到這兩個字(字一樣但他們講的不一定對喔)。

生活在法治社會裡,政府施政時必然要考量到他的一舉一動是否會影響某些人的權利,且要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之後才能施行。若是這樣的施政不合理地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時,政府也應該提供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使錯誤能夠被平反。

而身為台灣社會的一部分,早期的監獄卻不是這種模樣,他的法治化來的相當晚,甚至未完待續,原因就在於早期受刑人與監獄間的關係是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行政機關與其領域內人民的關係不比一般的權力關係,比較強調從屬性,而有著排除法律保留之適用、限制基本權、限制提起司法權利救濟等特色。

意思是特別權力關係內的行政機關權力較大,且當他有了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時,人民無法使用司法手段來救濟。

這樣的特殊關係使得監獄邁向法治的腳步緩慢,縱然經過大法官釋字第681號及第691號解釋之後,監獄內的特別權力關係已經鬆動,情況已有好轉,但仍有需要努力的地方。

接下來簡單介紹監獄行刑法這部法律。監獄行刑法規定了受刑人在監獄內的一切規範,主要是他們必須遵守的規定,另外也有他們可以請求的事項。

受刑人可以請求的事比如: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監獄行刑法第62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監獄行刑法第26-1條)

其中更多的是必須遵守的規定,比如: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在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監獄行刑法第12條)

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監獄行刑法第28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灑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監獄行刑法第48條)

相信大家看到這裡應該對監獄有了一點點了解,而且一定開始想念朴正宇了!接下來就換他出場!

犯錯就關小房間喔!

在被告人劇集裡,朴正宇有事沒事就被獄警丟到劇裡稱為「禁閉室」,裡頭只會有一個人的小房間。他有時候關一下子就放出來,有時候關了好幾天,在禁閉室裡還沒失憶的朴正宇沒事就會趴在地上用手指甲刻下關鍵線索,讓以後失憶的自己找的到平反的事證。

像這樣的單人小房間台灣也有!朴正宇也能來!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

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監獄行刑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