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a href="https://plainlaw.me/anthology/capital-punishment/">廢除死刑</a>專題

2012年12月1日,台南市發生了一件聳動的隨機殺人事件:被告在台南的一家電子遊樂場中將一名十歲的男童割喉殺害,一二三審的法院都沒有判處被告死刑,引起社會譁然。檢察官認為本案證據確鑿,而求處被告死刑,但法官最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禁止處精神病患死刑,所以不應該處被告死刑。又認為本案被告罪行重大,但監獄裡面可以提供的教化功能有限,因此判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並要求被告在入監之前,監護五年,治療期精神疾病。這個案子在社會下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但是法官到底是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還有社會應該如何看待精神病患呢?

刑法271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曾文欽性格孤僻,不善與他人交流,沒有朋友,12歲時父母就離異。國小畢業後,就進入職場在叔叔的車體組裝廠工作,之後還換了非常多個工作,但是在工作上,因為學習能力有限、以及長期與超時的工作造成他視力模糊,肩膀脫臼,無法持續作業,而都一直遭同事排擠。

根據法院的說法,被告「困縮於自己世界中,缺少設身處地、感同身受的理解,傾向採取簡單、僵化的方式看世界,很少投入心力去關注事情之間的關連性…使其認知思考成熟度不若一般成人。於感受到周遭環境壓 力逐漸難以應付時,被告沒有對外求助,造成不舒服的身心反應(如焦慮、失眠、憂鬱)因而常認為社會弱肉強食不公平。」

被告長期深受精神疾病之苦,在案件發生的前幾天,又與其女朋友分手,他後來透過網路瞭解「只要殺2、3個人就可以被判死刑」於是,到台南的一家電子遊樂場,隨機騙取一個10歲的孩童進入廁所,並在廁所將孩童的喉嚨割開,最終導致男童死亡。

筆者想要用以下美國法以及備受社會矚目的案例中,帶大家看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所面臨的問題與難處,進而看見精神疾病與刑罰的不同面向。

美國法下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

Justice Katz說我們之所以不處罰精神上有障礙的人,是因為我們認為即使處罰了他們也達不到刑法的三個目的:社會復歸(rehabilitation)嚇阻(deterrence )應報(retribution)。

在美國法下,有所謂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insanity defense),被告可以基於精神障礙提這樣的抗辯,如果陪審團或法院最後認為抗辯成立的話,被告將會獲得無罪判決: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也就是因為你有精神疾病而判你無罪,此時被告並不會被關進監牢裡,而是會被送往醫療機構接受精神疾病的治療。

這樣的抗辯主要是因為,處罰這樣的人沒有辦法達成刑法的三個目的:

1. 復歸社會(rehabilitation):原本期望藉由處罰受刑人,希望受刑人能夠理解自己的錯誤,或是藉由監獄裡的教化活動,讓他們可以去除犯罪的心理。但是精神疾病的人所需要的社會復歸和教育方式,也和一般受刑人不同,因此多數認為,處罰他們也沒有辦法達到社會復歸的作用。

2. 嚇阻(deterrence ):藉由處罰犯罪,讓一般人理解犯罪是不對的,因為若你犯罪就會被處罰,讓刑罰對人產生嚇阻的效果。然而,一般認為一個無法理解刑法刑罰意義的人,刑罰沒有辦法對他產生預防犯罪或嚇阻的功用。

3. 應報(retribution):希望處罰犯罪人達到犯罪行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既然精神病者不了解其行為的本質或陷入無法控制自我的狀態,對行為人的應報也就不具有正當性。

因此美國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認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人雖也需要隔離,但並不是在監獄中,因為監獄中對他的狀況不會更好,更適當的隔離場所應在醫療機構。

State v. Wilson ——備受爭議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長年患有精神上疾病,這個精神上疾病導致他有憂鬱、幻覺甚至是暴力的現象。被害人Jack Peters的兒子是被告的同學,他們兩家長期相識,然而,從1993年開始,在被告罹患精神疾病的情況下,被告相信Jack和他的兒子長期謀劃著摧毀著他的生活。

他相信,Jack長期都在他的食物中下毒,還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催眠了他,導致他失業、精神痿迷、無法正常與社會交流等。同時他也認為,Jack也同時在謀劃著摧毀著其他人的生活。被告於是多次尋求警方的協助,然而警方只告訴被告說「沒有證據,我們也不能夠做什麼」,並且告訴被告你最好去看個心理醫生。到了1993年五月,被告衝去Jack的家裡,把他槍殺,而後去警局自首。

第一審的判決:

在第一審中,被告用了「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insanity defense),主張自己是因為長期因為敬神疾病才犯下的些犯行,而不應該把他送入監牢。

在第一審中,法院指示陪審團:「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在行為的當下,因為其精神疾病而無法理解其行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wrongfulness prescibed by law),則被告主張「心智缺陷抗辯」應成立,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