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4)年即將舉辦四年一度的總統大選,除了以往的兩大黨以外,這次多了其他非常搶眼的候選人,像是民眾黨的柯文哲主席和曾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郭台銘先生(雖然已經宣布退選)。
又因郭台銘並非由政黨推薦,所以為了參選必須[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23)完成連署,且連署總數須達前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 1.5%,也就是大約 28 萬 9667 人的門檻,也讓連署本身多了點難度。
在這個突破難度的過程中,士林地檢署[即發現](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1070068.aspx):台北市一名張姓前里長,涉嫌將空白連署書交給多名熟識親友,若親友完成一張連署書即可得新台幣 250 元,藉此手法完成 1000 份連署書,日前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過濾張姓男子背景,查出曾擔任台北市某停車場管理員的石姓男子,另涉嫌以每份 500 元代價收購連署書,並透過不明管道取得不知情民眾身分證,再偽造民眾簽名而製作連署書。
本來連署或後續投票,都是為了支持自己心儀的候選人,怎麼弄不好就面對刑事官司?
尤其在各式大選期間,經常會看到候選人挨家挨戶的拜訪,為了獲取民眾手上珍貴的一票,也會贈送各式各樣的物品,來吸引選民目光。
那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賄選,也就是俗稱的買票?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法呢?
## 怎樣會構成「買票」?
大方向來說,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刑法》規定,所謂「賄賂」,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買票」,是指對「有投票權的人 」做出以下的行為:
1. 發動邀約,表達「想要交付好處」。
2. 行賄的人跟有投票權的人達成「要給多少好處」的共識。
3. 「讓有投票權的人獲得好處」的行為。
只要在這三個階段中有任何一個行為,被檢警機關發現,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賄選,透過這些動作都有可能讓選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就像在今年十月中的時候,就[傳出](https://tw.news.yahoo.com/%E5%B9%AB%E9%83%AD%E5%8F%B0%E9%8A%98%E9%80%A3%E7%BD%B2%E7%B5%A6400%E5%85%83-%E7%AB%B9%E7%B8%A3%E6%B0%91%E4%BB%A3%E8%A2%AB%E6%94%B6%E6%8A%BC-%E9%83%AD%E8%BE%A6-%E9%81%95%E6%B3%95%E5%B0%B1%E8%A9%B2%E8%88%89%E5%A0%B1-124116271.html)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為幫郭台銘連署,涉嫌提供獎金鼓勵民眾踴躍連署,被新竹縣調查站掌握情資;經搜索後,查獲現金、連署書等證物,訊後即移送新竹地檢署繼續調查。
具體來說,檢察官即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87)》規定,認定王姓男子給予獎金,讓參與連署的人獲得好處,影響連署的公平性,進而涉嫌構成犯罪。
不過,雖然法律規定,不可以隨便就用投票來約定要達成交付多少好處的共識,這樣看來,最核心的還是這個「好處」該如何認定。
因為所謂的「好處」,可說是各吹各個調。
或許民眾覺得他手上的票,用一包衛生紙就足夠讓他轉向;但也有民眾收好幾千元,才能換取全家改投給某候選人。甚至,在 2022 年底發生的真實案例中,更有候選人的樁腳購買知名老字號的「沙鍋魚頭」禮盒,分送給里長、鄰長,讓他們再去分送給里民們。
面對五花八門的「好處」,法院以及檢調機關都怎麼來認定賄選呢?以下舉出幾個曾經發生過的案例,讓大家來用心中那把尺來衡量囉!
## 候選人送禮百百種,下面這些 OK 嗎??
關於「送好處的動作是否成立賄選」一事,網路上最常出現的說法是「以 30 元為基準」,這是源自最高法院檢察署 2001 年 9 月 24 日的會議結論。
該會議認為:候選人發送的物品,若是在介紹候選人的個人資料,或是夾在文宣內中低於「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或小型面紙包等,只是讓選民對候選人加深印象,並不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而不會成立賄選的犯罪行為。
也就讓「只要給低於 30 元的東西,就不會構成賄選」的說法,甚囂塵上。
不過,因為賄選的重點,還是要放在「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也讓法務部在 2003 年另外發布了一則函示,強調「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標準,還是要看候選人有沒有賄賂的犯罪意思,並就具體個案認定。
知道了這個標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一)平價魯麵 v. 奢華魯麵?
去年在台南舉辦的一場反賄選座談會當中,主持的檢察官詢問在場許多民意代表候選人,鄉親里民會不會因為誰煮的「魯麵」比較好吃就投給誰?不料,還真的有里長現身表示,可能真的會有影響;且說到當時該碗魯麵用料實在,市價至少超過三十元!
不過回到法律來看,就像前面說的,「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的標準,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不該拿的好處,也就需要用其他角度去輔助判斷;像是在候選人的主觀意圖上,是不是真的要用奢華魯麵讓大家都投給他?或這次只是為了選舉造勢,提供參加民眾簡便用餐、填飽肚子的平價魯麵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