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管是台灣朴有天,還是韓國朴有天,都陷入性侵害疑雲的風暴中。 因為每一位性侵受害者可能的反應都不一樣。因此在沒有判決,加上筆者也不會天眼通,無法得知事情的真相下,只能來跟大家說說怎樣跟人做愛才不會被抓去關。
[圖片:2016/06/e5b088e6ac84e6a899e9a18c-0091-2.png]
首先,台灣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所要保護的是「人」可以自由自在的跟別人做愛、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權利。
所以只要任何行為去侵害「人」自由自在地跟別人做愛的「自主性」時,不管你是用
暴力的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藥物
利用對方的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
甚或是利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像是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公務等監督、扶助、照護),發生性關係,都屬於侵害了「人」的「自己自由的」與他人做愛的權利。
但是,並沒有所有的人都被肯認有完整的自由與他人做愛的「自由意志」,如果要跟你做愛的人是不到16歲之人,立法者認為這些「小朋友們」,對於要不要做愛、要不要跟那個人做愛都屬於懵懵懂懂的狀況,所以跟這些小朋友做愛的人,無異是利用了「小朋友們」的「懵懵懂懂」、「不完整的自由意志」,成功取得跟對方發生性關係的的權利。
所以只要當事人明確知道跟他做愛的人是 16 歲的人,或是就算沒有明確知道,依照一些客觀情況也大概可以知道同意跟他做愛的是不到 16 歲的人,也算「妨害性自主」的行為。
不過,跟這個跟「懵懵懂懂」人如果是因為「兩情相悅」(雙方合意下),再加上自己本身也是剛脫離「懵懵懂懂」,屬於「血氣方剛」的 18 歲以下的人時,立法者基於「兩小無猜」,對於這個 18 歲以下的人,也可以減輕或免除他的刑罰。
其實,所謂的「完全合法做愛指南」。講白了其實並不是什麼大道理,就是尊重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