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小時候一定都聽過小紅帽的故事,在故事裡頭大野狼角色扮演了小紅帽,而進到房子裡把奶奶給嗑了。而近日亦有員警以假扮大野狼社工探訪的方式逮捕了涉及毒品犯罪之人,而此舉也引起許多人的譁然,究竟這樣的偵查犯罪行為的手段合不合理?無獨有偶,前些日子也警察為了追緝闖紅燈的無照少女,間接造成少女死亡的悲劇,究竟偵查犯罪行為的手段才算合理?本篇提供一些背景知識供大家動動腦~畢竟筆者這種小魯怎麼可能解決這難題
強制處分跟任意處分
偵查機關犯罪偵查的手段可以說是有幾百種,而且隨著時代的演進 ,要一個概括的立法規範偵查活動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偏偏不放阿湯哥的幼稚筆者)。
所以對於各種偵查方式並沒有通通都訂明在刑事訴訟法或以特別法明文授權規定的情況,而是根據偵查機關各式各樣的偵查行為中挑出侵害人民權利較大的進一步的去作密度不同的規範。而那麼多型態的偵查行為,立法者到底是怎樣衡量的呢?通常立法者會依照侵害權利的型態,還有對其侵害時間的長短來衡量。
比如說我們常見的偵查行為有像是在路上的詢問你身分,要你講講身分字號的盤查行為、對於現行犯或者是通緝犯的逮捕、對於違法物品的扣押、對於被告的羈押,其中像是盤查身分的行為因為只有短暫的拘束了你的行動自由,所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跟釋字第535號解釋,只要警察基於合理懷疑(比如說你騎著機車身上飄散的酒味或K煙味,然而怎樣才算合理懷疑不管是實務或學說甚至警民和諧上又是另一個難題了。)或是認為有犯罪情狀將發生時,就可以將你攔下拍拍肩膀,進而盤查你的身分。
但是像是羈押這種長時間拘束人身自由的就不能讓偵查機關爽爽的把你關起來,而是要透過法官審酌才可以進一步拘束你的人身自由。而在這些我們看的到的偵查行為以外,當案件發生時警察也會有若干我們看不到的偵查犯罪行為,像是清查路口的監視器、掛線監聽、躲在嫌疑犯後面的跟追行為、當有異常交易時跟相關金融機構調取相關金融帳戶資料的行為。
其中像是監聽通話內容的行為,因為會造成人民通話內容的私密性完全破壞,所以也需要透過法官審核,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重罪等要件後,認為偵查機關的申請符合法律規範,說OK才可以進行。(試想你跟你愛人說:親寶貝晚安啵啵的同時,都被聽到了,這是一件多恐怖的事XD)。
(上圖來自筆者喜愛的的大韓劇啵啵場景~)
從上述可知所謂的強制處分不僅僅指偵查機關為了調查案件或是保全證據,是否施用的強制手段而對人民的自由、權利的干預,其核心在於當國家所實施的偵查行為,對人民權利的干預來到一個坎站(khám-tsām )時,國家的那些偵查行為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議決定,讓立法者決定哪些是偵查機關自己就可以做的?那些必須要法院說OK?那些偵查行為只要有合理懷疑就可以發動了?因為緊急而沒有照SOP進行時,事後要補上那些程序?這樣透過民意機關決定SOP怎麼定的過程,而這也是所謂的「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基於「偵查自由形成原則」,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警察機關可不可以這樣進行偵查,但是因為沒什麼關係所以不待法律規定即可為之。
而相對於這些偵查機關照著民意機關訂立的SOP執行的「強制處分」,偵查機關所使用的偵查手段有相當大的部分並沒有經過民意機關立法訂定,這些偵查手段也會造成對人民若干自由、權利的侵擾,諸如案件發生時跟附近人員打聽消息、觀察現場狀況,雖無法律的具體規定,但是基於這些舉動說實在並沒有造成人民什麼權利的侵害,也為了讓第一線的偵查機關可以因應現場狀況,實際偵查所需要彈性的執行偵查,基於「偵查自由形成原則」,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警察機關可不可以這樣進行偵查,但是因為沒什麼關係所以不待法律規定即可為之。
然而雖不待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這些任意偵查行為,但是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也不因為在偵查自由的範疇中就免除在日後的司法審判中被檢驗的空間。舉例來說,今天警察要調查一個普通竊盜案件,他可以對犯罪人進行跟追,但是他能否毫無期限的跟追?可否日復一日跟追超過一年、五年、十年?;又好比行政機關要調查一個詐欺案件,那麼他能否向金融機構索取相關帳戶近十年的帳戶資料?
那麼什麼情況可以進去屋裡搜索呢?
當偵查機關要進入私人處所去翻翻找找有違禁物或是證明犯罪的證據、或是開開冰箱看看有沒有人躲在裡面、或是摸摸你的包包或是口袋看有沒有違禁物等的尋寶、找碴尋覓行為時,就是所謂的「搜索」。這樣的搜索不管你是要找人或是要找東西,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原則上必須要有「搜索票」!
考量這樣進入人家的家裏翻翻找找實在很沒有禮貌對人民隱私權的傷害實在是太大了,所以搜索票並不是偵查機關拿張白紙寫上「搜索票」就可以破門進去大喊「不要動!」那張搜索票除了需要經過法官的核發以外,法官在核發的同時也必須指定在一定的範圍內搜索,避免偵查機關拿了法院說可以搜A家的搜索票,卻順便把隔壁的B家也給搜了。
但是為了因應若干緊急的情況,法條中也規定了一些例外狀況偵查機關可以不用事先申請搜索票就可以進行搜索,如刑事訴法第130條就規定當偵查機關抓人的時候或是為了執行羈押的時候為了避免犯人掏出藏在口袋中的武器,攻擊在場的偵查人員或是跟顏同一樣輕輕一拍,讓白粉煙消雲散湮滅了證據。便可以搜索被拘束人身自由的被告跟他伸手可以觸及的地方。
又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在若干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不管是找人或找東西都可以在符合情狀下,也可以不用先行向法院申請搜索票,而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先進行搜索,避免緩不濟急,待偵查機關來時悲劇已經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