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被外洩的用戶,該如何求償?
無論是單純個資外洩,抑或外洩之後又遭詐騙的消費者,能不能請求賠償呢?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8)》的規定(註一),還是有機會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由於在這類大規模個資外洩事件當中,被害人很難證明實際發生的損害,所以還能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量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金額,並非一定要被詐騙完成才能請求賠償。
但是,要請求賠償還是有一定難度。
因為世界上很難存在一個系統可以百分之百不被侵入,因此不能單純以系統被入侵,就直接推論業者個資保護有瑕疵,或進而要求業者賠償。於是消費者請求賠償的關鍵在於:必須證明業者對於個資保護的「計畫」或是個資保護的「執行」有任何不足或瑕疵。
在過去最著名的案例,就是「[雄獅旅遊案](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77078)」。
在雄獅旅遊案中,法院認為「不能僅以被告公司電腦系統遭他人惡意入侵竊取資料一事,遽而推論其違反《個資法》規定或管理上有所疏失」,所以法院雖進一步調取雄獅安全維護計畫、實際執行層面等資料來確認,但最終因為無法證明雄獅安全維護計畫及計畫執行有任何不足之處,進而判決消費者敗訴(註二)。
所以從上述討論來看,個資被外洩的用戶要依照《個資法》請求賠償,並沒有想像中容易。
透過消費者保護法求償?
既然主張《個資法》有困難,眾多消費者是否可以轉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來請求損害賠償?這裡要請先看看《消費者保護法》的[對應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7):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簡單講,法條雖然規定,業者要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在合理期待下擁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業者如果確實證明,其已採行合理的保護措施——特別是租車業者,若有使用加密系統、防護系統、定期通知變更密碼等措施,能舉證相關防護已符合當代的保護水準,就可能無須賠償。
問題來了,如果消費者用《個資法》或《消保法》請求賠償都有難度,那該如何要求業者改善「個資保護」呢?
亡羊補牢,企業內部應落實TPIPAS管理制度
所謂TPIPAS是指:「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TPIPAS)這是由政府推動的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具[官方網站](https://www.tpipas.org.tw/model.aspx?no=160)指出,TPIPAS的設計是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OECD、APEC、GDPR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要求的重要原則,從法律面、管理面與程序面確保組織有充分且適當的管理與控制程序;組織若能導入TPIPAS,可增強客戶、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管理個人資料的信心。
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是讓業者透過「計畫—執行—檢查—行動」(Plan-Do-Check-Act)循環的管理程序,先盤點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範圍,並確定法規環境,設定管理目標、擬定計畫執行。
但一切並不是執行完就沒事了,還須針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持續檢查、修正,再依照修正方向重新擬訂計畫、執行、檢查、修正,達成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正向循環。
在此,簡要列舉TPIPAS的[要求](https://www.tpipas.org.tw/model.aspx?no=159)如下(讀者也可自行對照,相關業者的作法是否足夠):
1. 要求業者建立、維護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流程說明(至少可以先盤點、確認業者有哪些個人資料,並且分別採取甚麼保護方式)。
2. 要求業者事前識別個資外流風險,並提前採取對策。
3. 要求業者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前,提供當事人至少首次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且當事人可隨時拒絕接受行銷的管道,並於表示拒絕接受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為行銷的用途(尊重當事人,有權拒絕個資被用於行銷)。
4. 業者必須保存個資處理的互動記錄(如果未來有爭議,法院可以調取這些資料判斷業者是否違法,如果沒有詳細個案處理的紀錄,等於只審查抽象的管理計畫,而計畫通常都很完美,消費者難以舉證業者管理何處有所不足)。
外部監督的執法應落實
除了業者內部要落實TPIPAS,外部法規環境該怎麼調整呢?我們的《個資法》是否有調整的必要呢?
[目前《個資法》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其實已明確要求個資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客觀上不允許業者包山包海蒐集個資(第5條)、也必須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第19條)、更要制定安全維護計畫(第27條)、稽核檢查(第22條),規範上並沒有明顯的缺漏。
但問題是,執法的強度與落實程度,還有資料蒐集者跟民眾本身對於個資、隱私的重視程度不同,就會影響整體外部法規環境對於個資保護的力道。
對此,[立委賴品妤表示](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2060095.aspx),《個資法》目前是由各目的的主管機關主責,衍生出監督單位不同、權責不清互踢皮球的狀況,新內閣上任之際,他呼籲政府盡快成立獨立專責保護機關。除此之外,他還認為數位部在個資外洩事件上鮮少有主動角色,宛如技術外包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