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怎麼會收到這個通知呢?

如果有一天,打開信箱看到一張「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應該要怎麼辦呢?或許有不少人迫不急待想要坐上法官席,但應該也有不少人覺得這是個苦差事而避之唯恐不及。至於為什麼「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會從天而降呢,這就要從司法改革說起了。

自1990年代開始,為了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使人民更貼近司法、理解司法並避免過於背離人民情感的判決出現,包括國民參與審判、人民觀審等制度都不斷被提出,也有不少人鼓吹仿效美國建立陪審制度。經過整合多方意見後,最終在2017年11月底司法院提出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而草案規定了地方政府、法院都須建立「備選國民法官名冊」,案件審理前則由名冊中隨機抽出個案所需的國民法官人數,並以「通知書」通知中籤者參與進一步的「選任期日」。所以說「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之所以會來到我們手上,除了因為新制規定,也因為我們運氣「夠好」被抽中了。

二、被抽中之後呢?我該怎麼做?

收到了「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其實也不代表我們就一定會成為國民法

官,如果我們不願意當,這時候我們就可以看看我們是否符合草案第16條所規定的「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事由」,也就是下面的選項一;如果我們想當,或是我們沒有拒絕事由,那我們就得乖乖出席「選任期日」,也就是下面的選項二:

選擇一:好煩喔我不想做,有沒有拒絕的方法?

依照草案的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是人民的義務,原則上被抽中的人是沒有權利拒絕的。但依據草案第5條的規定,會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原則上都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案」,而重案自然需要縝密審理,不可能過於速斷,換句話說就是審理期間不是幾日內可以完成,這也代表擔任國民法官的人將被由原本的生活中抽離一段時間,這對他們的影響其實蠻大的,因此草案第16條也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例外情況,符合這些要件的人,例外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但若不想拒絕,則仍然有權利擔任國民法官。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哪些情況下,我們有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

一 年滿七十歲以上。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者。

六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由這十款例外,我們可以簡單區分為「無力擔任」(第1、4、5款)、「不宜擔任」(第2、3、6、7、8款)以及「免除責任」(第9、10款)。所謂無力擔任,指的是因為年齡、生理、心理狀態無法負擔國民法官的職務,就算強迫擔任,不只對該國民法官健康有害,也可能因為無力負荷而導致判決有誤,對被告也不公平;就不宜擔任而言,指的是該國民法官候選人雖有能力承擔國民法官的職務,但可能因為工作、學業、家庭等因素而不宜脫離原本生活,例如重大專利研發不宜中斷、獨自扶養重病年邁長輩無法離開等等;至於免除責任,如同前述,擔任國民法官必須將自己從原本的生活中抽離,對該國民法官候選人而言影響極大,因此如果短期內曾擔任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則再被抽中時可拒絕擔任。

這十款例外事由中,「不宜擔任」的規定其實蠻有彈性的,因此如果認為參與審理將影響自己健康(例如案件血腥,但自己怕看到血)或對生活有極大不便等等,記得可以試著依草案第16條「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這是我們所享有的權利,千萬不要畏懼行使,畢竟不宜擔任卻強迫自己擔任,對傷害自己之餘也對兩造當事人不公平!

選擇二:好吧我就當當看,那我要注意什麼哩?

如果想參與案件審理,或是不具備拒絕事由,那我們接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後,就必須按照通知單上的日期到法院參與「選任期日」。所謂選任期日,意思是說當天法官、檢察官以及被告(辯護人)等三方將訊問候選的國民法官,並從中剔除可能不適任的人選,剩餘的人選再藉由抽籤決定誰是國民法官、誰是候補國民法官。

如果在選任期日中沒被剔除且中籤,那就表示一定得參與案件審理了,就讓我們先看看國民法官有哪些權利跟應盡的義務吧!

★國民法官的權利

國民法官的權利,這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審理上到底能做什麼,第二部分則是旅費、日費的請領。

首先呢,依據草案第8條之規定,原則上國民法官擁有和職業法官同等的權利,也就是可以認定事實、適用法條、決定量刑及參與評議等等,僅有比較專業、繁雜之事項,例如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事項裁定及法令如何解釋等,專由職業法官為之。因此,國民法官也可以訊問被告、證人以及鑑定人,以釐清案件事實到底為何;在職業法官講解法條後,可以認定案件究竟應該適用哪一條法律(例如砍人一刀讓人受傷,到底是傷害既遂還是殺人未遂);最後,如果評議結果認定被告確實有罪,也可以參與量刑程序,提供自己的看法跟經驗,進而決定被告刑期長短、是否給予減刑、緩刑或是改以保安處份替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