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會議的論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同年11月底,司法院提出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a.k.a 國民法官)。在這個草案的設計中,未來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法庭,將會出現由公民與法官共同組成,且彼此權力相當,共同合作的聯席審判制度。
這個制度的優劣與風險,草案未來的調整與演進方向,在過去幾個月中,是各方關心司法改革的論辯焦點。不過,我們真的有機會坐在法官席上,彷彿電影電視橋段中,聽著兩造雙方的意見,檢視證據與法理,然後做出定人生死奪人自由的判斷嗎?國民法官制度到底與我們有多近?或許,我們可以從目前已經發布的草案中,來估算看看我們能當到國民法官的機率~
當國民法官的機率,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分數表示:
當國民法官的機率=要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 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需要多少人當國民法官?
公式的分子,必須要估算我們需要多少人當國民法官?這個需求可以視為:
要當國民法官的人數=需要國民法官的法庭數✖每個法庭國民法官人數
需要國民法官的法庭數
首先,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法庭,才會有國民法官。根據草案第五條「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的設計,只有由地方法院管轄,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且最輕本刑需七年以上(編按:目前最新的版本是十年)、或故意犯罪致死,但又不包括少年刑事與毒品案件。才可以有國民法官制度。
[圖片:184A8DB6-EB74-4F44-B4F9-7C430F70143E.png]
註:目前最新版本為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
適用於國民法官的刑案條件示意圖 註:如果是故意利用毒品致他人死亡,則屬於「故意犯罪致死」的集合 圖片設計:神秘繪師
符合上述集合條件者,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適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終結案件數」的統計,2013-2016年間,每年平均有1240.75個法庭可以適用國民法官的制度[1]。
每個法庭國民法官人數
每一個法庭會需要多少國民法官呢?
根據:
1. 草案第三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
2. 草案第十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
3. 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之參審員選任程序示意圖:個案所需候選參審員(50 人)
我們可以整理出,每一次案件,只會有6個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但最多會有50人被抽選成為候選參審員,到法院接受訊問,來確認是否適任。
因此,我們大概可以預估,平均每年會有 1240.75 X 6 = 7444.5 人次的國民法官需求。而且至多會有62037.5人,會收到法庭的候選通知。
有多少人可以當國民法官?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當國民法官,草案中對於國民法官的資格,是先利用年齡與戶籍篩選,作為「積極資格」後。再減去不適任的背景、職業、或是與該案件有利害關係等限制的「消極資格」: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積極資格)
根據草案第十二條(國民法官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數=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積極資格)—不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消極資格)
假設所有人都符合連續居住四個月的條件的話,我們可以先以2012-2017年間,23歲以上人口平均值約為1174萬人來估算。
誰不能當國民法官?(消極資格)
在這1174萬人中,仍有許多人被限制不得擔任國民法官。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就明列了32種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身分限制,例如:被褫奪公權、涉及刑案或曾受刑罰未滿一定期間;因身心因素而無法勝任;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如公職、法學背景、正副總統、部長等大官……);缺乏相當學歷或國語聽說能力;以及與該案件或與案件當事人有一定關係……
在這些限制條件之中,有幾個影響較大的變數,條列如下: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63661人
